刽子手究竟是谁?小熊猫被解救后竟惊吓致死
一只长着红褐色尾巴的野生小熊猫,抬着头愤怒地看着民警王安。
王安是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派出所民警,他永远忘不了这一幕。因为三天后,这只和猫咪一般大小的小熊猫,就再也没有了呼吸。
(图为在高速路口查获的小熊猫,在被拍下这张罚没照片三天后死亡)
事实上,被罚没野生动物死亡的现象并不鲜见。
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背景下,从查扣到鉴定,再到托管、归宿,每个环节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
对特殊的罚没物应该如何管理?司法机关如何破解它们的命运困局?
“入住动物园后,小熊猫的反应更加激烈”
王安记得,小熊猫入住派出所时是晚上,已经没法找托管单位。
犯罪嫌疑人多次通过自行运输或快递方式贩卖活体动物,这只小熊猫正是客户预订的“宠物”。被查获后,小熊猫连带纸箱被送回斜塘派出所,安置在办案区阴凉的文件柜旁。
有人靠近时,这个惊恐的小家伙会暴躁地嘶叫。
“从四川直运苏州,它该饿了。”王安点开手机,开始研究小熊猫的生活习性,“喜食野果等甜味食物……”王安把削好的苹果片放进纸箱,不一会儿传来沙沙的咀嚼声,小熊猫连吃了两个苹果。
根据规定,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但它与常规涉案财物的关键差别在于——“它是活的”。第二天上午,王安联系苏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转而联系上市林业站,对方为小熊猫联系了托管单位——苏州市上方山森林动物园。
(黄庆案件中查获的另一只小熊猫,当时已怀孕,后被托管到动物园)
谁知入住动物园后,小熊猫的反应更加激烈,一旦有人靠近就十分狂躁。工作人员发现它拒食,想等它情绪稳定后再行体检,但次日早晨,可怜的小家伙已蜷缩一团,毫无反应。
动物园对小熊猫进行解剖,发现心脏内有积液、心肌出血、肝脏破裂。
“这是环境频繁变化后的典型应激症状,符合野生动物被抓捕和长途运输后受到惊吓致死的症状特征。”解剖人员说。
姑苏区法院环境资源庭李丽鲜是小熊猫案的主审法官,办理过大量涉活体动物案件。在她看来,随着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决定的施行,涉活体野生动物案件势必呈现激增态势,罚没动物管理压力的量级增长可能带来“保护性伤害”的普遍发生。
为避免动物死亡风险,也有一些罚没动物的管理采用了“非常之法”。
2015年,苏州市检察院办理过一起走私珍贵动物案。17只非洲鹦鹉,在出售给宠物店老板徐江时被海关查获。
这批鹦鹉为蓝眼凤头鹦鹉及折衷鹦鹉等,其中蓝眼凤头鹦鹉因笼养数目稀少且人工繁殖困难,在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标为“易危”。
缉私部门在查处这批鹦鹉后,一时找不到托管单位,为避免因照管不当导致鹦鹉死亡,经层层请示后,他们定了个应急办法。
“徐江是职业养鸟人,我们在单位专门空出一个配备空调的房间,让他在房间里照顾这批热带鹦鹉,这是个类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宜之计,一直坚持到有单位接收。虽然也出现了个体死亡,但整体存活率还是高的。”
难题一:司法鉴定的抉择
司法鉴定是办理野生动物案件面临的第一道门槛,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先托管还是先鉴定?
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涉案野生动物的鉴定一般由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直接查扣后进行。出于固定证据的考虑,公安机关查获动物之后一般是先鉴定再托管,但从查扣到鉴定结果出来需要一个过程,动物因受惊吓或工作人员照管不当等多种原因,极有可能死亡。
若先托管再鉴定,一方面托管单位难找,另一方面因同类动物个体差别较小,经救护组织混养后很难排除证据瑕疵。
(吴中区东山派出所在一起贩卖野生动物案中罚没了一只陆龟,公安民警特地买来爬宠暖箱供陆龟居住)
苏州姑苏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吴霞两年前办理过一起非法狩猎案,嫌疑人以网套方式捕捉青蛙125只并置于网袋中。
案发时值7月,承办人用警车运送青蛙赴南京鉴定,特地将网袋放在车厢内,开足空调。即便如此,途中青蛙死亡近百只。
“这个案件罚没的是黑斑侧褶蛙和金线侧褶蛙,侦查机关也想走简略鉴定程序,但照片和视频鉴定在庭审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当面鉴定是目前最靠谱的办法。”吴霞说。
其次是送检方式,是实体运输、拍摄照片视频,还是请专家上门?据了解,动物品类鉴定必须有严格的资质准入,鉴定机构和专家数量较少。江苏省内仅有两家具备鉴定动物类别资质的机构,且都在南京。
也有邀请鉴定人员上门鉴定的情况。曾有一起案件涉及蜥蜴35条、蟒蛇4条、巨蜥2条、猴子4只、长臂猿2只、海龟4只、小熊猫2只、灰鹦鹉2只……这批国家保护动物数量多、品类杂、保护级别都很高,如果要把这批动物运送到中心鉴定,发生应激反应的可能性很大。后来,专家答应上门鉴定。
同类动物的识别问题,是鉴定难题的“题眼”。它们个体外观往往差异不大,仅凭照片或视频难以判断“此鸟非彼鸟”“此猴非彼猴”,司法实践中对活体野生动物的照片、视频及随机抽样鉴定的有效性认定不一。
罚没动物死因鉴定也很复杂。罚没动物死亡常是多因一果,捕捉、运输、罚没、托管均可能造成应激死亡,也不排除动物本身存在慢性疾病、饲养不当或不适合人工饲养等。若死亡原因无法说清,被告人是否应对动物死亡承担责任就值得商榷。
难题二:托管的“成本”
司法鉴定后,离案件办结还有相当长的时间。于是托管难题接踵而来:找托管单位难,托管费用也难落实。
