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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住宿费,又两省份发文!

点击蓝字关注👉 中国反邪教 2020-12-17


5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福建省教育厅相继发布通知,对于收学费、退住宿费等问题,作出明确要求。



内蒙古


学费、保教费


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通过在线教学、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以不退还学费。


已经预收保教费的幼儿园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14号)确定的退费方法退还幼儿家长。


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经评估可以开学时,应按月收取保教费。 


住宿费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疫情防控期间,各学校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月平均计算,按学年收取的以10个月为平均基数,按学期收取的以5个月为平均基数。


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具体退费办法由各学校制定。 



福  建


学费、保教费


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


住宿费


关于住宿费退费工作,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收住宿费,学生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结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除内蒙古和福建最新通知外,据小编统计,已有江西、广东、浙江、陕西、宁夏、四川、河北等多个省份陆续出台政策,落实教育部“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的意见。



你们学校退费了吗?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报』,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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