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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王新环:法官中立•控辩对等•有效辩护

2016-08-10 北京大成刑事部 大成辩护人


法官中立•控辩对等•有效辩护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王新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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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天的主题,我来谈谈以下三点:

一、对刑事案件的基本认知 

谈有效辩护我认为首先要谈谈对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的认知,它是我们认识诉讼属性和特点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每一个案件都有基本的争议,而法官要寻找一个相对合理的处置,这就意味着控辩两造分庭抗礼,令法官集中监听,有时即便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没有基本的分歧,也存在着政策、情理、道德、价值观的不同理解,特别是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也会做出不同的诠释,给法官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另判决更加接近人性的实质和法律的本质。

二是,刑事案件没有更大的想象空间,延伸性的判断会被限制,印证需要证据证明的相互性。

三是,诉讼属性的特征是源头性的侦查,带有封闭性,令侦查取证活动具有自治的状态,即使是在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公诉检察官也难以识别、发现乃至阻碍一个冤错案件的发生。这时与专业、内行的辩护律师加强沟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这种反向制约是有效防止冤错案,减少司法误判中成本最低且有效的方法。

有观点认为我们检察官也应具有客观公正的立场,不仅仅是指控也具有客观注意的义务,但检察官的客观公证是建立在有效指控前提之下的,所以从诉讼职能角度设置检察官的客观性,在现实的案件处理中并不是太好。

二、有效的辩护需要研究对手

我的基本工作是研究案件和证据,另外一个工作是研究对手,研究法庭的功能,研究诉讼程序设计。律师也应如此,方能体现出刑辩律师的专业性。

三、角度的不同,对证据的看法不同

对同一个证据的看法为什么薄如纸、厚如墙,是因为角度不一样。公诉检察官就是搜集证据,利用一些诉讼策略把确定有罪且有起诉必要的被告人送进监狱。做出交付审判的决定时公诉检察官要对犯罪行为做出理性的考虑,证据充分性的评估和非常清楚知道送到法院后将会出现什么结果。当然,公仆难为,检察官更难为,好检察官从哪里来,是从挑战中锻炼出来的,是从积极的抗辩、尽职尽责地与来自天南海北的律师对立中成长起来的。

律师经常在三方面表现的更加突出:第一,比较注重诉讼的结果;第二,注重个案之外的业务拓展延伸;第三,发现规范的不足,提出改良的建议。律师在知识储备方面可能比我们强,特别是针对一些专业性的案件,我们公诉人在专业性案件中更多的是从对手一方学习。  

我认为,在目前的过渡阶段,最有效的辩护不完全取决于律师的能力、责任和热情,从根本上,是由周密的法律体系安排和细腻的诉讼规则的设计及其严格的程序执行来保障的。要让权利的实现顺畅的运行,对于任何不畅的情形都有相应的救急途径。许多的有效辩护是得益于诉讼制度的安排,这一点非常的重要。

我国近两年正在做一些速裁案件的试点,我负责前期一些文案起草工作。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的辩护制度不像美国,控辩双方都有交易的成本和砝码。在中国,律师往往手里面没有筹码,导致他们无法和检察官协商,我们提出六个月,他提出一个月,但他几乎没有任何的理由。这一点,不是靠我们律师的能力来实现的,而是要靠立法制度上去设计,使得律师与检察官能够平起平坐的去讨论一个案件。

总而言之,我认为最有效的辩护体现在六个字上:

1平等

尊重委托人,耐心、细致的听取其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起分析、讨论、核实所有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清楚知悉其合理合法的诉求,一起研究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一些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济犯罪,这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要仔细论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细节和可能性证据进行讨论。

辩护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在面对刑事指控的情况下,被追诉人可以进行积极的辩解、申辩或反驳,也可以选择放弃,但这种放弃是清楚诉讼后果后的自觉自愿的理性选择,不是因为惧怕、威胁、恐吓,甚至失望、绝望而做的决定。

2及时

及时就是律师要在最需要的时间、最需要的地点,赋有成效的工作,不能让案件在自己手中错过时机。去年,我第一次参加大成所的论坛,走的时候碰巧遇到赵运恒律师,他赠与我两本书。我看赵律的一些办案的经验,其中有一点就提到时机很重要。比如,在批捕阶段,他尽可能把自己的理由或者拥有的证据交给检察机关,这样检察机关就能及时的看到这些材料,从而做出了不予逮捕决定。这个例子说明“及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3有效

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专业方面,包括方式有效,能力有效,方向有效,结果有效。辩护的功能主要表现在通过专业性的法律帮助,让被告人获得脱罪或最轻的处罚。对犯罪行为,除恐怖或国安案件外,律师要力争使被告人脱罪,但是有些方法的合适与否大家是可以讨论的。  

例如,夏俊峰案件的二审辩护词,抨击目前不合理的城管体制,并结合有关证据推测,认定夏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结论。我们都明白,司法人员是不讨论假定的问题的,需要从现实证据中来认定事实。因而,律师不能抛开案件本身,来声讨制度存在有失合理性。有些律师会从不同的方面做辩护,

又比如,有时公检机关也会检讨证明方法的可靠性问题,我们对庭的律师在一起辨认被告人的案件中就曾提出,一是照片是平面的,显的年轻;二是照片不是近照;三是照片分辨的可行性有待考察。因而,方法的有效性也是一个优秀律师的常用的攻击方法。

最后,我想说,我们现在法律共同体的建设,特别是法检人员与律师之间还存在着一些鸿沟,需要磨合。像通过今天的研讨会或今后的办案过程中去合作,控辩双方在遵循抗辩性思维的同时,需要建立一种底线思维的共识,这一点也是同样是重要的。有分歧不要紧,重要的是寻找底线建立共识。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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