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GF观点 | 商业银行践行环境相关信息披露的发展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进入有政策引导、有依据可循的阶段。基于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起步和发展,本文将对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旨在为国内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提供相关建议和参考。
一、国际环境信息披露发展
(一)气候相关财务信息工作组(TCFD)披露意见
2015年12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牵头业界成立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旨在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提供框架和建议,提供清晰可靠的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和标准。2017年6月,工作组发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简称“TCFD框架”)。
工作组建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编制者在其公开的年度财务申报中披露该等信息。工作组将气候相关风险划分为与低碳经济转型相关的风险和与气候变化的实体影响相关的风险两大类。TCFD框架围绕作为组织机构运营方式核心要素的四项主题——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提出11项具体的建议信息披露内容,建构其披露建议和信息框架。
图1 TCFD环境信息披露框架
资料来源:TCFD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了解气候变化对组织机构可能产生的影响,TCFD框架设置了关于组织机构战略的适应力的披露,建议通过情景模式评估气候相关问题及其潜在财务影响,将不同气候相关情景纳入考量(包括2°C(或更低温度)情景),评估该种情境下可能对组织机构的业务、战略和财务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并在相关网站上补充了《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披露中使用情景分析》,提供了跟多关于气候情景类型、情景分析应用和情景分析执行中主要挑战的信息。工作组认为,情景分析对于不断完善有利于决策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而言非常重要。
(二)国际上其他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发展
受到TCFD框架影响,当前很多其他披露标准是基于TCFD框架进行的扩展、细化。例如,美国的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与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针对TCFD框架,合作发表了《TCFD实施指引》,透过CDSB的披露框架及SASB的披露标准将TCFD建议的气候风险披露更有效地落实,通过将企业的气候风险与机遇转化成财务数据,为企业提供更行之有效的落实办法。其中,企业可以参考SASB披露标准中的量化指标进行披露,如商业银行需要披露按照赤道原则提供融资的项目数,气候导致其不良贷款、资本支出、抵押物价值等指标的变化等。
除此之外,2000年,由第三方机构独立运作的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成立,CDP通过问卷的形式为大型企业提供一个披露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渠道,企业可以自愿参与问卷调查选择公开,以此来帮助引导组织机构形成碳交易和碳排放方面的信息披露标准,更好地应对气候问题。由于缺少相关制度的约束,CDP披露的形式更为灵活,但在内容上缺乏统一性。
二、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发展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批绿色金融标准之一。目前,该指南已经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开展试行,部分试验区已实现区域内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完全披露。《指南》对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披露形式和披露内容进行了要求。建议金融机构每年至少对外披露一次本机构环境信息,可以选取不同的披露形式对外披露,鼓励编制和发布专门的环境信息报告。
在披露内容方面,金融机构需报告与环境相关的治理结构、政策制度、相关产品与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流程、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和其他环境相关信息等。《指南》分别对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给予了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测算的披露建议。其中,建议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具有公信力的计算方法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计算自身的投融资环境影响。《指南》也提出,建议金融机构通过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方法量化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自身或其投资标的产生的影响。
根据人民银行研究局表示,下一步,他们会加大力度,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从披露范围、披露内容、披露精细度等方面循序渐进地完善相关披露准则。
(二)国内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
我国监管层面早期对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主要融合在社会责任相关披露内容中,缺乏针对性的披露指引。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从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四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了建议,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每年六月底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监管层面对环境风险管理和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视度提升到一定高度,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同时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其中,《条例》建立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以及未按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法律责任。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主要从明确披露主体、确定披露内容、及时披露信息、完善披露形式、强化企业管理等5个方面,明确了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的工作任务。并提出到2025年,要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三、国内外商业银行气候信息披露现状的对比
(一)国际落实披露的情况综述
TCFD框架自发布以来,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响应与支持。到现在,TCFD框架已经获得全球88个国家、超2300家机构的支持,涉及政府部门、公共组织、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国有企业等各类非金融和金融机构。其中,商业银行大约占180家。
