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交易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一般而言,一个行当总有个法则,像隐喻一样存在,例如金融市场。记得我的老师教我的第一法则是“万物升起必将落下”,这个也适用于各种期望价格变化的场景,例如房价。
16、7年前,上海房价几千块的时候,记得某大师就说过这房价还能涨到天上去?赶紧卖了吧。现在看看在高空飞舞的上海房价,我也会脱口而出:这房子还能涨到太空去吗,不禁想起另一位大师的说法:要么崩盘,要么我们一起来更新和探索人类认知的底线。
我们在实践中不免要讨论税务问题,每次讨论结束,无论有没有结论,叫兽总要加上叫兽的税务问题法则-最终以你的税务当局的意见为准。所以,不管今天我们讨论出了什么结论,亦或是你从本文看出了什么结论,在实践中,谨记:最终以你的税务当局的意见为准。
1. 问题的起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2013年12月13日,根据国务院国发〔2013〕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正式启动,到2017年4月30日共有挂牌企业11113家,累计转让额4788亿(股转网站统计数据)。新三板的市场参与者,包括:挂牌公司股东、符合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机构法人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计划。
这里面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人,也就是自然人,自然人转让股权自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叫兽这几年在新三板的认识里,该个税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挂牌前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票,在出售时需要按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证券账户所在证券营业部代扣代缴;另一种是新三板自然人投资者在新三板市场上购入股票再出售时,比照上市公司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似乎就是这样执行的,叫兽也没有研究过,直到有一次要研究新三板公司股票IPO以后个人股东出售股票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时,想找找新三板交易交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这时才发现,除了国务院国发〔2013〕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有一句话: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除此之外真没有其他规定,想想大家在实际操作里也没交过税,也就认为这个应该是免税的。
直到一天,鱼鳞图董秘陶总发给我一篇网文,说某市地税要求新三板交易缴纳个人所得税,我的第一反应,不会吧!
后来陶总去把税务局网站上这篇文章找给我,我真的大吃了一惊!这篇文章是以税务问答形式刊登在某市地税局网站上的。
全文如下:
“新三板”股权转让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2日
案情简介:
近期,税务机关在应对中等风险案件中发现,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却没有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税法分析: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部分纳税人误以为个人转让“新三板”股权可以比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经过分析可以发现:
(1)国发〔2013〕49号文件表述的是“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
(2)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如果对于“新三板”的政策和上市公司一样,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故综合判断,依照现有的文件支撑,转让“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随意参考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B应依法履行“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上文,我们之前认为的新三板市场购入的股票再出售时,个人投资者不能比照上市公司免税,也就是说,出售者有纳税义务,受让者有代扣代缴义务。
回想一下,刚才我们提到的新三板启动以来的转让数据,尽管叫兽没有找到市场转让数据,不知道这个转让数据里有多少是挂牌前持有的已交税的,有多少是市场转让(交易)没交的,考虑到几千亿级别的转让规模,兄弟们,开始颤抖了吧!