根据有关规定,侦查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财物。对于普通经济犯罪,这则规定保障了证据的稳定性。但对于活体野生动物案件来说,这些动物在办案流程里“停留”的时间变得“不太可控”。
在小熊猫案中,民警王安还在犯罪嫌疑人“客户”的家里搜出四只活海龟。回程途中,为了找托管单位,王安一连打了十几个电话。
“按照嫌疑人交代和我恶补的海龟知识,有三只很可能是玳瑁海龟,海龟都是二级保护动物,但玳瑁在国际濒危目录里是‘极危’,我们不敢带回所里,担心自己养不活!”
几经辗转,总算联系到一家持有饲养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私营潜水中心接收海龟。
(民警王安将海龟放在收纳箱中,送到潜水中心)
但负责动物托管的工作人员也有顾虑:“动物园的外来动物隔离区,已经‘满员’了。”托管单位每收下一只动物,都存在后续问题,比如动物病死后的归责、有限空间及人力资源调配、寄养经费的落实等等。
我们等得起,可是动物等不起啊!
这类案件常常是跨省作案,或者团伙作案,嫌疑人到案时间很长。哪怕是另案处理,退回侦查、补充证据等也很耗工夫,一个案子办一年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人上诉,时间还得继续。
难题三:它们该去哪儿
好不容易案件办完了,可动物们的归宿在哪儿?
苏州市林业站站长姚新华介绍,“符合放归条件的罚没动物应放归自然,保护动物、重点动物、“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依审批层级来调配到有资质的单位驯养。
”以苏州为例,大部分罚没的国家保护动物均来自外地,缺乏在本地放归的自然环境条件,除了少量珍稀动物经申请、调研、审批等程序后被调配至动物园外,大量动物会被调配至有资质的养殖单位,调配后就按照该单位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管理,目前因缺乏个体识别技术,后期难以再次识别和追踪。
最头疼的是既不符合放生条件,又无单位接收驯养的动物。
在苏州市野生动物救护站的进门处,有棵香樟树,树下草坪上拴着一只猕猴,以铁链为半径的范围是它的活动区域,当有生人靠近,它会龇牙咧嘴发出嗤嗤声。
蒋金芳介绍,这只猕猴已在树下拴了两年多,“树下的草皮都秃了,没有单位接收。”
(上文所提的猕猴)
江苏经验
·苏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
针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野生动物犯罪,建议法律修改时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放宽,通过设立考验期,促使犯罪分子发挥专业技能提供志愿服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宣传,起到双赢多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惩治犯罪回到‘保护动物’的本义。
·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宏华:
1、探索扩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范围,解决野生动物鉴定难问题,以减少长途运输对野生动物的二次伤害;
2、司法机关应当强化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沟通、协作,必要时探索办案绿色通道,解决司法办案中野生动物的托管、去向等问题;
3、针对现有野生动物托管部门经费紧张的问题,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投入;另一方面整合社会力量,与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合作,必要时接受社会捐赠,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体系,切实将野生动物保护落到实处。
·苏州市姑苏区检察官郑佳俊:
1、办案机关应当和被查获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合适的对接应急机制,保证在办案中查获的重点保护动物能在第一时间送往专业场所进行饲养保存。
2、建立快速鉴定的取证保存证据机制,在取证后及时放归。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杨国栋博士:
1、充分运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开展无损害采样,比如在动物体内取黏膜、鸟类取羽毛等,根据形态鉴定和分子生物学鉴定结合的方式来送检。
2、探索在动物鉴定后植入跟踪芯片,在完成标识化处理后立即分流处置,这样后续监管的可行性就很高,也能大幅提升动物存活率。
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王付申和公安机关承办人共同想出了应对“人赃并获”活体动物案件的侦查办法:
在他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中,嫌疑人被抓获后,派出所共5名民警出动,其中两人当场控制嫌疑人,两人当面清点青蛙,并逐一拍摄照片,另一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照片鉴定完毕,侦查人员又在同步录音录像“加持”下,押解嫌疑人到河边放生青蛙——“落实了证物的去向问题。”
声明:本文转自检察日报,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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