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惟洁 林晓丹 戴方睿 | 关于建立中国传统聚落景观式保护体系的思考
摘要:
随着对建成遗产认知维度的扩展,以中国传统村落为代表,承载了各地风土特色的传统聚落进入遗产保护的视野。此类乡村聚落遗产量大面广,亟需从保护方法、治理模式、法律制度等各方面,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保护体系。受英国、日本城乡建设管控中的景观意识与景观政策启发,针对中国传统聚落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文章尝试建立中国“景观式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探讨景观式保护的对象范畴与基本原则,提出应在国家与区域层面建立乡村景观分区,在村落层面制定景观规划,以基层村委为主体进行建设管控引导,并由专业技术团体提供全周期的实施保障。
关于建立中国传统聚落景观式保护体系的思考
孔惟洁 林晓丹 戴方睿
作为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文化基因共同作用的产物,传统乡村聚落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各地的传统聚落不仅存在景观特征上的地域性差异,当下的保存状态与发展环境也因地而异。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认识传统聚落的景观价值,延续各地乡村风土特色,是我国乡村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强化集体记忆、增进地方文化认同有重要意义。此外,在乡村遗产保护过程中,也需充分认识乡村社会的自组织特点,在保护制度、路径与对策上进行创新,以加强保护工作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近十年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和实践项目的过程中,本团队遍访晋、陕、浙、川、滇、闵、粤等乡遗大省,调研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以及无保护身份的古村落百余个,深刻认识到现有保护方法与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受英国、日本城乡建设管控中的景观意识与景观政策启发,本文尝试从保护对象与管控模式的困境入手,从景观维度去认识中国传统乡村聚落的风土特征,基于发展语境探索中国的景观式保护理念与路径。
1. 我国传统聚落保护的困境
1.1 一套保护要求,多类保护对象
从1982年到2013年,我国逐步建立了以文物保护单位(后文简称“文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后文简称“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后文简称“传统村落”)为主体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保护对象从单体文物发展到聚落遗产,从城市延伸至乡村,遗产认知维度逐渐扩大,保护对象持续增加。至2019年,已公布的村镇聚落遗产名录包括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312个、历史文化名村487个,中国传统村落6819个。
对于名镇名村,2008年国务院颁布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后文简称《条例》),条例具有法律效力,管理要求有法可依。对于传统村落,住建部印发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一些省市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保护条例”或“办法”,但国家尚未颁布法定条文。这些地方性条例多以《条例》为蓝本,将编制保护规划作为村落发展建设的前置性约束条件,包括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并制定一系列严格管控要求。
