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GF观点 | ESG:金融助力共同富裕的另一条路径
作为经济运行的血脉,金融在促进共同富裕社会建设中的至关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按照促进共同富裕的路径,做大“蛋糕”,需要发挥金融杠杆对实体经济的撬动作用,从不同维度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分好蛋糕,需要发展普惠金融,推动金融服务均等化,实现共建共享,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但是,在促进共同富裕中,金融业如何在常规性、常态化的金融供给中找到具有“共富味”的切入口?如何通过金融供给端驱动需求端,协同促进共同富裕?这既是当前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的困惑,也是顶层设计方面需要探索的问题。而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ESG(即Environmental、Social、Governance)评价体系或可为金融业助力共同富裕另辟蹊径。借助ESG在环境、社会及治理方面与共同富裕元素高度耦合,可将促进共同富裕的外在市场驱动力转化为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内在驱动力。
一、ESG与共同富裕元素的高度耦合性
ESG是2006年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正式提出的、衡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是评估现代企业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贡献的重要指标。ESG涵盖自然资源、气候变化、环境机遇、人力成本、利益相关方、社会责任以及治理等。它既是一种发展理念,也是对现代企业进行非财务因素分析的价值评价体系,进而揭示出企业在经营管理战略方面的风险,因此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体系。
而“共同富裕”既是一个经济发展概念,也是一个社会发展概念,同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诸多领域。其愿景是全体人民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从经济层面看,主要表现为基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较高的收入和财富水平及较小的收入差距,反映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程度;从社会层面看,主要表现为基于较高社会治理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和谐;从生态层面看,主要表现为基于生态环境优美的人与自然的和谐。
可见,ESG和共同富裕的内涵在生态环境、社会责任、治理等方面高度耦合。在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度、促进社会和谐和治理完善方面,二者在理念上具有相通性。ESG和共同富裕都从环境、社会、治理等方面对市场主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共同富裕更多地依靠外在的、行政力推动;而ESG更具市场性,能够通过利益机制的传导将外在驱动力转化为内在驱动力。这将为促进共同富裕在一些领域的突破提供有效的现实路径。从ESG出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金融供给端驱动金融需求端,实现供需双向发力,激发市场主体支持共同富裕的内在动力。
二、ESG推动共同富裕的可选路径
毋庸置疑,常规性、常态化的金融服务供给是金融机构促进共同富裕的当然选择。在加大对基础设施、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生态发展的金融保障,强化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等方面,金融机构不能缺位,且需要围绕共同富裕目标,进行广度拓展和深度挖掘,需要机构自身在机制体制方面进行不断创新。但如涉及扩中提低等更具“共富味”且利益关系复杂的领域,则需要机构积极探索与自身业务相契合的突破点。ESG恰是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另辟蹊径的切入点。
当前,ESG已成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投资原则。在资本市场,ESG评价日益成为企业上市的门槛。在国内,A股已正式被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和MSCI全球指数,而MSCI将对所有纳入指数的上市公司进行ESG研究和评级,不符合标准的公司将会被剔除。在债券市场,ESG评级也成为国际市场上企业发债的主要评价体系。这不仅对国内市场ESG投资体系建设形成倒逼,也从境内外直接融资方面对内资企业ESG建设形成倒逼。
实际上,ESG理念与机制正逐渐融入国内的金融制度安排,成为企业信用评级、申请发债的标准,如绿色债券的发行需满足由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认定标准;在资本市场,ESG评价日益成为企业上市的门槛。2018年1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明确指出研究和推广ESG是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完成三大攻坚任务的重要工具。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将ESG信息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之一。在间接融资方面,尽管ESG尚未直接体现于相关金融规制,但ESG的相关理念特别是涉及E(环境)的要求已逐渐成为我国银行保险业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服务的重要考量。
ESG在国内的实践及日益增强的影响力,无疑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即将共同富裕的核心理念和要求嵌入到ESG评价体系之中,并通过ESG评价传递到金融供给端和需求端,形成对金融机构及实体企业促进共同富裕的市场倒逼机制。因为ESG作为一种市场普适的企业综合评价标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债、上市融资等行为,从而逐渐培育企业的ESG信仰,也因此内生出一种市场驱动力。
一是将ESG评价与“双碳”战略有机结合起来,推动绿色发展,助推生态环境优化,促进美丽家园和高品质生活环境建设。应该说,促进生态环境优化是ESG与共同富裕最强耦合点。目前,金融业绿色金融发展理念逐渐深化,大多数金融机构将绿色金融纳入了自身发展规划,在践行绿色运营的同时将绿色标准嵌入至信用评价评级之中;但总体来看,对实体企业的约束偏软,尚未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形成有效倒逼机制。因此,需要将绿色金融与ESG有机衔接起来,借助ESG来强化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约束。具体到与“双碳”战略的实施,按照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要求,应探索将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纳入ESG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建立与碳排放挂钩的金融供给机制。
二是将ESG评价与企业公益行为表有机结合,促进三次分配。逻辑上,三次分配属于道德、文化、习惯影响下社会力量的自愿自觉行为。这种自愿自觉行为的形成显然是一个伴随经济发展、社会财富增长的渐进过程。但如果把市场主体的这种行为纳入ESG评价体系,则会通过利益驱动加快这一进程。一方面,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如慈善捐助)等情况,作为优质企业的评判维度之一。通过差异化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增强公益意识,从而促进三次分配。特别在支持新业态发展、服务新市民方面,金融机构应将ESG推广运用至对平台类企业的金融服务,将平台企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等纳入对平台的ESG,推动平台企业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水平,建立合理增长机制,并通过购买商业险等形式提升劳动者安全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应将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与ESG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嵌入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评价评级与金融机构发债评审,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增强社会公益意识,促进三次分配。基本抓手是要逐步强化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机制。
