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要限售吗?
叫兽很多文章的线索都是来自朋友的咨询,有时,叫兽只是凭借印象回答一下,比如这个问题,问:叫兽,我是个新三板公司,有董事和高管通过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这部分股份需不需要按董监高任职期间25%比例限售?
记得那天我在北京出差,晚上,在出租车上接到的电话,车外华灯初上树影婆娑,我当时的回答是:具体法规记不清楚了,印象是董监高间接持有的股份无需法定限售,但是,要确认是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里承诺对间接持有的股份自愿限售,如果有承诺,这个是承诺事项,如果没有则没有强制要求。
当时也觉着这个问题蛮好玩的,说回头再研究下具体法规,后来事情多,也就搁下了。直到上周在一个上市公司董秘群里看到这样的讨论。
看着大咖们的讨论,这个问题又回到了叫兽的视野,如果董监高间接持股不需按每年25%限售,这个似乎漏洞很明显,对吧?到底怎么回事,叫兽还是撸撸法规研究一下。
1. 董监高25%限售的来历
《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限制对象:现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不用解释,谁是高级管理人员看具体公司章程规定。
限制方式: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证监会的具体解释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重申了上市公司董监高25%限售规定,并规定了具体计算和操作方法: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敏感期)。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受25%限售要求的股份的定于是直接持股,不包括间接持股: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同时规定了公司对于限售可以做出比法定要求更高的安排,但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3. 直接持股具体锁定操作
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和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股份锁定的操作单位是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分别有对应操作指引,根据交易所(上市公司)、股转(新三板公司)提供的限售资料和公司申请限售,对相应董监高名下限售股进行锁定。
从具体限售程序看,叫兽猜测,为何间接持股没办法规定成法定限售,主要还是实际操作问题,董监高名下证券账户可以操作直接锁定,可是通过多人持股的有限合伙或者有限公司来间接持股的情况,实际没办法来明确那一部分是属于应该锁定的,所以法定限售只锁直接持股的部分。
3. 董监高间接持股不用管吗?
从前面的法规看,强制或者法定限售的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直接持有的股份,间接持有的股份没有做出规定,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放任不管,这肯定不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是说,除了《公司法》法定限售25%的以外,还需要遵守特定期间不得出售(上市一年被和离职半年内),以及遵守自愿限售承诺。这个自愿限售承诺在哪里?一般是在招股书(上市公司)和公开转让说明书(新三板公司)的自愿限售承诺里。
你要是没搞过IPO其实很难理解,这帮人疯了,自愿限售,自己限制自己的权利,其实,自愿只是形式,来源于监管的“窗口指导”。
根据网传的保代培训资料,规定”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参照董监高直接持股锁定,即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既然是窗口指导,不是法定限售措施,怎样落地?自然需要当事人自愿锁定。招股书(上市公司)和公开转让说明书(新三板公司)这个承诺是起点,上市/挂牌期间董监高可以补充自愿承诺限售,这也是承诺内容。
半年报、年报,都会对董监高遵守承诺的情况进行说明,说白了就是这两个时间点要进行检查。
小结:
第一,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无法定限售要求,但是,首先要看看《公司章程》是否有对董监高间接持股的限售规定,如果有属于自愿限售需要遵守;
第二,需要查看招股书(上市公司)和公开转让说明书(新三板公司)有无相关自愿限售承诺,如果有属于遵守承诺,半年报、年报都是检查的。如果都没有,那就没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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