2020年,英国成为首个强制执行气候信息披露的国家,并已经立法强制行TCFD信息披露。英国从2021年开始将逐步开展大型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强制性TCFD报告,首批为PRA监管的保险公司、银行、建房互助协会和超过50亿英镑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宣布到2023年将有相当一部分强制性要求投入实施,到2025年对英国非金融和金融行业推进强制性的TCFD一致性披露。现在,大部分英国组织机构已经将气候变化视为常规金融风险,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归纳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作为另一个宣布将进行气候信息强制披露政策的国家,新西兰政府计划最早自2023年起,要求总资产或管理资产超过10亿新西兰元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TCFD框架披露相关气候信息。同时,欧盟、日本、澳大利亚也等也鼓励企业以TCFD为框架开展气候信息披露,并不断推动落实强制性披露的相关政策。除此之外,欧盟还要求任何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非欧盟公司也需按照要求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表1 主要国家气候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基本情况整理
国家 | 要求 | 标准 |
英国、新西兰 | 强制披露 | TCFD框架 |
美国 | 部分企业强制披露 | 《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EPCRA)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项目(GHGRP) FASB相关会计准则; SEC的S-K和S-O规章 |
欧盟
| 金融机构于2021年底前完成首次环境信息披露,大型公司(员工人数超过500人)于2022年底前完成首次披露 | TCFD框架 GRI披露标准 《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 《关于金融行业可持续信息的披露条例》 《分类法》Taxonomy Regulation |
日本 | 自愿披露 | 《环境报告书指南》《环境会计指南手册》 |
(二)国内落实披露的情况
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长期的试点和推广。2017年12月5日,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上,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启动。工商银行与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分别担任中方及英方试点牵头机构,共同组织推动试点金融机构根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气候信息披露框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之后,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 和伦敦金融城联合发起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项目,自愿参与该项目的金融机构已经从当时的10家扩展到现在的13家,涵盖银行、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
2019年,作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湖州市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三年规划(2019-2021)》,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框架,覆盖辖内19家100亿元资产规模以上的银行机构,在全国率先发布了“1+4”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并在湖州银行、安吉农商银行等4家银行进行试点。基于前期部分银行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到2021年,湖州市已经实现全域银行业环境信息披露。
2020年,江西省参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试行)》,积极组织法人城商行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省内四家法人城商行完成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同时,江西省也成为全国率先实现法人城商行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的省份。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正式启动。7月,粤港澳大湾区13家法人银行通过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即粤信融)集中挂网发布环境行披露报告,这是国内首个由区域统一组织、集中公开展示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模式。
(三)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代表性案例
1. 英格兰银行
2019年,英格兰银行宣布成为全球首家针对金融系统展开气候风险相关压力测试的中央监管机构。2020年6月,英格兰发布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报告,其报告按照TCFD框架,从治理、策略、风险管理及指标和目标四个方面展开了详细的披露。
在治理方面,报告指出为保证气候风险披露工作的有序开展,英格兰银行对董事会下设委员会进行了职能分配,还指定了明确的气候风险制定发起人,负责向银行提出可能存在的气候风险和制定相关策略,并监督策略的落实。
在策略方面,英格兰银行指出其策略侧重于了解和减轻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并已于2020年1月,将气候变化列为其重点战略之一。该策略围绕风险、报告和回报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衡量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在TCFD框架基础上提升气候信息披露质量,和帮助企业和投资者识别向碳中和转型中的摩擦与机遇。
在风险管理方面,英格兰银行积极监测自身对气候变化的风险敞口,披露了其风险管理流程。报告披露了基于自身经营活动,包括物理活动和财务活动,来评估的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如办公建筑产生的碳排放、政策风险或资产组合风险等,并阐述了如何了解、管理这些气候风险。
在气候风险分析上,报告披露银行从碳足迹、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三个方面对资产开展分析,碳足迹的衡量指标采用了TCFD推荐的加权平均碳强度。在指标上,英格兰银行与外部数据提供者合作,通过使用一系列对来自交易和物理风险的碳足迹的评估指标,对银行金融资产组合中气候变化风险开展评估。报告中说明的了英格兰银行开展的情景分析和相关变量,分为气候风险和宏观金融风险两个大方面。
表2 英格兰银行情景分析涉及的相关变量
气候风险变量 | 宏观金融变量 | ||
物理变量 | 转移变量 | 宏观经济变量 | 金融市场变量 |
l 全球和区域温度变化路径 l 存在实质性风险敞口的地区特定气候相关危险的频率和严重程度(包括英国洪水、地面下陷和严寒天气) l 长寿风险 l 农业生产力 | l 碳价格 l 排放路径 l 按燃料类型分类的商品和能源价格(包括可再生能源) l 能源结构 | l 实际GDP l 失业率 l 通货膨胀 l 央行利率 l 企业利润 l 家庭收入 l 住宅和商业不动产的价格 | l 主要经济体的政府债券收益率 l 主要经济体的公司债券收益率(投资级和高收益) l 股票指数 l 汇率 l 银行利率 |
来源:英格兰银行2020年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报告
报告还披露了英格兰银行的目标——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将物理活动产生的碳足迹减少20%,并超过了该目标。针对2030年的新目标为在气温比工业化前水平上升1.5摄氏度的情况下减少碳足迹,相对于2016年的基准减少60%的碳排放。