三是将ESG评价与企业信用评级有机结合起来,推动第二支柱发展。
建设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老年友好型,无疑是共同富裕社会的标配,其基础则是相对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即为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尽管目前我们更多地将眼光投向第三支柱、三次分配,但个人认为,发展第二支柱的意义更为重要。发展第二支柱,不仅有助于推动改善当前由于所在行业不同、所拥有的行政性资源不同所带来的收入差别和不合理的初次分配格局,更有助于提低扩中特别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养老第二支柱的发展实际上涉及企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再分配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主自身的利益。因此,第二支柱的发展受制于资本的利益,缺乏内在驱动力,需要通过外力来驱动。但是,这种外力显然不适合以行政的方式,而应以市场力的形式,ESG则提供了这种市场力。从促进共同富裕出发,可以探索将企业员工薪酬制度的科学合理性、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和完善程度等涉及第二支柱的共富元素植入ESG,嵌入企业信用评价,借助ESG将企业促进共同富裕的外在驱动力转化为内在驱动力,激发企业建立和完善年金机制、促进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发展的能动性。
三、ESG促进共同富裕需要顶层设计
通过ESG促进共同富裕的路径能否行得通,关键在于如何将ESG评价传递到金融供给端和需求端,形成对金融机构及实体企业促进共同富裕的市场倒逼机制。这就需要从顶层设计上进行创新,对ESG评价体系进行优化、本土化。现实选择是,将ESG的实践价值模式与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制度框架体系有机整合起来,实现CSR的价值转化。
CSR是欧盟于2001年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的概念,它强调社会整体对企业的合理预期,即希望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整合到企业运营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过程中,达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众要求的标准,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充分考虑对社会、自然环境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自2005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颁布我国第一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以来,CSR理念在我国得到不断推广深化,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7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0年4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计署、原中国银监会和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2012年,国资委发布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强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将被纳入央企考核体系;2015年以来,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等标准体系;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加强社会责任日常信息披露。2022年1月,沪深交易所更新了《上市规则》,首次纳入了CSR相关内容,要求在公司治理中纳入CSR、按规定披露CSR情况,损害公共利益可能会被强制退市三个方面。同月,上交所要求科创50指数成份公司应在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2022年3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将成立社会责任局,以更好地组织指导中央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尽管CSR在中国发展较快,但总体上呈现以政策为导向、大型国有企业为主导的特点,整体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旁观者”居多。CSR更多地表现为理念层面、宣传层面,尚未将其价值化(即体现企业践行CSR的商业价值),从而形成市场驱动力。
相较于CSR,ESG在国内的实践虽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基于企业ESG绩效来评估其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但从制度层面看,涉及ESG相关制度机制尚较匮乏,仅少数官方文件直接涉及ESG。如2015年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又称《ESG报告指引》);2018年1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明确将ESG信息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之一;也包括即将出笼的《企业ESG披露指南》。
总体上,在制度支撑体系上,ESG显然不及CSR。但从实践效果看,ESG侧重于提供具备分析性和可用于行动的数据,相较于CSR因而更具可衡量性,对企业的驱动力更直接有效。所以,可探索将CSR的制度支撑体系及运用的多场景性与ESG基于数据分析和评价的可衡量性相结合,构建具有包容性的、本土化的类ESG评价体系。当然,也需要前瞻性地考虑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ISSB)计划出台的ESG披露准则对接。
同时,要匹配两项差异化机制:一是将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ESG评价与监管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将现有的小微金融服务评价等结果纳入对金融机构的ESG评价体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同时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向社会披露相关监管评价,以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将非金融企业的ESG评价从资本市场拓展至间接融资市场,纳入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并鼓励金融机构以ESG评价为参照,实施差异化信贷。
相关文章:
3.IIGF观点 | 转型金融支持高碳行业低碳转型的对策研究
作者:
李庚南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特邀高级研究员
原创声明
如需转载、引用本文观点,请注明出处为“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新媒体编辑:杨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