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游戏行业裁判大数据报告(简版)
游戏行业裁判大数据报告(简版)
研究背景
央视元宵晚会上,主持人朱军一句“我玩王者荣耀,人在塔在”,瞬时刷遍了朋友圈。主持人朱军的无意之言,实际上却反映了游戏在当下的火爆情况。据由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伽马数据、国际数据公司(IDC)共同编写的《2016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游戏产业规模实现1655.7亿元,同比增长17.7%;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达到1182.5亿元,同比增长19.9%;移动游戏用户规模达5.28亿,同比增长15.9%;全年海外市场销售达到72.35亿元。
然而,在如此可喜的数据背后,风险却在集聚。近年来,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赌博等案件在游戏行业领域呈现高发态势,为促进游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DHH衍生品律师团队对网络游戏涉案案例进行了大数据采集和分析,并形成该份大数据报告,以期为游戏行业提供正能量。
特别说明
本文以OpenLaw开放法律联盟网上公布的案件(截止至2017年6月11日)为统计数据来源,因法院实际审理案件数量与在OpenLaw开放法律联盟网上公布的案件数量可能不一致,故本报告统计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
一、案件地区分布情况
从《案件地区分布图》可以看出,游戏行业涉诉案件数量呈现由东南沿海地区向西北内陆地区递减的趋势,尤其在长三角以及珠三角一带,案件高发。
二、文书地区统计情况
从《文书地区统计图》可以看出,江、浙、沪、粤四地的游戏行业涉诉案件数量远远高于与其他各省市。其中,浙江的案件数量居于首位。
三、文书判决时间统计情况
游戏行业涉诉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其中,自2011年起至2015年,每年案件数量平均增速达50%,但2015年至今,案件数量有所回落。
四、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经统计,令我们团队惊讶的是,在涉诉案件案由分布图我们可以看到,居于榜首的涉网络游戏案件竟然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其次才是侵犯财产罪、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列第四和第六位。
五、法院承办案件情况
从法院承办案件统计图看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游戏类案件远远高于其他法院,其次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六、文书审判法院层级情况
从文书审判法院层级统计图知悉,绝大部分网络游戏涉诉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极少部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七、文书类型分布情况
从文书类型分布图知悉,民事裁判占了绝大部分,但刑事裁判也占了近四分之一,由此可见,刑事风险不容小觑。
八、案件审理分布情况
从案件审理程序分布图知悉,一审涉诉案件达87%,二审涉诉率达12%,说明大部分案件在一审已经结案。
九、裁判结果分布情况
从判决结果分布图来看,其中,完全支持达51%,不支持达27%,部分支持达21%。
十、典型案例摘要
一年充值3.43亿的“飞五网站案”-----谷加力、沈俊犯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上诉人谷某某开始进行三五游戏网站的程序开发,同时注册域名www.game555.com的网站,并在2010年将该网站接入互联网运行。
2011年6月14日,谷某某注册成立五舞公司。
2011年12月9日,上诉人谷某某因经营的三五游戏网站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谷某某被刑拘期间,网站服务器并未被扣押,网站仍正常运营。
上诉人沈某某明知谷某某经营的三五游戏网站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在帮助谷某某退出部分非法所得后,要求与谷某某合作继续运营该网站非法营利。
2012年1月9日,谷某某被取保候审,其关停三五游戏网站三、四天后,将三五游戏网站的名称变更为飞五游戏网站,域名变更为www.gamefive.com,游戏模块和功能未作修改,三五游戏的玩家可用以前的游戏币在飞五游戏中当作欢乐豆继续投注。
2012年4月,沈某某出任五舞公司总经理并对该公司进行管理,5月11日,五舞公司变更登记,沈某某持有85%的股份,负责公司的人事、财务等日常经营管理;谷某某以其姐夫管某的名义持有15%的股份,为公司副总,技术负责人。
2012年6月11日,在浙江省文化厅对飞五游戏网站运营情况进行核查时,谷某某、沈某某故意隐瞒网站提供欢乐豆的赠与、转让功能。
2012年7月16日,五舞公司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飞五游戏通过玩家充值发行虚拟货币飞五币,1元人民币在不同的时间段可以兑换133-200个飞五币,1飞五币=100欢乐豆,100飞五币=100积分,500飞五币=一次性负分清零,但欢乐豆、积分不能反向兑换飞五币。
飞五游戏网站设置了斗牛、通比至尊、欢乐五张、欢乐龙虎、通比牛牛、神兽转盘、水果乐园、幸运骰子等游戏供玩家以欢乐豆为筹码投注赌输赢。
网站内存在大量通过买卖欢乐豆赚取差价非法牟利的中间商,俗称银商,银商在欢乐五张自由对战中锁桌,打出QQ联系方式及买卖欢乐豆价格等内容的广告等候交易。
玩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取欢乐豆,一是通过网站找打广告的银商,用人民币购买欢乐豆;二是直接向网站充值人民币购买飞五币再兑换成欢乐豆;三是充值人民币成为会员获取赠送的少量欢乐豆。
玩家获取欢乐豆后,以欢乐豆为筹码,在网站设置的斗牛、通比至尊等游戏内进行投注,按规则比大小,输的一方投注的欢乐豆完全转移到赢的一方。
玩家的欢乐豆只能向银商出售变现为人民币,二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转移欢乐豆,双方私下再以人民币结算交易的欢乐豆数额,一是通过网站内“银行-用户充值”模块,相互流转欢乐豆,此时网站自动消耗2%的欢乐豆;二是通过网站内的欢乐五张自由对战,双方假装游戏,然后选择强退逃跑,投注的欢乐豆就完全转移给另一方。
上诉人谷某某系五舞公司的副总,负责飞五游戏网站程序开发与技术维护,故意违规设置“银行-用户充值”模块,实现欢乐豆的转移功能,使玩家和银商可以任意交易欢乐豆;设置专门游戏房间欢乐五张自由对战,配置锁桌挂机功能,供银商在房间内锁桌打广告,并将该房间设置成无最低欢乐豆要求,便于玩家进房间找到银商,同时将该游戏设为一对一模式,便于银商与玩家以强退逃跑的方式转移欢乐豆。
上诉人沈某某系五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与谷某某一起故意向文化部门隐瞒飞五游戏网站具有的欢乐豆转账功能,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沈某某具有公司及飞五游戏网站的最高决策管理权限,明知网站存在大量交易欢乐豆的行为,仍与谷某某一起故意设置欢乐豆转账功能与欢乐五张自由对战的锁桌功能,便于银商与玩家交易欢乐豆。
