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GF两会观点 |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中国行动及建议
受新冠疫情影响,今年全国两会推迟两个月举行。此次疫情不仅给全球经济按下了暂停键,也让公众开始思考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特别是与其他生物的关系。5月22日,不仅是人大会议开幕的日子,也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为“以自然之道,养万物之生”(Our solutions are in nature)。这一主题呼吁国际社会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国际社会必须要团结一致,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未来发展模式。人类已知的800万动植物物种中有100万的物种正濒临灭绝[1],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本文将介绍生物多样性的作用以及中国行动,并提出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融资的建议。
一、 生物多样性的作用及资金支持现状
2020年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的一年。2020年是《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2011-2020年)》及其20个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实施的最后期限;也是《2011-2020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计划》的收尾阶段,并且要为下一个十年计划奠定基础;联合国生物多样性首脑峰会也计划在2020年9月召开,推动全球2020年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合作框架。
(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生产和发展的基础
尽管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变革使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甚至可以让人类利用较少的资源实现集约化发展,但人类始终无法脱离自然生存。人类赖以生存的清洁空气、水源、食物、能源燃料、衣物、住房等,仍然依赖于健康良性的生态系统提供,而生物多样性则是生态系统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它是改良土壤、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也是人类食物、用水和健康的保障。
(二) 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相互作用
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两者间相互作用,不应被孤立地来看待。气候的急剧变化会使得生物多样性减少,进而导致物种灭绝。2020年2月,《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杂志上刊登了一篇研究文章,来自亚利桑那大学的研究人员综合了近期气候变化导致的物种灭绝、物种迁移以及对未来气候的不同预测等信息,得出结论:全球有三分之一的动植物到2070年可能频临灭绝,而如果《巴黎协定》下1.5度温控目标得以实现,则到2070年全球物种灭绝的比例可能可以降低到16%甚至更低[2]。由此可见,物种灭绝的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气候变暖的程度。
同时,生物多样性也会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基因与物种水平的改变会导致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的改变,及其与水、碳、氮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相互作用的改变,进而影响到地区或全球气候。完整的生态系统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有利条件。“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能够为《巴黎协定》目标的实现提供30%的减排潜力[3]。但是这种气候的调节作用依赖于完整的动物群落,即完整的生态系统。完整的生态系统还可以为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最具成本效益的防御措施,因此生物多样性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至关重要。
(三) 生物多样性保护亟需资金支持
现阶段人类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程度远不及气候变化、环境问题。不管从媒体宣传,还是从实际资金支持角度,生物多样性保护都需要公众更多的支持。2015至2017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融资金额仅有约780-910亿美元/年,其中私人资本每年的投入只有66-136亿美元/年[4]。与此同时,2015和2016年全球气候资金规模分别达6800亿美元和6810亿美元[5],悬殊的资金投入比例说明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更多关注和支持。
二、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现状
中国于1992年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方之一。随后,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并及时更新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时中国一直积极参与有关公约的国际事务,开展双多边合作,促成国际社会对生物多样性议题的合作。
(一)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具备一定的法律保障
中央层面,我国已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种子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多部法律中体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念。地方层面,《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条例制定的原则和目的。
(二)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
近年来,中国逐渐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力度,已建立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187个,建立植物园200余个,保存植物2.3万多种。重视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研究及防治,2015年来累计防治作业面积达8亿多亩次,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6]。同时,中国持续推进防沙治沙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推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为野生动植物提供生存空间,一些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不断增加,濒危情况得到改善。
(三) 中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开展双多边合作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较早的缔约国之一,中国积极履行《公约》缔约方责任。为履行《公约》,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生态环境部牵头,24个部门组成的履约工作协调组,在生态环境部成立了履约办公室。为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以生态环境部牵头,17个部委组成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生态环境部设立了联席会议办公室[7]。中国为联合国森林论坛及《联合国森林文书》的履行提供资金支持[8],通过亚太森林组织试点示范项目、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森林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湿地保护与管理合作、太平洋岛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能力项目等,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升森林及生态保护能力。
三、 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融资建议
(一)建立与《巴黎协定》架构类似的灵活性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议
《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为主体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极大程度地激发了各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性。这一灵活架构同样也适合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缔约方可制定一项全球性协议,设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目标,并由各缔约国根据各自发展阶段和国家能力,自主确定行动目标,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覆盖。同时《公约》还可以建立专门的盘点机制,定期对各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进行“促进性”盘点,确保各国的行动可以达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球目标。
(二)加大公共资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形成示范效应
现阶段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资金投入有待提升。很多项目如自然保护区建设,自身的公益性较强,财务回报较少,对资本缺乏吸引力。可发挥公共资金的引领作用,在项目实施前期阶段鼓励公共资金进入,降低项目后期风险,平衡社会资本风险收益。具体可参考绿色气候基金的制度安排,建立特定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各国可联合为该基金注资,并以优惠贷款、赠款等形式在全球范围内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投资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公共资金规模有限,不足以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社会资本的参与可弥补这一资金缺口。一方面可通过多渠道媒体宣传,提升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增强私营部门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其关注和投资生物多样性保护;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合作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创新等方式,为社会资本投资生物多样性提供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投资产品和渠道。
(四)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变化、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问题相互作用,不应被孤立地看待。现阶段绿色金融的范畴还未囊括生物多样性保护,但绿色金融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体系,有必要与时俱进。基于目前绿色金融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可考虑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利用现有成熟的绿色金融产品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筹集资金。此外,还可利用现有的国际绿色金融合作框架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全球合作,在现有基础上更快速高效地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
参考文献
[1]IPBES (2019): Global assessment report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Science-Policy Platform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
[2]Cristian Román-Palacios et al, Recent responses to climate change reveal the drivers of species extinction and survival,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2020). DOI: 10.1073/pnas.1913007117
[3]张小全,谢茜,曾楠《基于自然的气候变化解决方案》
[4]OECD(2019),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of Global Biodiversity Finance [R]
[5]UNFCCC(2018),2018 Biennial Assessment and Overview of Climate Finance Flow [R]
[6]《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R]
[7]秦天宝, 刘彤彤. 生态文明战略下 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J]. 中国生态文明, 2019, 000(002):P.24-30.
[8]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作者:
洪睿晨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研究指导:
崔 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室及碳金融实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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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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