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名胜古迹,别说这只是“不文明”|澎湃社论
评论君说
损害文物古迹,绝不是对无主之物“薅羊毛”,而是与实实在在的公共利益直接作对。
12月30日,旅友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终于有了结果。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免予刑事处罚。另外,三人还将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最多达1年的刑罚+600万的民事赔偿。这3名驴友可能没想到,今年4月,他们私自用电钻打孔后,用铁锤将26枚膨胀螺栓钉打入三清山巨蟒峰的行为,会让自己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此案也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故意损毁名胜古迹,不只是“不文明”的小事儿,而是可能踩踏法律红线的大是大非问题。
这些年,不管是文保部门要求社会提升文物保护意识,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呼吁游客不要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画”,它主要落脚点还是在于倡导文明,乃至于不少对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置,也多只是批评教育,相对严厉的惩罚也不过是行政拘留。
但实质上,光《刑法》中就有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3个罪名与文物保护息息相关。所以,此案适用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也是向全社会发出警示,千万别小看那些在文物古迹上随意刻画的“到此一游”行为。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对相关故意损毁、破坏文物与名胜古迹的做法,该大刑伺候就应该大刑伺候。
此案具有突破性的地方,还不只是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对被告以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侦查,更表现在同时向被告发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刑事与民事起诉“双箭齐发”,不仅大大提升了违法者的违法代价,也是对名胜古迹背后的公共利益的必要照拂。
要知道,对文物古迹的破坏,实际就是对公共利益的破坏,撇开文物本身的科研、观赏等公共价值不谈,其所可能增加的修复费用,也给公共利益带来直接损失。因此,民事赔偿,有利于让每个人明白,损害文物古迹,绝不是对无主之物“薅羊毛”,而是与实实在在的公共利益直接作对。当然,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等罪名要成立,有着明确的法定构成要件,对此不必杯弓蛇影。
江西检察的官方微信称,该案系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办理明确传达了保护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的司法价值导向。而相较于个人行为,对于一些企业、公共部门因违规开发而故意损害文物、名胜古迹的做法,司法机关也要及时介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更好体现司法在保护文物和名胜古迹上的能动性。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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