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GF两会观点 |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已正式实施 推动强制环境信息披露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在两个一百年的交汇点和两个五年规划的交接点上,本次全国两会将如何为我国未来发展谋篇布局,备受瞩目。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草案中高质量发展、碳中和、碳达峰、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能源结构转型等绿色金融相关议题屡被提及。这既为绿色金融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为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将在全国两会期间推出系列IIGF两会观点,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及“十四五”规划内容,以及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热点话题,展开深入讨论,以期助力绿色金融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为我们未来发展建有益之言,献有用之策。
本篇观点将从地方绿色金融实践角度出发,对《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进行解析并提出建议。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在建立绿色金融制度、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进行了创新规定,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进程。
一、《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中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解析
(一) 《条例》发布背景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组织构建不断推进,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绿色金融标准、评估机制、环境风险分析的研发取得重要进展,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和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十四五”期间,我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旨不变,经济绿色发展的方向不变,下一阶段发展绿色金融依然是资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生动力。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由此可见,我国绿色金融仍有较大发展潜力。
此外,如何进行绿色金融合作,利用金融手段促进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指出各城市需“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共同推动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因此《条例》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深圳市金融机构已初步开展绿色金融实践,《条例》的推广实施具备市场和机构基础。根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息显示,深圳市绿色贷款余额占比较大。截至2020年末,深圳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近3500亿元,同比增长16.8%,占各项贷款余额5.1%。而且,部分金融机构已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绿色金融委员会的调研发现,样本中过半数金融机构已开展公开环境信息披露。
(二)《条例》中关于强制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解析
《条例》以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吸收借鉴了发达国家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设计,通过运用特区立法权,在绿色金融立法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其中包括强制部分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条例》第五章中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对深圳市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披露主体、披露依据、披露平台、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进行了详细要求,具体内容如下表总结所示:
表1 《条例》中对金融机构强制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
资料来源:《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由此可见,目前《条例》对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进行要求的对象主要为上市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享受绿色金融发展优惠政策以及资产管理规模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机构,并非面向全体金融机构。对于披露时间和频率,《条例》要求机构一年进行一次,发布时间在当年度6月30日之前,与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相错。此外,对于披露平台,《条例》对信息披露的渠道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限于监管部门的指定平台,同时也包括公共服务平台和机构自身的官方网站等,以充分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发挥披露信息的价值。
在具体披露内容和参考依据层面,《条例》中对不同金融机构强制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依据进行了不同的规定。现阶段,我国上市交易平台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中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要求的文件和具体要求内容如下所示:
表2 上市交易平台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一)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进展
除相关披露要求文件或监管指引中对环境信息披露作出有关规定外,我国已针对金融机构开展了一些系列环境信息披露试点。2017年12月,第9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提出鼓励两国金融机构共同开展环境信息试点工作,随后,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伦敦金融城联合10家中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共同探讨环境信息披露的目标、内容方法及行动计划。2019年,浙江湖州银保监分局在全国率先发布全国首个区域性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披露了19家湖州市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环境相关信息并整合披露了区域内金融机构的环境相关信息。
2020年初,人民银行向试点机构下发《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框架和内容,并遵循“把握重点、大胆突破、能披尽披、不披露即解释”原则,率先探索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同年下半年,人行南昌中支和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组织了针对江西省法人城商行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是全国首个基于《指南》开展披露试点的省份。2020年11月,《指南》经过草案稿、征求意见稿等编制阶段,已形成标准送审稿进行标准申报。2021年年初,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组织下,粤港澳大湾区正式启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以13家法人银行机构作为首批试点机构。
