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GF观点 | 给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一、 环境信息披露的背景
随着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环境问题重新被提至国家顶层战略高度,各行各业纷纷计划出具“碳中和”规划推动国家实现“碳目标”。金融机构作为政府与企业、个人的纽带,能够有效地推进社会生产方式和消费行为向低碳转型。其中,环境信息披露作为金融机构做好环境压力测试、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江西省及粤港澳大湾区已启动试点工作。本篇文章将从理论与实践出发,讨论金融机构如何优化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让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低碳转型。
(一)国际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进程及政策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下设的国际会计与报告标准(ISAR)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在第七次会议上首次对环境会计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全球进展情况进行讨论。该工作组于后续会议陆续发表多份文件以形成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规范,其中包括《企业层次的环境财务会计和报告》《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等。其中,于1998年发布的《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为全球第一份环境信息披露专业指南。全球变暖问题日趋严重,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推动国家共同努力,稳定温室气体浓度,随之,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表示更多国家关注着全球变暖的问题,并愿意采取措施降低自身温室气体排放。在同一年代,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及推行。2016年《巴黎协定》的签署更是标志着全球各国就应对环境变暖达成了共识。
美国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便颁布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上世纪90年代末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规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形式必须同时发布两份环境报表,经多年对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完善,美国希望能最大程度减少环境信息不对称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欧盟国家、日本十分关注环境问题,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形成环境保护概念并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并与美国同样在90年代末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可见,发达国家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开展较早,至今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
目前,国际上关于环境信息披露架构与信息管理以TCFD出具的环境信息披露建议较为流行,G20金融稳定委员会在2015年12月成立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其发布的环境信息披露建议为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提供参考标准,建议金融机构及企业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方面披露对气候变化影响的信息管理。而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CDP,原名碳披露项目)年度调查问卷则侧重于碳因素的披露,自2002年起,CDP邀请全球多家上市公司参与填写碳披露调查问卷,而后,调查范围扩至环境、森林和水安全,更为广泛地纳入环境信息相关指标。世界经济论坛下属机构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所出具的《环境和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框架》,对TCFD的环境信息披露建议的披露条目进行了细化。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规范性框架。另外,可持续发展会计标准委员会(SASB)根据TCFD的披露建议,按照77个行业分类列出细化的量化指标。此外,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于2014年制定了国际综合报告框架,该框架反映了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与财务的内在联系,强调了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相辅相成。2020年12月20日出具的《气候信息披露联合标准》以TCFD披露建议为主,结合了上述各机构出具披露框架,为IFRS基金会制定国际通用标准提供参考。
(二)国内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进程及政策
环境信息披露在我国起步较晚, 21世纪初出具第一份关于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即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银保监会于2007年以来陆续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等政策制度,指导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进行环境绩效测算,并形成数据报送机制。在绿色金融债券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曾出具《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等通知文件,为推行绿色债券作出指导作用。2008年印发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披露环境信息,是中国第一部非强制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而2015年,制度从非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转变至部分行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需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披露的体制于2016年发生强制性行业外扩,七部委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表示国家将逐渐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后续在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提出强制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等相关情况。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是在2017年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中英两国就贸易、金融等多方面达成共识,并形成合作框架,设置13家金融机构为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机构,标志着国内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初步建立。2018年成立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环境与气候信息披露工作组,以“充分披露环境信息” 的原则帮助签署机构进行并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体制建设在快速推进,2020年下半年,江西省四家法人城商行实现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同期,深圳市出具《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指出2022年起,所有深圳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等金融机构而需要披露环境信息,从2023年起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亦被要求披露环境信息。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新加坡金融科技节发言中提出“研究建立强制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2021年3月,粤港澳大湾区将13家法人银行机构列为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随着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普及化、常态化,金融机构更需注重环境信息披露背后的意义及作用,利用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改善自身组织架构、风控机制,并做到减少环境信息不对称,优化投资市场信息机制。下文将从案例及传导机制分析金融机构该如何有效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二、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案例
(一)欧盟
