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要看财务会计账簿,咋办?
2016年11月1日,股转发布了《投资者权利问答》
开篇第一问,一、投资者权利
Q:什么是投资者权利?
A:投资者权利,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投资者权利。当投资者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即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优先认购权、救济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投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权利第一条,知情权。
《投资者权利问答》这样回答:二、投资者知情权
Q:什么是投资者知情权?
A:投资者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的权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权是公司投资者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
Q:投资者知情权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A:投资者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获取方面,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的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投资者查阅以上文件,尤其是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可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一步对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质询。
作为一个新三板董秘,你就是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桥梁,投资者要实施知情权,找的就是你。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你怎么办?给看不给看?
还是叫兽的老套路,先撸撸法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上述法规,股东是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那会计账簿呢?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详细规定了股东要看会计账簿的套路
第一,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注意是书面的,说明查看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
第二,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后,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如果不同意应该在收到书面申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记着又是书面的,这都是为后面诉讼做的准备。
第三,股东收到书面拒绝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
第四,法院受理后,根据案情,可以判决允许查阅也可以判决不支持查阅。
第五,如果法院支持了股东的请求,公司有义务配合。
从上面的套路来讲,基本堵死了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可能性,太麻烦了,成功概率也不高,公司只要秉承不给看的真诚态度,小股东基本没戏。
从另一方面讲,小股东基本都是消极投资者,觉着你不好基本是靠脚投票而不是来查你的账,这种事情通常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那些不掌握公司实际运作的二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矛盾时候。
我们来看一个这样的案例
案情 2010年4月18日,叶某、姜某及朱某(姜某岳母)共同出资设立立德有限责任公司,并分别持有股份33%、27%、40%。《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主营业务为阀门及阀门配件的生产和销售,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同年4月19日,姜某被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某被选举为公司监事。
2011年9月,叶某因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与公司管理层发生矛盾。
2012年3月16日,叶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公司总经理姜某伙同公司会计亏空公款。公安机关收到举报后,要求叶某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后叶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遭到公司拒绝,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立德公司辩称,原告叶某未向公司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此外,叶某之妻注册成立了与公司经营项目相同的企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叶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拒绝提供查阅。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叶某作为被告立德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叶某因怀疑公司账目存在问题而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应当认定其查阅会计账簿具有正当目的。虽然叶某妻子注册成立了与被告立德公司经营项目相同的企业,但叶某查阅会计账簿与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并无必然联系,据此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叶某查阅。
最后说一句实际操作,啥叫查阅,就是可以看,但是允许复制吗?
《公司法》说的很清楚,《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里查阅和复制是分开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只说了查阅,没说复制,对吧?那就是不允许,严格点,允许记录吗?并没说对吧,那你就只能查阅,就是用眼睛看,用心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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