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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我国拟修改刑法,网络非法集资刑期拟提至15年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中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和数次修正以来,再迎最新修改。


据悉,草案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处罚拟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据悉,草案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二是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三是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四是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五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六是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等其他修改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草案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这些网上企业一开始许以高额回报,在运营三五个月后,其网站便无法登录,人们一旦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投资,很可能会血本无归。


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传其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这是网络非法集资常见的操作手法。具体表现为: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还本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



特点鲜明、表现形式多样


与传统的非法集资行为相比,网络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


1、承诺有保底收益,并且有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


2、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大。由于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因而即便是一般的非法集资也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打着“电子商务”、“炒股博客”等旗号,通过QQ群、网络博客和个人网站等途径传授股票经验,吸引网民通过付费成为其会员。


3、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他们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全面网络化。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而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其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

主要犯罪手法有三种,分别为: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文字:新浪潮 综合
编辑:辉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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