错愕之余,叫兽请教了一位地税税政官员和一位税务专家,他们都认为上文地税局的认定没有问题,叫兽争辩说实际操作有障碍,他们都认可,但都认为实际障碍不影响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
下面叫兽就撸撸法规和实操,讨论几个问题: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法规,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新三板实际操作的纳税障碍。
2. 转让股权/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2.3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这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执行的法规,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纳税的七种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经常遇到的是: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关于公开证券市场股票的特殊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股权分置改革前形成的限售股,二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
同时,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2010年11月,对财税[2009]167号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补充规定和解释,规定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2.6 法规小结:
A.个人转让股权要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是按增值部分(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
B.个人拥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出售时,按增值部分20%交个人所得税,不能申报原值的按15%交。
C.个人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票,出售时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3.谁是纳税义务人,啥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前面我们撸了法规,个人转让股权要交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购入的暂免征收除外。就是说个人出售股权,如果取得收益,就是存在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大于原值和合理费用,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转让人就是纳税义务人。
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的领域,除了纳税义务人还有另外一个义务主体,就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简单说,就是给付个人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给付人,大部分情况可以简单理解为给钱的。有时交易不涉及现金,但是涉及个人所得税,例如,发行股票收购个人持有的公司股权,虽然这个交易里没有现金,但是如果产生增值,就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从法规上和现实世界的经历来看,我们都可以理解,你拿到工资的时候,发给你工资的企业已经把你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了,你拿到的是税后工资,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容易碰到的。
另外一个场景我们经常碰到的是,股权转让,如果出售方是个人,受让人就有代扣代缴义务,这也是我们在并购方案里要策划好的,尽管纳税义务是对方个人,但是受让方有代扣代缴义务,那部分税要先扣下来帮他缴了。
举个例子,之前碰到个IPO案子,历史上有股权转让,对方自然人受让方是现在实际控制人,需要找当年出售方访谈,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当时出售方拿到钱以后交税了吗?中间介绍人看到这个问题就很奇怪的问我,他交不交税和你们实际控制人有什么关系,问这个干什么?我说,纳税义务是出售方的,但是当年,受让方是全额付款给出售方,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就有风险存在了,如果当年出售方交了税就没问题,如果没交,受让方就存在未代扣代缴的税务风险,所以要搞搞清楚当年交税了没有。
企业把钱给个人的时候要一定要留意代扣代缴义务履行了吗?
前面那个案例,地税局说:转让“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随意参考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B应依法履行“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义务。
但是,税务当局是找纳税人还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答案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务局决定: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却没有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法律风险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 新三板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实际障碍
根据前述法规,结合案例中地税局的回答,我们可以理解,在主管税务当局眼里,转让新三板股权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受让方,就是新三板股票的买受方。那我们来看看新三板的交易方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3.1.2 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做市方式,但是经股转批准,可以转换转让方式。竞价转让到现在还没有出台,所以现在仅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两种转让方式相同的地方是,交易双方都要是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并在证券公司开立了新三板账户,投资者的操作模式和A股类似,大多是通过证券交易客户端来操作,一般证券交易软件都有股转的子目录,点进去就可以进行股票交易。
协议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的不同点是,协议方式是投资者之间直接交易,做市方式下投资者买入卖出的交易对手方都是做市商。做市交易如下图:
在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协议方式的特例互报成交确认方式(俗称拉手交易),双方理应知道对手方是谁之外,其他转让方式和做市方式,出售方和受让方均不知道对方是谁,只是按照证券交易系统提示进行证券交易,对于买受方/受让方就是一手付出钱一手拿回股票。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我们假定买受方根据证券系统标价买入新三板股票,这个价格是否含了出让方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含了(似乎只能含,不含更加推论不下去了),钱必须按照股票标价付出,不可能扣下什么,否则不能成交,可是一成交,钱就到了对方手里,受让方就没办法扣了,对吧?
你也许会问,上市公司(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不也是这样,那么他们是怎样代扣代缴的?
这真是一个好问题,我们来看看关于限售股的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如下: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钱付出去了,受让人没办法扣,肿么办?没关系,钱在证券营业部账户上,改由证券营业部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就迎刃而解了。
当然这是上市公司的规定,新三板能否参照不好说,但是有一条,新三板股票的交易机制和A股上市公司股票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在由证券公司代理交易,在中国结算公司结算,这个时候主管税务当局还继续认定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似乎就有了实质性的操作障碍,钱都到对方去了,我怎么扣?
另外,还有一个障碍,就是除了拉手交易,买受方怎么知道对方是个人?如果对方是企业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如果这么推论下去,做市商兄弟,你们从个人手上买的股票,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了吗?想想吧!颤抖吧!
结语:
分析了半天,其实也没啥结论,再次重申一下叫兽的税务问题法则-最终以你的税务当局意见为准。只能说新三板这个新事物诞生时间尚短,各方接受新三板是一个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这一特性有一个过程,各方政策对接上总会有些磕磕绊绊。前途光明,道路曲折也是发展应有之意。
当然,我们这些新三板的参与者总是希望新三板好,这自然就有了立场,也很难说自己就很客观,有如鲁迅先生说一部《红楼梦》,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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