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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3.15】2016彰武县消协维权典型案例(二)

2017-03-16 彰武县委宣传部 彰武宣传

美容院发布虚假广告  消协施压获礼品兑现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2日,我县一李女士打电话向消协投诉:反映我县“xx美容院”在微信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内容“转微信,送大礼活动,只要将此微信截图转发三天,扫二维码,加微信并截图发到“xx美容院”微信公众号上,即可于4月9-11日到美容院领取价值1680元韩肤雪补水礼盒一套。”李女士完全按广告要求转发并截图后到美容院领取礼品,被美容院告知领取礼品,必须在美容院做美容,并再买店里商品,每次最低消费20元,否则礼品不予兑现。投诉人认为美容院有欺骗消费者,作虚假广告的嫌疑,要求美容院按广告内容兑现礼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电话后,我县消协针对李女士反映问题展开调查,我们依据广告内容向美容院核实情况,美容院承认广告是其店内所发,内容也属实。但本意是想提高美容院知名度,招揽做美容的顾客,推销其店内美容商品,不是真心想欺骗消费者。消协同志依据《广告法》和《消法》相关内容告知美容院其行为已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应交由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美容院表示因不懂法而做出错误行为,会马上取消违法广告的发布,给消费者造成的误导予以赔礼道歉,尽量弥补损失,经消协调解,美容院同意给李女士兑现价值800元的美容商品,李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美容院在微信上发布广告,是现在商家主要采取的媒介宣传推销模式,具有普遍性,商家在做宣传推广的时候,常常不是真实、全面的,往往虚假夸大宣传,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信以为真,从而最后导致上当受骗的感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协、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中心………7811185

消费者协会…………7734074

彰武镇所……………7734223

哈尔套所……………7750497

东六所………………7760170

章古台所……………7765346

冯家所………………7745500

双庙所………………7771098

五峰所………………7742789

后新秋所……………7755147

兴隆山所……………7959123

大冷所………………15134060817

满堂红所……………15041808811

西六所………………13795077124

豪德市场所…………13464822220

四合城所……………13795019588

食药监执法大队……6927325



彰武宣传 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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