除此之外,报告还指出现存的数据限制,底层数据缺失对模型质量造成了限制,但是英格兰银行尽力选出当前最佳可得数据和模型,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做到了透明公开。
2、江西银行
2020年下半年,江西银行公开发布了2020年上半年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财大绿金院项目团队为其提供了报告编制咨询。该报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试行)》的披露要求进行编制,并参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负责任银行原则》、《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报告》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中的环境相关披露要求及建议进行披露。主要从包括年度概况、环境相关治理结构、环境相关政策制度、环境风险机遇的分析与管理、经营活动环境影响、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绿色金融创新及研究成果7个部分展开披露。
在年度概况部分,江西银行从不同的环境指标对其绿色金融业务和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两部分进行了披露。环境相关治理结构部分,江西银行简要概述了其董事会对于环境相关风险与机遇的监督情况,详细说明了赣江新区绿色支行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和内部管理。在环境风险、机遇的分析与管理部分,江西银行根据TCFD和相关建议,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与指标目标四个方面进行了环境风险与机遇的识别;对利益相关方所关注的环境重大议题进行评估,同时对这些重大议题的具体回应措施进行了梳理。
值得关注的是,江西银行还详细披露了其展开的环境压力测试。通过选择压力因素和承压指标,设置低、中、高三种压力情景的方式,考虑对银行授信企业成本和收入的影响,内化环境成本内化于企业成本,构建了环境风险影响企业财务成本的压力测试框架。包括选择承压对象及承压指标、情景设定、压力测试传导路径、分析压力测试结果四个主要步骤。分别测试了干旱情况下客户企业违约的风险,以及企业在环境治理成本不同情况下有关财务指标的变化。除此之外,江西银行披露了其环境风险管理及流程。根据客户评级模型,对客户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客户面临的潜在环境与社会风险程度,结合其所在行业或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授信客户划分为环境敏感、环境始终和环境友好三类,进行不同的管理,给予不同的支持政策。
3. 案例总结
金融机构在碳中和经济转型进程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而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CDP相关报告曾指出,与金融机构投资、贷款和承销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平均比其直接排放量高700多倍。英格兰银行的气候信息披露报告运用了当前可获得的信息和工具,为TCFD框架的落地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江西银行作为我国绿色金融试验单位之一,所发布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也对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有所帮助。当前,我国虽然未出台专门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标准,但随着国际细分框架的推广和国内ESG信息披露相关标准的不断完善,更为细分、更符合本土的ESG相关信息披露标准指日可待。
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的探索
目前,我国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试点机构取得了一定成果。在披露方式上,大部分银行业以独立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如江西银行、九江银行等。部分银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相关环境气候信息进行披露。同时,一些银行采用专门的网站定期说明其在ESG方面作出的工作和成果,例如工商银行等。在披露内容上,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定性一般从机构的经营活动、政策制度、环境相关的治理结构、环境风险机遇的分析与管理、绿色金融创新产品等方面展开说明,参照或对标了TCFD框架;定量内容则是从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环境压力测试等几个方面进行披露。
TCFD框架作为当前国际主流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在落实上我们仍需要更为符合国情的披露准则,结合中国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对TCFD框架进一步细化、扩展,形成一个较为全面、可行的披露标准。
第一,加强建设环境气候信息量化标准。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发布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对于环境风险的量化评估标准仍然缺乏统一性。国内应建设统一的风险量化测算标准和评估参数,详细规定绿色金融服务和碳排放的衡量指标。标准可以先从试点银行进行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和条件,从而逐渐向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为之后非金融机构的披露建立一定基础。同时,政府也可以牵头搭建统一的数据平台,保证披露的质量。
除此之外,技术也是建设量化标准和升级相关战略的有力方法。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加快环境信息的数据搜集、整理和分析。云技术还可以助力重要数据的保护和保存,同时也可以帮助降低在数据信息保存上的碳排放。
第二,推广气候环境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气候情景分析是TCFD框架的重要一环,对于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都是新的挑战同时也是机遇。虽然对于许多组织机构来说,气候变化最显著的影响可能在中长期才会显现出来,且显现的时间和程度都不确定,但这种不确定性为个别组织机构了解气候变化对其业务、战略和财务业绩的潜在影响带来了挑战。通过特定的情景分析,可以帮助机构组织更好地了解气候变化对组织机构可能产生的影响,把握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其中,关键的步骤是披露组织机构如何改变战略来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
同样,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情景分析范围、框架和标准,以试行的方式来进行推广。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调整情景设计,并结合不同职能的部门、银行不同业务开展研究。
第三,逐步推气候和环境信息以独立报告形式进行披露。在披露形式上,建议从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较为综合的报告逐步转向独立的披露报告,同时建议商业银行和有能力的组织更为详细地对信息披露报告进行划分,为公众提供不同方面的信息,增强披露的透明性和可读性。在相关披露政策上,我们还缺乏强制性的披露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不同机构组织定期强制开展ESG方面信息披露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在气候投融资方面,建议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对气候投融资项目建立统一的筛选标准、披露标准。
作者:
包 婕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刘苏煜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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