但是,名村与传统村落评选方式不同,评价标准差异较大,两个名录的村落存在遗产价值差异。名村采取逐级向上申报的方式,评价标准为历史文化与艺术价值、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存规模与完整度,其中文物等级与数量、风貌完整性、历史真实性是关键词。名村数量虽少,但一直保持着较高的评选标准,凝聚着各地传统文化特色与营造技艺的精华。相比之下,中国传统村落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统一上报到部委集中评选。已公布的五批中国传统村落,遴选标准并不统一,从第一批的选自历史文化名村“落选”名单,逐渐在第五批发展为一套自成体系的评价标准。第五批评价标准降低了对建成遗产本体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聚落整体格局特色等选项,强化了活态性和村委的活化引领作用。由于各批次标准的不一致,五批传统村落的遗存状态良莠不齐,既存在遗产碎片化、零散化的共性问题,又因空心村与活态村落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异,导致保护工作各陷困境(图1-2)。用同一套保护要求与管控手段,难以针对村落个体特点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图 1 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相里堡村
整体地景壮观,但个体遗存空置破败,呈现为废墟景观,传统民居难以集中成片,保存状态较为零散。由于缺少自身发展动力,需依靠保护专项经费进行修缮维护,依靠外界介入发展第三产业,活化难度较大。
图 2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万宅村
传统民居本体保存较好,但大量新建民居穿插在历史遗存之间,历史遗存碎片化,整体景观较差。可依托周边资源和原有活力,具有联动发展乡村旅游的条件,但在保留原住民、提升居住质量的同时,管控新建改建插建,营造整体环境是难点。
1.2 强制性管控的制约与影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是基于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通过制定强制性条款对名录村落进行管控。这一方式适用于“文保”“名村”等遗产价值较高的保护对象,对于以活态为突出特色、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传统村落并不适用,甚至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其一,原样保护的传统民居难以适应现代生活,原住民因追求生活环境改善而迁走,无人持续维护又缺少修缮经费的房屋迅速残败。其二,一些村落在核心保护范围与建控地带之外建设新村,影响整体地景环境。其三,个别村落为避免保护身份对发展的限制,消极申报保护名录。其四,各级管理部门在落实阶段性的保护任务时,为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通常采用短周期、强干预的介入措施,或是“一刀切”的统一行动。由于缺少对地域建筑特点、修缮技术的细致研究,导致修缮效果变味,造成传统聚落中的“保护性破坏”。其五,自上而下的管控“重保护、轻发展”,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自主发展的积极性,保护工作难以持续。因此,一味地增加保护对象、扩充名录,投入保护经费,加大管控力度,粗放式的管理不能有效并持续地解决保护难题。
1.3 名录式保护的局限
尽管前文提及的乡村遗产国家级名录总数已达7 000余个,但即便不剔除重复数据,比例也不到全国行政村总数的1.4%。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分类推进乡村发展”的要求,“名村”和“传统村落”都属于“特色保护类村庄”。在此之外的绝大部分村落则是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镇、搬迁撤并”的思路来发展,其中就涵盖了大量潜在的乡村遗产。这些村落历史悠久,乡民社会依旧,地景环境与传统格局尚存,是当地人集体记忆中“故乡”的载体,仅因物质遗存价值有限,未能进入遗产名录。若不对其特色加以识别和保护,风土印记或将迅速消失。如正面临着变迁的大理市近郊太和村(图3-5)、宁波市东钱湖下水村,都是急需被认知地域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的“非典型名村”。
图 3 云南省大理市郊区太和村
图4 太和村的重要历史建筑本主庙
图5 本主庙中的祭祀活动
