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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26|律师讲堂:光伏项目用地政策与规则!红线勿碰!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天元律师 Author 陈胜 董健君
2.法律、政策规定庞杂,各地政府对项目用地管理和执法尺度上也存在差异,“一省一策”乃至“一城一策”属于常态;
3.负责土地(广义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管理的主管政府部门多,存在“政出多头”现象。
一
1.光伏方阵(含组件、逆变器室及箱变、方阵内道路);
2.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含生产建筑、辅助生产建筑、生活服务设施);
3.集电线路;
4.场内道路。
二
2.涉及集体土地的,则有以下两种途径:
(1)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直接将土地发包给项目开发方,双方签署土地承包合同;(2)土地承包方与项目开发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考虑到流转的几种主要方式(转包、租赁、互换、转让、作价入股)中,“转让”限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互换”限定在同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作价入股”既会影响光伏项目收入又影响项目开发方股权转让,故一般常见以租赁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还可以有“土地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接受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两种变体。
三
1.先天条件不足
2.配套交易制度缺失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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