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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可馨之死,当地“官方通报”存五大疑点

朱方清 方清云 2023-06-09
一、“排除他杀”

二、学校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

以上是事发地江苏常州金坛网“官方通报”给予公众最关心的两条信息。
 


本来,毫无自杀倾向的可爱女孩缪可馨跳楼身亡让人痛心不已,事后一大群冷血家长按“口令”点赞涉事老师让人愤怒不已;而读了这份出自当地联合调查组的“官方通报”则更让我气血上涌,彻夜难眠。

敢情小女孩死去这些天,官方除搞出“不具备立案条件”这么个定性,然后就是由涉事双方坐下来协商赔偿,“谈钱私了”万事大吉?

这正是一些地方对于此类事件的惯常处理手法,简单,实用,事实上也很“管用”。孩子命没了无法挽回,如果没有构成太直接太明显的犯罪侵害,或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撑,在经济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家长通常也不得不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然而缪可馨之死有太多不同,岂容如此草率了结。

基于这份“官方通报”和此前披露出的信息,有一系列疑点待解——

1、通报说“在调查过程中,共走访班级学生45名、学校老师3名”。而网上传出的缪可馨所在班级群有人要求“你们只一句话,老师没有错,你们点个赞”,这是否属于为对付相关调查而采取的统一口径集体“串供”?而在下面点赞者达30多人,是否都在调查走访对象之内并且他们的说法全被采信?

2、4日15点14分坠楼,老师却在15点42分才通知家长。人命关天的大事,不应该第一时间让家长知悉吗,延误近半个小时是何缘故?包括不让家长去医院经过苦苦哀求才于当晚9点多到殡仪馆看到孩子,最后回到家想看看孩子的iPad上有没有线索,发现已经被踢出群聊。这些过程里面到底有啥隐情,为何家长至今也没能得到一个正面解释而通报全都予以回避?

3、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法》明确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由此导致侵权后果,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民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人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及人身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当侵犯人的人格尊严与健康权利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当事人还应当承担刑法上的责任。缪可馨去年曾被老师打耳光,此次自杀前被老师粗暴批改作业,整整两节课都在煎熬中度过,并有同学私信缪可馨家长“还打了一巴掌”,这些是否构成羞辱人格,是否属于孩子自杀的直接诱因,警方详细调查了吗,又是如何认定的?

 4、既然由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那么理当不光是调查“自杀”还是“他杀”,也应依规对该语文老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问责,及时采取行政处罚、调离教师岗位等必要措施,怎么孩子去世次日还能一直正常上课,而通报里竟然对该语文老师只字未提?

5、通报称“目前,全力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难道出这么大的事都只是学生的事,对老师反倒不提要求或者是刻意回避什么吗?据缪可馨父母称近日他们还接到当地警方电话,“警告”其不许在微博上乱说话(详见名为“缪可馨世界第一可爱”的新浪微博)。须知缪家人正是因为在当地网站发贴一再被删,不得已才通过微博发出弱小声音,因事件引发巨大同情而受到高度关注。相关机构难道心里没点儿数吗?

一个小学生死了,真相不能成谜。

一个万众聚焦、疑点多多的热点事件,不能办成“葫芦案”。

让悲剧不再重演,
让可爱的小可馨得到安息,
让良知与正义得到彰显,
让所有的孩子感受阳光的抚照。

这是教育的义务,
更是社会的责任!

图为缪可馨生前,在疫情期间举起拳头为中国加油,为武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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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83731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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