为了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发挥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对于类型多样的乡村遗产,应在现有名录体系的基础上,明确各类乡遗的价值特点与意义,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保护理念和管控思路,使其进入可持续保护与再生的良性循环。一类是进入“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录的村庄。它们是地域文化特色与营造技艺的代表性标本,应对其建筑本体与历史环境加以重点保护和修缮,自上而下加大监管力度与资金投入。另一类是以6000余个传统村落为代表,保存着地域特色、原住民与传统生活的传统聚落。这类乡遗数量较大,遗存状态不及“名村”,完全依靠自上而下配套资金和管理约束难以持续。它们是人居活动的载体,有着改善生活设施、提升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不应也没有必要全部采用建筑本体保护和复原式修复的模式。对于这类传统聚落,应转变对乡遗概念与价值的认知,放下以“名录”身份为保护工作的前提条件;保护需与发展并重,对这类遗产的保护不应只是静态的修复,而是要在满足人居需求的同时,保存景观特征,活化物质遗产;更应根据我国乡村“自治为基、法制为本、德治为先”的治理特点,在保护与管理模式上发挥基层的主体作用。这就需从方法和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建立有助于传统聚落内生发展的长效保护机制。
2. 景观式保护的提出
对于大量性的传统聚落,应在遗产保护中引入景观概念,建立一套区别于名村保护的“景观式保护”体系。这一思路的提出旨在跳出实物本体保护的观念束缚,注重延续整体格局而非个体建筑,充分认识风土特色和集体记忆在建构文化自信中的重要意义,探索差异化、个性化的乡村振兴之路。
2.1 乡村景观的范畴
传统乡村聚落是在一定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中,经年累月生长而成的物质空间。作为乡村聚落所呈现出的画面,乡村景观涵盖了地形地貌环境,也在社会结构、日常生活与营造技术的长期塑造下,表现出具有地方特点的空间形态与肌理。作为社群和外部环境长期互动的结果,乡村景观复杂且多样,蕴含着当地人居文化孕育出的特有场所氛围,即传统聚落的风土景观特质。这种复杂而整体的景观特质不应仅从个体的建成要素来识别,还需充分认识空间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及其蕴含的文化要义。
作为风土特质的具体呈现,乡村景观涵盖以下三方面:地景格局,即聚落的建成区域与自然山水、农田相交融形成的整体景观,蕴含着因应自然的地域特征;聚落格局,指建成区域的街巷结构、民居肌理,是人地关系、社会关系、生产活动等文化属性的空间投影;标志性建筑与代表性景观,承载着当地人对故乡的空间记忆。
2.2 景观式保护的概念
“景观式保护”是将传统聚落作为演进中的文化地景,以延续视觉感官上的风土特色为目标、以延续空间格局和标志性场所为重点进行建设引导,保护山水、聚落、建筑共同构成的整体地景,鼓励结合风习传统与发展需要的活化与再生。景观式保护本着保护是管控变化而非阻止进化的原则,通过有机更新和景观再造,在乡村振兴中延续风土特色,是针对以中国传统村落为代表的大量性传统聚落提出的保护理念,区别于以文物和名村为对象的“标本式保护”(表1)。景观式保护侧重于保持传统聚落原有的地景格局、聚落格局和标志性场所与建筑物,延续当地特有的地域景观和集体记忆,鼓励传统营建智慧和匠作技艺进行再造,鼓励在保持地域风土特征的基础上,将聚落景观作为优势资源进行活化更新(图6)。正如孙华所说:“传统村落不同于一般文物,应将其作为活态遗产——乡村文化景观类型,在编制保护规划的同时编制发展规划,并根据资源禀赋和区域定位制定发展策略。”
图6 景观式保护的对象范畴
表1 标本式保护与景观式保护差异对比
目前中国各地已出现许多活用风土景观自主探寻发展路径的乡村案例。如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山西省平遥县横坡村,修缮特色窑洞民居,利用黄土高原景致发展观光、休闲、体验于一体的农业综合体,在省内颇具名气(图7);福建省屏南县龙潭村,用夯土工艺建造新民居,在布局上延续整体山水格局形态,进一步强化了地景特色,凭借良好的田园景观吸引新村民、新业态入住,将一个原本衰败的村落转变为热门旅游地,成功入选福建省传统村落(图8)。又如保护名单之外的四川省崇州市道明乡黄龙村,精心打造的传统营造与数字化设计相结合的当代建筑“竹里”,不仅延续了宅院、竹林、河流与耕地有机融合的川西林盘形态,还将道明竹编作为文旅品牌予以推广,带动了当地的旅游产业(图9)。三个案例分别以“传统保护”“传统再造”与“传统创新”的成功实践,证明风土景观作为优势资源能够促进村落的活化再生,应再通过制度创新,为参与主体、技术支撑、实施路径等提供保障,吸引更多的传统乡村聚落主动探索保护再生之路。
图7 山西省平遥县横坡村
图8 福建省屏南县龙潭村
图9 四川省崇州市道明乡黄龙村
2.3 国际经验
