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超载入刑”,抢在下次悲剧发生之前
评论君说
必须重新审视大货车超载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再用罚款、扣车等普通行政处罚手段来惩戒这些“大杀器”了。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让人震惊,调查组初步分析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据新华社的报道,两辆大货车共装载了300多吨热轧钢卷,已严重超载。
在平时人们看来是那么坚固稳定的高架桥厢,在那一刻倾翻了,现场画面的“压迫感”让人感同身受。没有人是这场悲剧的局外人,改变必须从现在开始。
大货车超载闯大祸,甚至一而再地压翻高架桥,早不是一个新问题:2009年,河南省漯河260吨超载货车压垮澧河桥;2011年,北京一辆严重超载110余吨的半拖挂车,压塌了怀柔的一座大桥;2012年,四辆总重400余吨的大货车,生生压塌了黑龙江哈尔滨的阳明滩大桥,造成3人死亡……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2006年至2015年,在货车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载引发的约占六成,说超载大货车是“马路大杀器”,一点不夸张。
在一再重复的悲剧面前,在汩汩鲜血面前,必须重新审视大货车超载的社会危害性,提升治理措施,不能再用罚款、扣车等普通行政处罚手段来惩戒这些“大杀器”了。这么多惨案,应该让人们形成共识:大货车严重超载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该入刑了,该当成犯罪来打击了。
目前《刑法》对大货车严重超载问题,还没有合适的罪名,现存的罪名集中在事后的惩罚,而不是即时纠正、严厉惩戒,这让很多超载司机有恃无恐。从之前若干大货车压塌高架桥的个案判决来看,所追究的罪名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些罪名都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危险犯”,即,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已然酿成大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不能惩戒于悲剧未发生时。这导致之前大货车严重超载,不出事儿就不是刑事犯罪;等出了事,就来不及了。
严重超载的大货车,行驶在公共道路上,严重影响制动,动辄倾覆,动辄压倒桥梁、高架,本身构成对不特定的公众的人身安全的危险,这种威胁是实实在在、一触即发的,哪怕暂时还没有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本身也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威胁,已经满足一般犯罪应具备的刑事违法性、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的构成要件,该动用刑事手段了。
事实上,“超载入刑”之前已经有了立法尝试,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醉驾入刑”的基础之上,明确将校车、客运的严重超载入刑:“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就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大货车严重超载,其社会危害一点不比校车、客车严重超载小,一样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不能等到悲剧发生,无可挽回,再做迟到的追究;不能对生命有侥幸的态度;不能将严重超载不出事的希望寄托在“上次没出事”上。需要用刑法编织了一张保护网,让每一个司机明确大货车超载不是“普通违法”,是刑事犯罪。
公众需要用刑法把超载大货车关进法律的笼子里,需要用“超载入刑”提升安全感、获得感。
当然,大货车超载现象多发,背后的现实原因复杂,要治标,也要治本,标本必须兼治。目前“不超载不赚钱”的畸形货运市场,屡受诟病的畸高过路费,是大货车严重超载的尴尬现实背景。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也强调:“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用,治理对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纾解货运司机的生计之困,理顺中国物流市场关系,切实降低路桥费用,也是这场悲剧之后必须提速去做的事。
不要等到血淋淋的悲剧发生了,才想到解决大货车超载的积弊,抢在下一次类似悲剧发生之前做出系统性的改变:严重超载入刑,切实扭转“不超载不赚钱”的尴尬。生命的红线、用鲜血换来的惨痛教训,容不得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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