经鉴定:飞五游戏网站平台中检出牌类、骨牌、棋类、休闲游戏,游戏模块分为积分模式和欢乐豆模式,分别以积分和欢乐豆作为筹码,用于投注、结算输赢,积分为零或负仍可游戏,欢乐豆为零不可进行投注,其中棋类游戏全部为积分模式。
进入欢乐豆游戏房间大部分有最低数额要求,但欢乐五张自由对战可以自由进入房间,并可设定游戏桌密码,实现锁桌功能,输赢无上限。
游戏平台中“银行-用户充值”存在用户间欢乐豆转移功能,转移过程中系统自动收取2%的手续费。
飞五游戏网站共有注册用户1311655个,其中账户内欢乐豆余额不为零的用户156399个,欢乐豆余额(用户银行余额和用户游戏余额之和)为1141816378313个,用户账户内飞五币余额为162260979个。
注册用户中游戏签名含有买卖欢乐豆、联系电话等字眼的用户为2976个。
飞五游戏网站处罚公告有3565条记录,分别是违规恶意炒分228条,违规公开买卖游戏虚拟财富3条,违规作弊软件1038件,违规盗号2296条。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日,共有231个注册用户用于购买游戏积分的飞五币总数为848800个,未检出购买负分清零记录,这期间共有27321个用户充值蓝钻会员,计人民币658200元。
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6月3日,飞五游戏网站通过开设在易宝上的六个帐户以及快钱上的两个帐户接受玩家充值,合计人民币343060980.8元,其中341176391.44元兑换成欢乐豆作为筹码投注,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飞五游戏网站,发行欢乐豆作为筹码投注,设置欢乐豆转移功能,明知网站内存在大量交易欢乐豆的行为,不采取技术手段禁止,反而设置专门游戏房间便于欢乐豆变现为法定货币,给赌博提供场所,属于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涉案赌资341176391.44元,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开设赌博网站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沈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继续追缴本案赌资人民币341176391.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服务器22台、电脑主机39台、笔记本电脑3台、苹果一体机2台、ipad平板电脑37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东台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谷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
关于案件办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取证涉及面广,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办理过程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上诉理由,经查,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涉案服务器数据客观真实,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中的银商未追究刑事责任,其供述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公诉机关撤回对银商王某等人的指控,符合法律规定。
银商王某等人作为案件知情人,其所作的有关陈述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飞五游戏网站不是赌博网站,上诉人谷某某、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飞五游戏网站设置了赌博游戏的功能,发行筹码欢乐豆,建立欢乐豆交易平台,为玩家变现筹码欢乐豆提供了便利,同时通过在转账功能中设置消耗2%的欢乐豆,不断减少网站内欢乐豆总量,使网站能够持续发行欢乐豆,获取非法利益,综上,飞五游戏网站符合赌博网站的特征,应认定为赌博网站。
上诉人谷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追缴赌资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物品,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本案中,飞五游戏网站接收玩家充值总额扣减购买积分金额,扣减充值蓝钻会员金额,扣减查封时留存飞五币最大价值,剩余金额为341176391.44元,均用于兑换欢乐豆作为筹码投注。
飞五游戏网站除接收玩家充值外,无其他收入,上诉人谷某某、沈某某对于充值账户内的341176391.44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故赌资金额认定为341176391.44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赌博用具等依法应当没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沈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沈某某明知谷某某经营的游戏网站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与谷某某合作继续运营更名后的游戏网站;2.上诉人沈某某作为五舞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司及飞五游戏网站的最高决策权,且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应当明知网站存在大量筹码欢乐豆的交易行为;3.上诉人沈某某与谷某某一起向文化部门隐瞒飞五游戏网站具有的欢乐豆转账功能,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综上,上诉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不能认定为从犯。
上诉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开设赌博网站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充分考虑到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判决,量刑恰当,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
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一、DHH衍生品法律服务团队建议
创业不像游戏,有漏洞可以打补丁。不重视合规,走得快,重视合规,走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