西方从景观角度对乡村进行价值认知,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的。在欧洲国家中,英国最早从景观特征上对城乡展开系统性研究。从18世纪代表英国民族文化的“如画风景”,到战后经济复苏时期农业大生产的规模性农田,再到商业资本包装下田园风光的休闲旅游目的地,英国对乡村的认知经历了审美价值、生产价值到消费价值的转变。20世纪70年代可持续发展思想带动了多元价值的发展理念:英国政府从自然环境与社会人文等方面,综合认识乡村景观在地域文化建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乡村空间兼具生产、生活、消费多种功能。基于认知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英国在乡村区域尝试采用景观特征评估(Landscape Character Assessment, LCA)来保护乡村的景观质量,从关注乡村的使用价值转向关注乡村自身的特征,建立了《英格兰特征地图》(The Character of England Map,1996)。2000年欧盟《欧洲景观公约》建立了欧洲景观分类图(European Landscape Typology Map, LANMAP),将景观特色识别和评估作为各国景观和环境规划与管理的依据。随着跨国区域尺度景观特征评估的推进,英国进一步扩大了对乡村景观的认知,提出将整个乡村地区作为人与自然互动的结果,纳入被感知的景观范畴,引导国民认知景观特色对建立地方认同的作用和价值,进行全域性的整体特征保护。
亚洲的日本在经历快速城市化与工业化后,国民意识到自然与人文景观特色的丧失带来了城乡风貌的同质化,进而提出“打造美丽国家”“观光立国”等战略,在乡村地区通过制度创新推动农业振兴和景观开发,提升软实力和综合国力。受欧洲景观思路的影响,日本针对自身的历史环境和景观环境建立起一整套法律制度。在历史的语境下,为了对《文化财保护法》(1950)的保护对象进行补充,针对在地域社会有重要意义的物质与人文环境氛围等保护对象,推出了《关于地域的历史风致维护和改善的法律》(2008),将历史环境及其承载的传统活动与日常生活进行整体保护。在景观语境下,基于各地自发推出的景观管理条例,日本颁布了综合性的《景观法》(2004),明确了景观作为公共资产的属性,为各地保障景观权益提供依据,开启了城乡建设管控的景观式转向,确定了景观风貌在国土规划建设中的基础地位。鉴于良好景观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景观法》将景观治理权力下放到基层,鼓励地方景观行政团体自主进行建设引导和管控。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的传统聚落正面临着农业现代化和产业转型等发展趋势,与英、日等国开始关注城乡景观的时期,有相似的社会经济背景,许多学者也对这一阶段出现的各种生态与社会问题提出了保护和优化对策。在过去30年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建设思路是以经济发展为导向下的,从景观和审美层面对城乡风貌的综合性管控较为欠缺。许多学者尝试借鉴欧洲和日本经验,探讨如何以保护景观风貌的方式延续地域特色,以及有关城乡景观风貌管理立法等问题,但将景观观念引入乡村遗产的研究尚在起步阶段。
2.4 景观式保护的基本原则
区别于标本式保护对遗产本体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景观式保护侧重于从感官维度保持和延续传统聚落的风土景观特色,并将其作为优势资源,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村落更新。从活化的角度看,景观式保护是乡村振兴的一种路径,也是改造建设的一种理念。基于景观视角,应从整体、适地、美观三原则,指导具体的保护与活化工作。
2.4.1 整体原则:延续天工与人工相交融的空间关联
乡村是人工与天工相辅相成的整体景观。视线所及的景色中,自然环境向人工聚落渗透,人工印记又向自然环境延伸,聚落与周边的山水、田地,以及散落在乡野中的寺庙、墓冢、桥梁、古道等,都是传统乡村景观不可或缺的空间要素。对其保护不应限于建成区域中的聚落和建筑本体,而需延伸到山水田园环境等更大区域,“全域式”地保护人工聚落与自然环境的有机关联。在保护对策上,不必要求对所有历史建筑本体都进行原物保存,而应重在挖掘和延续肌理、结构等整体的空间关系。
2.4.2 适地原则:继承因地而异的生长逻辑
传统聚落蕴含着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因应的特点,聚落形态与民居特色等景观特质背后,有着当地特有的适地规律。因此聚落层面的更新建设需采用“在地”(in-site)的营造,延续因地制宜、随形就势、因材致用等营建智慧,以保持风土特色多样性。此外,管控方式也应因地而异。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存在经济社会差异,各地村落活化更新的背景不同,景观式保护不应是“一刀切”的标准化要求,需提供一个弹性的保护框架,使各地可根据自身的地域特色、资源条件、发展目标,灵活制定适宜的保护措施与活化路径。