(二)金融机构开展环境相关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图1. 2020年上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得分率
数据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的ESG数据库,2020年,上市金融机构在环境层面各项指标的信息披露得分率如图1所示。在8项指标中,上市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得分率最高的指标为绿色办公(65.12%),其次是绿色环保宣传(54.65%)和绿色投资(37.21%);信息披露得分率较低的三项指标分别是绿色金融产品(20.93%)、环境风险管理(20.93%)和绿色金融部门(8.14%)。由此可见,目前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推行绿色办公管理办法和宣传绿色环保发展理念履行环境相关责任,但在绿色金融管理体系与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方面的表现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未来需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优化环境信息披露。
三、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意义
(一)响应监管要求,符合政策发展趋势
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和未来大趋势。为发挥金融机构重要作用,助力我国实现“30•60目标”,人民银行已初步确立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而“强化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其中一大重要支柱。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要“持续推动金融机构、证券发行人、公共部门分类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条例》的正式实施已经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提升至法规层面。从《条例》中相关规定来看,深圳市有关重点金融机构将自2022年起强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而一定规模以上的银行、公募、私募以及机构投资者也被要求自2023年起强制披露环境信息。未来,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势将逐步全面化、常态化。
(二)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巩固金融风险防范
环境风险分析是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将助力强化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一方面,通过对环境风险进行量化分析,有助加强金融机构对气候与环境相关风险的辨别能力和预警能力,强化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投资决策质量,降低资产违约风险,进而产生实际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气候与环境风险分析,有助于金融机构有意识地减少对污染性和高碳项目(资产)的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绿色低碳的产业,进而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及畅通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三)提供行业低碳路径,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也为金融机构实现低碳转型提供了有效路径。“30•60目标”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战略、目标、环境风险分析、环境效益测算、产品创新等多维度的环境信息梳理与披露,全面了解自身绿色金融发展与环境绩效情况,厘清当前自身低碳发展的优势与不足,有助于为机构未来低碳转型规划提供良好参考。同时,环境信息披露为外部了解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促进低碳发展的行动提供展示和沟通方式,进而提高整体金融行业在低碳发展中的信息透明度和发声,最终有助于金融机构实现全面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
四、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
(一)形成常态化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建议金融机构尽早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并形成常态化的披露机制。尽管当前监管方面当前还在试点阶段,尚未全面铺开,但对金融机构而言,环境信息披露不仅仅是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方式,更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绿色金融能力管理和审视的重要途径。同时,金融机构要形成环境信息披露的框架,除依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南》外,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国际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标准,如《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报告》、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规范性框架、世界经济论坛下属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环境和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框架》等。
(二)提升定量环境信息的披露比例
建议金融机构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中多关注定量指标,并提升定量信息的披露比例。人民银行《指南》对碳排放、环境绩效等相关定量数据披露已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参照国际标准如TCFD等的相关建议,也建议金融机构披露具体的、可衡量、可比较的环境信息。因此参照国内外的相关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在环境定量信息披露的比例上仍然较小,有很大改进空间。此外,定量信息能够更直观的与历年信息进行比较而得出趋势,有助于金融机构对自身环境相关目标进行管理。
(三)开展量化环境风险分析
建议金融机构采用适当的方法学开展环境风险量化测算,加强风险分析与管理能力。一是要开展环境压力测试,通过情景分析、敏感性分析等方法预测和评估气候与环境风险对机构财务、日常运营及战略方向所带来的影响。二是要测算直接和间接的环境绩效,根据有关环境绩效测算标准,量化分析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产生的碳排放以及投融资活动如绿色信贷等产生的间接环境绩效。三是可以开展相关培训,通过邀请绿色金融领域专家开展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加深行内员工对气候与环境风险的认知,有助于整体增强机构内部环境风险管理意识。
(四)加强绿色经营理念的宣传与推广
建议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各类活动,宣传推广自身绿色经营理念和战略,打造绿色金融品牌。在绿色低碳的发展浪潮下,金融机构想要在行业中脱颖而出,并打造自身影响力,就要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和参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活动,通过宣传绿色经营理念向社会公众展示绿色的银行形象。同时,通过绿色理念宣传推广,也有益于唤醒社会公众的绿色发展意识,使得绿色环保和低碳经济理念的深入人心,推动整体社会开展绿色低碳相关行动,进而创造长远的社会效益,助力我国“30•60目标”的实现。
作者: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包 婕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李雪雯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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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杨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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