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段时间以来,从天而降的灭火器、杠铃、砧板甚至刀具,各种“飞来横祸”的新闻常常引起人们的焦虑:
谁来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意见强调,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的抛物、坠物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运用刑罚威慑高空抛物的信号每个人都读得懂,长安君认为,这份意见的意义远比威慑更加深远——
意义一:法律的尺度,一刻也不能松
最高法的意见一出,不少媒体将其解读为“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么说的确大快人心,但未免以偏概全。
事实上,高空抛物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刑法已经说的很清楚——
简单地理解,明知下方常有行人经过,仍然不管不顾“随手一扔”,放任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这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把重物搁在窗沿上,结果失手掉下砸坏了人,这可能是过失犯罪;装修的时候野蛮施工,掉下材料伤人,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高楼上心怀杀意,对着特定目标砸东西,这才是妥妥的故意杀人。
既然有规定,为什么意见还要再强调?四个字:公平正义。
对于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必须一查到底,让高空抛物者付出沉痛的代价,意见强调要准确定性、依法严惩,同时明确了多次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量刑加重情节;属于民事案件的,必须厘清责任,让受害者获得足够的赔偿,意见对立案、举证分配、法律适用、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了重申。
内容专业,但传递出的信号清晰易懂——
绝不让一个有罪者逃脱惩罚,也绝不让一个受害者独自忍受“飞来横祸”的痛楚,法律的尺度绝没有一刻松懈的余地,松一松,流失的就是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尊崇。
意义二:法治的刚性,为道德保驾护航
法律和道德本是孪生兄弟,在彼此缺失的时候,另一方就会顺势补位。通过法律的强制功能,引领道德风尚的形成,公共空间中的安全和秩序,才能得到更有效的维持与保护。
高空抛物,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近些年,全国各地屡屡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至2018年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也许在有些人看来,从高楼上随手抛下东西,就和随地丢垃圾是一个性质,觉得这是道德上的事,没人管也管不着。最高法此次的意见给出一种担当的关怀:
这事有人管,更有办法管。
据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意见的起草运用了大数据手段,“高度重视对各级法院审判经验的总结”。这说明,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这些年来司法机关是有成熟经验的。哪怕在肇事者不明的情况下,受害者也不至于被砸穿了人生还求告无门。
我们常听到高空抛物者的“开脱三连”:“我不是故意的”“不是没砸到人吗”“砸了人我来赔”《意见》的发布,可以看作对有关法律知识和道德常识的“打包推送”,传递出这样的共识:
你的“小恶”不只是缺德,更是违法、是犯罪,法治社会里,没人能对失德如此坦然。
意义三:司法的导向,架起治理的桥梁
总有人说“治乱用重典”,司法审判的威慑作用意义固然重大,但纵观古今中外,如果仅把司法当成严苛治理的工具,问题难能根治,盛世难能长久。
这个《意见》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在强调严惩的同时,以司法审判为中心点,串联起预防、处置与善后的整个治理体系——
对于源头治理的预防,意见加重分配给物业服务企业的举证责任,督促企业承担好日常的管理责任,有效防止高空坠物的发生;
对于高空抛物的调查,意见强调发挥“民告官”行政审判的作用,倒逼执法机关依法履职,防止因为执法机关不作为而产生“人难找、案难查”的困境;
对于民事矛盾的化解,意见突出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防止出现“一场官司一世仇”这样解不开的疙瘩;
对于被害者的救助,倡导探索社会保险和专项基金试点,不要因为高空抛物者没有钱赔偿,而造成被害者独自承担损失。
一方面,从这些内容不难看出,司法裁判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但却不是唯一的一环。各机关之间不能“个人自扫门前雪”,只有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才是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最有力的“安全帽”。
另一方面,在法治和治理能力进步的社会中,司法不只是公平正义的兜底者,更应成为公共利益的调度人。通过更为能动有为的司法,识别最严重最迫切的社会问题,在发病前各科会诊及时治疗,将为所有人提供前所未有的安全体验。
客观地说,3年1200多件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案件,在全国法院每年数以千万计的案件总量中,是个“小问题”。但身边的“小问题”往往是人民群众最恨最怨最烦之事,聚焦“小问题”才能履行“大使命”——
让每一个人抬起头来不因担惊受怕,只为仰望长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