2.4.3 美观原则:传递原生的和谐感、年代感与故乡感
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一些乡村建设一味追求功能性与实用性,忽略了对生态本底与建设品质的要求。面对自然环境与聚居环境的持续恶化,“美丽乡村”“绿水青山”已成为目前乡建的重点。而传统聚落本身就是美丽中国重要内涵的代表,应基于原本的山水景观和审美传统引导建设,以营造人们共同向往的理想家园。
传统聚落的一种原生美感是和谐,聚落择址布局与民居建造都呈现出天人合一的有机关联,因而人居环境的提升需以整体地景的和谐为标准,鼓励更新但不允许低质滥建、无序乱建。另一种美感是真实,聚落的演化本是一个不断叠加的历史演进过程,应立足于当下,认可不同历史时期建筑风貌的年代价值,不必将聚落还原或定格在某一个历史阶段,也不必将已经改建新建的现代建筑整治为传统风貌。第三种美感是熟悉,对于那些能唤起当地人集体记忆与社会认同的景观要素,应予以风貌层面的保护,帮助其建立地方文化自信,并将这一认知转化为公共建筑更新、场所环境改善的动力和依据。
3. 景观式保护体系的实施路径
图 10 景观式保护体系的框架示意
景观式保护可从自上而下的特色识别和自下而上的景观管控两个维度建立基本框架:首先在国家和区域层面,通过景观评价,建立乡村景观分区,为基层村落提供风土特色定位;继而在村落层面,通过编制景观规划,对建设活动进行引导(图10)。
3.1 建立乡村景观分区
目前,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体系都对地域生态环境提出了保护与修复的要求,明确了国土空间开发目标。有别于具有决策作用的空间规划,本文提出的乡村景观分区旨在客观地梳理乡村景观特色与整体意象等基本属性,为各地乡村特色识别建立基础性框架,为基层落实特色保护和景观治理提供依据。
3.1.1 突破行政边界,保证景观的连续性
识别乡村景观特色是景观式保护的基础。我国国土辽阔,各地不同的地理环境与文化传统,造就出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景观。同一地理区域内的村落,历史演进与文化属性相对同源,地景特征具有共性,是区别于其他地域的景观基底。
不同于国土空间规划以行政边界为基础、以功能定位划分政策单元的做法,乡村景观分区应以文化地理单元为基础进行景观评价。这种跨行政区域的分区方式,可使基层进行自主性和多样性管控的同时,在宏观尺度上保证景观特色分区的地域完整性与连续性。
3.1.2 综合自然与文化因素进行多层级分区
图11 国家、区域两级景观评价与特征识别
建立乡村景观分区需厘清两个问题,一是分区的空间尺度层级,二是特征评价因素的选择。在这方面,欧洲的景观分类图(LANMAP)和英国景观特征评估(LCA)积累了一定经验,可供我国参考。
空间尺度层级方面,欧洲景观分类图在欧洲全境进行了跨国的景观特征研究,然后在各国家内再进行细分。英国景观特征评估从国家尺度、地方尺度、场地尺度三个空间层级进行研究与实践,以便整体管理和合理利用。我国国土范围广,整体尺度与欧洲全境尺度相近,但各地地貌环境、聚落密度分布不均,空间层级的尺度和数量应因地而异。因此我国的景观分区应从多个尺度层级具体落实:其一是国土全覆盖的景观特色识别;其二是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建立差异化的尺度层级,对于西北部一些地广人稀的地区,国土和区域两个层级或可基本覆盖,而在东南部一些自然地貌与文化类型复杂的地区,可进一步划分亚区域类型;其三是下一尺度层级的景观特色可对上一级进行补充。
特征因素的选择方面,欧洲景观分类图针对欧洲全境选择了气候、地形、土壤母质和土地利用四个评价因素。在此基础上,英国景观特征评估考虑了地质、地形、水文、土壤、土地覆盖等自然因素,以及土地利用、聚落类型、田野围合形态、时间维度等文化相关因素,识别出38种景观特征类型和159个联合特征区域。在中国的相关研究中,王向荣认为景观特色受自然和文化的双重影响,一定区域内,自然环境、农田体系、乡土建筑、聚落格局、传统和文化特质是形成景观单元的相关要素,构成国土景观的多样性。刘沛林以传统聚落景观形态的基因类型为主要参照因素,在自然地理因子之外,增加了文化基因、建筑造型特点、建筑结构、景观意象等因素,提出了的“中国传统聚落景观基因图谱”,对我国传统聚落景观分区进行了初步探索。
综合既有研究和国际经验,我们认为,中国的乡村景观分区,可从国家、区域、亚区域等多个空间层级进行划分(图11):国家层级综合自然地理因素与文化地理因素作为特征识别依据,在全国范围进行大尺度的初步分区,建立跨越省市行政边界的地域景观框架。区域和亚区域层级可参照英国景观特征评估体系,以地形地貌、水域形态、自然植被、作物种类等自然因素,结合风土建筑谱系、民系方言等人文因素为参照指标,将特色分类细化到市县尺度。最终以乡村景观特色图谱的成果形式,建立各地乡村聚落的景观信息库。
3.2 制定村落景观规划
