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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租房申请相关政策十问十答

南宁住建 南宁住建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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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

       需要什么条件?

目前南宁市本级公租房主要面向四类家庭供应:

第一类为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是具有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第二类为本市户籍非低收入家庭,条件是具有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家庭包括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户籍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户籍的家庭。

第三类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条件是毕业不满5年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家庭,还需提供居住证。

第四类为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是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家庭,同时还需提供居住证。

二、如何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

线上申请方式:

1.通过“南宁住建”微信公众号主菜单栏进入“智慧住建>保障房>公租房业务>资格申请”,注册账号并登录,根据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2.通过“邕有家”微信公众号主菜单栏进入“保障房类>业务办理>公租房业务>资格申请”,注册账号并登录,根据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线下申请方式:

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提出申请。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

       要经过什么流程?

初审

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受理并初审;

复审

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材料至城区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核准

复审通过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公租房保障资格核准决定。

四、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

       怎么报名才能参加选房?

目前,南宁市本级公租房推行“月月有房分”活动,每个月都会推出公租房房源接受报名。

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未实物配租的轮候家庭,可持续关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或“南宁住建”、“邕有家”微信公众号,公租房报名选房通告信息会在这些平台及时发布,届时按要求报名选房即可。

 特别提醒:如果公租房报名选房未入围,需要下次选房报名开始时重新报名。

五、报名公租房后

       按什么顺序决定入围选房?

轮候家庭报名后,入围选房顺序按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核准通过的时间顺序确定(非报名选房先后时间)。

报名结束后,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及“南宁住建”“邕有家”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入围名单公告,报名家庭可查询是否入围选房。

六、为什么有人可以优先选房?

       什么情形可以享受优先实物配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一)孤寡老人;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获得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轮候家庭,须在报名选房时选择优先保障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七、选房成功后

       如何办理合同签订及入住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

10日内

(一)轮候家庭选房成功后,应自选房之日起 10 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在 10 日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应及时与运营管理单位沟通联系)。


物业服务合同

15日内

(二)已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家庭,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与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


取消资格

2年不得申请

(三)选房成功后,未按规定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均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限定其自选房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

八、选房成功后

       可以申请换房吗? 

选房成功后,不能直接调换房源。

但可通过申请公租房房源互换的方式调换房源,承租人可在“南宁住建”或“邕有家”微信公众号发布房源互换信息。

操作步骤进入“南宁住建”公众号主菜单栏“智慧住建>保障房>公租房业务>房源互换”)与有换房需求的租户进行信息匹配,提出互换申请。

经运营管理单位初审、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可以进行房源互换。

九、公租房保障资格效期多少年?

        到期了怎么办?

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已承租公租房或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保障家庭,应在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重新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方可办理续租公租房或续领货币补贴的手续。

十、发现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

       这样举报:

如群众发现公租房转租、转借等行为,可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反映。

市住房保障部门电话:

0771-5620306、0771-5705841

运营管理单位电话:

0771-2236682、0771-2236683

也可将相关材料发送至邮箱:

nnfhgsxft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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