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精准惩戒小恶魔|澎湃社论
评论君说
那些社会危害极大、犯意极深的“小恶魔”不能逍遥法外。
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
针对这个公众关切的问题,中国立法机关做出正式回应。10月1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拟提请三审草案,之前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个别下调”,是一个巨大突破,从之前14周岁以下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转向可能要承担责任,这是从无到有的突破,意味着那些社会危害极大、犯意极深的“小恶魔”不能逍遥法外。
现行《刑法》中“一刀切”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所有罪行不用负刑事责任,是40年前的规定。这30多年里,中国未成年人的营养条件、发育年龄、教育水平都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一些由无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下的血案,让社会震惊,既因为他们小小年龄犯下如此罪行,也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无能为力。
比如,“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释放,没有丝毫的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辽宁大连不满14岁的蔡某某将10岁女孩连捅7刀杀害,直接抛尸小区,甚至还在QQ群里向同学直播勘验现场过程,毫无悔意。这些都严重挑战了社会的良心和安全感。公众要求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也一波接着一波。
不能一味对未成年人搞重刑主义,但也不能对明显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听之任之。
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应对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正当诉求。事实上,一些国家通过运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来应对低年龄犯罪问题,比如,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检方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以证明未成年行为人有足够的犯意和社会危害,而不是“淘气”,就可以定罪。这些原理与中国即将实施的“个别下调”措施是相通的。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所说,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对极个别未成年人主观犯意很深,明知道自己杀人、性侵、抢劫的严重后果,甚至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适用死刑,或者根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就要做出“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处置,这是惩罚,也是挽救。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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