在村落层面落实景观式保护,可由基层村委主持编制景观规划,并以此为依据管理村内建设活动。作为一种综合性规划,传统聚落的景观规划应和村庄设计、名村保护规划并列为第三类村庄规划类型,应基于景观特色,通过建设引导和重点管控两类措施,分别对景观格局和景观要素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图12)。
图 12 村落层面的景观规划与建设引导管控体系
3.2.1 对景观格局的建设引导
景观格局包括地景格局和聚落格局。地景格局是人工聚落与自然环境相互交融的整体空间关系,由山林、水系、农田、聚落等环境要素共同构成,可结合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红线,明确各类环境要素的边界,制定发展方针,对建设或生产活动加以引导。聚落格局呈现为聚落内部各种建成要素组合形成的空间关系,包括街巷结构和民居院落肌理。这类特征结构受地形地势与社会礼制影响,在长期的实践与世代传承的生活中,形成了人们心中的村落意象。村落的更新建设应延续这种生长节奏,通过缓慢且持续的建设引导,让当地人心中的景观意象与空间记忆得以存续。在操作层面应基于原有肌理,对建筑布局、尺度与外观等提供弹性的引导框架,对营建方式和建设品质提出正面和负面清单,鼓励更新再造的同时,明确建议与限制条款。
3.2.2 对景观要素的重点管控
景观要素是指村落中极具特色或地标作用,但不具备保护身份的特色建筑物与环境要素,是参照日本《景观法》中“景观重要建造物及树木”指定制度,在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之外,针对景观特色增加的一类保护对象。这类景观保护对象的范畴较为多元,包括村落中公认的标志性建筑、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重要节点场所的环境要素、重要眺望点的景观界面与天际线要素等。
相较于对景观格局的建设引导,景观要素保护的管控力度应该更大,但应采用“弱保护”的方式。即以不改变外观特色、风貌特征为前提,允许功能性改善,鼓励活化利用,并在资金或政策上予以补偿。对没有保护能力的原住民,可将建筑的保护工作委托村委或专业团体代为管理。
4. 景观式保护的实施保障
为了尊重村落的自生长规律,景观式保护的管控与引导应是长期而缓慢的,仅依靠上级政府管理与少数能人带头的热情,或公益组织的阶段性投入都是难以持续的。只有探索基层自主治理的体制创新,加强专业技术在村落决策中的话语力量,才是落实保护的长效保障。
4.1 增加村委会景观管理职责
名村、文物等标本式保护对象的建设管理主体在文物和住建管理部门,如果中国传统村落等大量性传统聚落的景观式保护仅依赖行政管理,恐因工作量巨大而造成管控效率低下,或在缺少统筹发展的单一管控下,限制村落再生,有必要将责任下移。为激发基层村庄组织的主动性,自主发挥传统景观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探索活化和发展的可能,结合我国乡村的自治特点,可将村落建设中的景观管理职责下放到村委会,由乡村基层组织具体落实景观式保护的工作。
景观管理职责包括组织编制前文所述村落景观规划,并根据景观规划要求,对各建设项目的尺度、外观与风貌进行具体管理,包括村内的宅基地建设,以及水利、道路等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建设。在长期管控中,为维护全体村民的景观利益与乡愁记忆,应鼓励、引导个人或集体采取符合景观要求的建设方案,对可能破坏整体景观的建设方案进行制止并提供修改办法,鼓励并支持对风土建筑进行修缮后再利用。
景观管理职责应是通过行政许可获得的管理权力,是为有意愿以乡村景观为资源进行活化振兴的村庄提供的政策支持。以中国传统古村落为代表的大量性传统聚落的村委会,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景观管理权力。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授权期限内,对村委会的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如有破坏原有特色的情况发生,可终止该村委会的景观管理资格。
4.2 专业团体参与全周期管理
为保障景观式保护的效果,应针对村落建设管理过程,建立专业团体全周期参与制度。关于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制度设计,日本已较为完善。日本城乡景观规划与设计的编制、决策、实施与管理的整个过程,都有非营利法人(NPO)深度介入,除提供专业的建房建议以外,还负责“景观重要建造物及树木”的长期维护、活用等具体工作。这一制度增加了专业人员的职责范畴与话语权,为多方参与的村落营建过程提供了更加有效的管控。
