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红被查,谈避税与偷税的边界在哪里
“看新闻,网红通过个独避税被查补,税还能再避吗?避税与偷税的边界在哪里?”
这个问题本不是问题。避税就是就避税,偷税就是偷税,泾渭分明。但实际上的确许多人分不清,甚至分不清就敢直接上,自己砸了笨,还以为政策有问题。
我举一个避税例子,大家来领会领会避税与偷税的边界。
比如,一家服务型企业,就说是设计公司吧,它的进项少,老板感觉增值税的压力有点大,于是,就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搞了一个避税筹划:
设立一个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凡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等不需要进项的客户,就做客户工作,由分公司开1%的发票;其它看中进项税金的客户当然还是依然由总公司开票。如此一来,这部分被分流到分公司的销售额,税负就降到了1%以下,老板感觉得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这个避税是否可行呢?会不会被认定为偷税呢?
这就是纳税筹划的风险评估,如果税务能够认定你违法,就是风险;反之,如果税务无法认定你违法,就是正确的节税行为。
既然是零和的博弈,就必须知道对方的招法。税务如何进行认定呢?
此事核心要点就是:分公司是否真正提供了设计服务?
重要的事再说两遍:分公司是否真正提供了设计服务?
重要的事再说三遍:分公司是否真正提供了设计服务?
分公司是否真正提供了设计服务,蓝老师当然不知道,但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分公司并未实际提供设计服务,那你的风险就出来了。
税务最常见的证据有二:一是分公司显然没有设计能力,除了挂名的会计之外连耗子都没有多养一只,自然无法提供设计服务;二是证人证言,比如内部员工证词,所有设计工作还是总公司那帮人干的,分公司自然也没有提供设计服务。
如此一来,税务手上就握住了两把刀。
第一, 没有实际提供设计服务,却开了设计发票,这是虚开发票啊!
第二, 实际上的设计服务是总公司做的,那么说明隐瞒了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总公司是在偷增值税啊!
有些老板总是沾沾自喜的认为,自己一直这样做,听说很多人都这样做,也没见出事的。
那不过就是育肥的猪儿,今年不查明年查,明年不查后年查,偷税可以无限追征,查到就是年化18.25%的滞纳金,还不算罚款。这个理财利率哪儿找去?
科学的避税,就是要用真实的、低税负的业务,去重构企业的经营,而非会计的某种处理。
首先,若要成立分公司,就必须真真正正的成立分公司,要拨人员、拨设备、拨办公环境。
一些老板倾向于把分公司设在外地、甚至设立在边远地区税收洼地,掩耳盗铃的认为这样可以免得本地税务机关感觉到在避税。殊不知,天高地远的外地分公司怎么可能有独立的设计能力?自己把自己搞成了一部理财提款机。税收任务压力一大,你不出事谁出事?
哪怕把分公司与总公司设在同一幢楼里也是可以的。关键是,公司要做决定,会计据此对人员、设备、耗材、办公场地等进行严格的划分,当然可能有部分人员兼职,当然可能有部分设备共用,但必须要将其从根本上分开、算清,这就是税务会计的价值。
这其中,也会存在纳税义务。比如,总公司购买的电脑投资调拔调拨到分公司就要视同销售计销项等,这些细节也必须把握准确。
然后,按税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不能抵扣,凡是分公司购入的专用设备、材料,其进项必须要转出来,还有共同进项需要依法进行分摊等,总之魔鬼在细节。
既然做不违法的事,就一定要光明正大。
实际上,在今天的信息化大环境下——比如炒得火热的“金四系统”——你想偷偷摸摸也很难偷偷摸摸。
不如光明正大的去做不违法的事。
如果客户同意接受分公司的设计服务,就由分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分公司的人员进行设计;如果分公司资源有所不足,公司就必须为其调拨人员、设备、耗材等,保证其能完成相关设计工作,会计保证对所有业务、资产、人员进行准确的核算和细致的涉税处理。
设立在本地的分公司,所得税与总部合并纳税。但会计在增值税、资产、人员等方面要加强管理、独立核算。这就是系统工程。
这样的处理,实际上并不叫避税,而是优化业务。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并不是税收优惠,而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简易计税征收率虽然低,但却要转出进项,这是一个结合税收成本调整业务的过程。
当然,既然动了别人的奶酪,就要有面对争议的勇气和水平。税务肯定不会安逸你这样的操作,他们也会来反避税。不论是质疑你、检查你、评估你、调整你,也不论其用何种手段,总之,你必须要能够面对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见招拆招,知道怕什么不怕什么,为什么不怕?如何才不怕?自己安全的关键点在哪里等。这些都应该在筹划之前就做出决定。
要说边界,我看这就是避税与偷税的边界。
如果把避税理解为一个点子和传言,搞了以后就放任不管了,节的税源源而来,都是被骗子忽悠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只能怪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