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婚前病史,与保护隐私不矛盾
评论君说
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关系到对方对婚姻关系作出符合真实心愿的选择,对方有必要知情。
当婚后发现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隐瞒时,这段婚姻是否要维持下去?
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换言之,若伴侣有意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则配偶有权终止夫妻关系。
这一规定得到了多数网友的支持,不过,在另一些人看来,这一规定不合时宜,担心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因为,夫妻是公民个体的法律组合,并不是真正的融为一体,每个人都应当有自己的私密空间。如果什么都必须跟对方说清楚,这样的婚姻似乎变成了个人“无处可逃的牢笼”。
但是,这样的看法忘了,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家庭关系才能建立起来。虽说如今结婚很简单,只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些年也取消了强制婚检,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在是、将来也应是结婚的法律“红线”。在关系婚姻家庭幸福,关乎人类健康繁衍的重大问题上,隐私权理应退居其次。
更何况,婚姻家庭建立和巩固的前提,是双方互相忠实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还有知情的权利。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并不是个人小事,而是直接关系对方的重大权益,关系对方对婚姻关系作出符合真实心愿的选择,对方有必要也必须知情。如果一方隐瞒真相,无异于对对方的故意欺骗,一段建立在谎言和欺骗上的婚姻,就如同流沙上堆起来的城堡,摇摇欲坠。
诚然,结婚时,人们会说出 “我愿意她(他)成为我的妻子(丈夫),无论富裕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我们分开”的甜蜜誓言,但这里所说的对疾病的容忍,前提是婚姻关系没有重大瑕疵,之后才能有“同船共渡”。一段起初就靠欺骗得来的婚姻,为什么还要不离不弃,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不良用心埋单呢?
当然,立法规定“坦白”婚前病史,不等于说所有疾病都在告知的范围。从合理性上看,只有特定的重大疾病,才具有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效力。谁也不想,因为婚前割个双眼皮,没有跟对方说清楚,就让好好的一段婚姻告吹。
所以,鉴于立法的抽象性,有必要通过下位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除了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如传染病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还应将罹患重症精神病等纳入进来。
立法“坦白”婚前病史,会让夫妻双方更认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让婚姻和家庭更健康稳定。
※ 编辑|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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