我国基层治理模式和日本不同,可借鉴日本景观管理中的第三方参与经验,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全周期参与保护工作,从制定景观规划到建设引导,再到特色景观要素的长期保护,决策、实施、监督,整个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技术节点,都应有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参与。与目前各地积极推行的责任规划师制度类似,规划师、建筑师、设计师等专业人员不仅是提供方案咨询的智库,更应与村委会签订责任协议,共同审核建设方案,并对相应的保护与建设效果负有责任,提升专业话语对村落发展、建筑更新、环境整治的权威性。
5. 结语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现代化与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势在必行。各地以中国传统村落为代表的大量性传统聚落,既有文化传承的保护需要,也有聚居生产的发展需要,急需探索针对此类乡村遗产更为合理的保护模式。受英国乡村景观特色评估体系与日本城乡景观管理的启发,本文从景观维度认识传统聚落,提出一种介于名村保护与整体更新之间的再生思路——景观式保护,旨在将风土特色作为优势景观资源助力村落发展。
景观式保护是对现有遗产保护体系的补充,有助于对数量庞大的乡村遗产进行精细化管理。景观式保护将各地遗产精华与地域文化地景加以区分,针对后者涵盖的中国传统村落与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聚落,主张应在提升人居功能的同时,延续景观格局以及标志性景观要素。不同于对遗产精华的复原式、本体式保护,景观式保护思路强调在演进中保持关键性特征,核心在于延续整体地景格局,接受不同时期村落的建设变化,注重各类乡村元素之间的功能性、空间性、视觉性、象征性等综合关联。
景观式保护提供了一种更符合乡村治理逻辑的保护制度,有助于实现传统聚落社会与生态文明的全面复兴。为促进当地内生发展的积极性,景观式保护遵循乡村自治逻辑,尝试将有限的景观话语权下放给基层,延续公序良俗在当地的社会功能,引导村民挖掘自身与族群的乡愁记忆,以适应乡村多样性与复杂性,避免自上而下一刀切的强制管控可能造成的文脉错接、措施滞后、保护失效等问题。
文章从基本理念、实施路径与实施保障三个方面提出的景观式保护基本框架,是对乡村景观特色评估、村落景观规划与景观管理职责的探索性思考。但仍有一些重点与难点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一是建立怎样的责任管理体系,下放哪些景观管理权力,才能使各地村委会可以在一个稳定的景观特征框架内,拥有更加自主和多样化的发展选择。二是村委会、村民和专业团体等多方主体如何能良好地合作与衔接,真正延续和保护当地人的历史记忆与景观权益。三是景观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设计的关系与衔接问题。四是与景观式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需深入分析其法理基础、权责内容与表现形式,及其与《乡村振兴促进法》《城乡规划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
论文撰写过程中,同济大学常青教授、吴皎博士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何依教授提供了悉心指导与宝贵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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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3期(总第23期)
本文标准引文格式如下,欢迎参考引用:
孔惟洁, 林晓丹, 戴方睿. 关于建立中国传统聚落景观式保护体系的思考[J].建筑遗产,2021(03):47-55.
作者简介:
孔惟洁,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 200092)博士后,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讲师
林晓丹,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 200092)博士研究生
戴方睿,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 200092)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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