欧盟国家于20世纪80年代便开始关注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挪威1989年把环境信息披露上升到法律层面,要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应对措施及内部办公环境。欧盟1993年发布了“环境管理和审计计划”,鼓励但不强制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经过多年发展,欧盟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以可持续性风险(ESG风险)披露为主要呈现形式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目前欧盟金融机构所使用的《欧盟金融服务领域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条例》于2021年3月开始生效,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将制定定性、定量指标用于报告中“关键指标与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并目标制定“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模型,量化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并就绿色资产与棕色资产的风险敏感性作出情景分析等。
德意志银行在2019年气候报告中对汽油行业的气候风险敏感性作情景分析的结果作出披露,以《巴黎协定》中的目标作为编制情景的变化因子,计算各情景中的违约风险。德意志银行发现在中长期,若全球气温保持每年少于2摄氏度的升幅,气候变化对其汽油行业的客户影响程度不大,违约率未有显著变化,未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端作出影响。另外,德意志银行同时以碳定价、transition capex等变化因子作情景分析,目标对象为德意志银行全体客户。可见,社会声誉较高的金融机构已将环境与社会风险以及碳因子纳入风险考量中。
(二)中国
国内仍处于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推行阶段,采取试点机构强制性披露政策。第一批9家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金融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湖州银行、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人保财险、平安集团、中航信托),江西省四家法人城商行已实现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粤港澳大湾区亦正在推行环境信息披露。目前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以出具独立的年度或半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为主。
相比欧盟的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国内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更多关注于环境相关信息披露部分,未对报告披露指标、风险量化形成标准化指导文件,目前较少机构进行环境压力测试,以定量方式量化环境风险。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湖州分行及江西银行等已进行环境压力测试。其中兴业银行湖州分行就银行自身与中国国情创新环境压力测试方法学,测算出对每个银行客户违约率受环境因子的影响,从而测算每个客户信用风险的变化,有效将环境压力测试结果运用至信用风险管理中。
三、环境信息披露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传导机制及影响
1、声誉影响
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机构公开自身环境绩效的有效途径,环境信息披露一定程度反映污染减排责任,环境绩效优秀的金融机构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向公众传递机构经营良好的信息,梳理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形象。有研究表明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业绩之间通过机构声誉进行影响,环境绩效优秀的公司拥有良好的声誉资本,从而吸引投资者,提高企业业绩,提升综合竞争力。
2、信息不对称性
良好环境信息披露是信息透明化其中的一环,有利于改善企业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性,促使企业披露更全面、更高水平的环境信息。帮助投资者将环境信息纳入投资考量中。Baboukardos (2018)研究表明金融机构中的环境准备金越多,能向投资者传递未来更加强劲的财务业绩信号,有效降低投资者的逆向选择。
3、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环境与社会风险整体表现为非线性和周期性长,在日常中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并不明显,部分金融机构容易忽略对环境风险的战略和行动迟滞。但环境和社会风险一旦发生,影响之深远是不可控、不可逆的,给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端带来严重冲击,而环境信息披露促使金融机构识别、分析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有效帮助金融机构降低环境与社会风险,减少未能被识别的风险损失。
4、促进金融机构创新
金融机构的创新行为依赖于社会信赖,社会信任促进信用融资,提升金融机构业绩,同时为产品创新提供资金支持。环境信息披露增强了社会公众环境知情权和机构声誉,增强了政府、客户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信任度,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
(二)挑战
1、短期收益难以体现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短期内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组织架构完善、绿色金融产品设计、绿色金融人才聘用等)大于其产生的收益,环境信息披露在财务报表中的体现以成本为主导,金融机构考量到当期成本支出的确定性及未来收益的不稳定性,对环境信息披露自愿性较低。
2、缺乏相关标准规范
当前,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自愿性较低,故目前国内主要以政策推动的方式强制要求部分试点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现行相关披露指引尚未健全,对环境风险识别、环境压力测试等专业程度较高的环境信息未能作出相关标准化指引。金融机构在缺乏环境与社会风险相关专业知识、初步接触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下,难以对自身环境信息作出完全披露。
3、绿色金融专业度有待提高
环境、绿色金融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乏于创新、环境与社会风险难以得到正确识别和管理。缺乏专业人才对“绿色”概念的把握,“绿色”理念容易流于表面,环境信息披露可能存在“漂绿”情况,有违环境信息披露初衷,降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利于国家绿色金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建议
(一)政府需建立健全的环境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参考他国经验,政府相关部门可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对环境信息披露中所关注的关键指标、数据作标准化,定制符合中国国情环境与社会因子风险量化模型,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准备可比性,将环境准备金纳入风险金计算中,从顶层设计中将环境与社会因子纳入银行风险控制全流程中,促使金融机构健全自身环境与社会风险体系、绿色金融体系。
(二)科技赋能弥补“绿色专业度”不足
目前金融机构人才以金融、科技为主,国内大部分金融机构未对绿色金融作专业布局,缺乏相关人才配备,直接对产品创新、信息披露、绿色战略、风险识别等造成影响。目前国内绿色金融人才相对缺乏,建议金融机构建立绿色系统,对绿色产品、绿色产业客户作全流程跟踪管理,并对环境因子作出专业测算,弥补绿色金融、环境人才的不足。
(三)环境压力测试本土化
环境压力测试是金融机构在考量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帮助金融机构量化环境风险并测算风险对其营业利润、策略性投资决策以及投资回报率产生的潜在影响。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亦有作出规定。因环境因子影响具有强烈的地域性质,中国机构需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环境压力测试方法论,综合运用情景分析、敏感度分析,通过资产定价模型与VaR值模型计算出各环境因子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
(四)碳因子的考量
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提出,中国社会对碳因子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政府、企业纷纷出台碳中和规划,金融机构亦开始发行碳中和债券。碳中和并不只是一种概念,是国家战略层面发展的一个方向,故金融机构需在“碳”理念上引导社会经济向低碳发展,将“碳中和”融入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中。环境信息披露可向公众传递“碳中和”正面信息,同时机构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审视自身在绿色金融、碳中和、环保工作,及时调整战略适应市场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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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司徒韵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大湾区绿色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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