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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生活纪律还是性骚扰?通报宜更明晰

余渔 澎湃新闻评论 2022-06-23


评论君说

      倘若王某辉性骚扰下属,显然不能以纪代罚,撤职的同时,是否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 | 余渔

4月11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扶贫办副主任王某辉,疑骚扰下属后遭殴打,现场视频在网络热传。事后,当地组成调查组介入调查,给予王某辉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下属周某莹存在殴打他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其患有精神类疾病,免于行政处罚。


年轻女子大闹办公室、殴打领导,甚至还上演“拖把糊脸”,这一幕让人看得瞠目结舌。虽然女子行为粗暴过激,但从被打领导连声求饶,“我错了,没想那么多,就是开玩笑,能不能饶了我”等信息来看,事情有板有眼。



也正因此,该女子的做法,受到网友的普遍同情。而最终的“撤职处分”,似乎也验证了网友之前的判断。但接下来的问题,恰恰就出现在我们只能使用“似乎”上。比如最直接的,性骚扰到底存不存在?具体情节有多严重?


这份调查处理结果仍然留下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疑点,在关键细节上语焉不详,亟待当地进一步回应和澄清。具体到王某辉,报道称,其骚扰形式是给女下属发短信。在视频中,女子声称自己被三次发送骚扰信息,且多名女子被该领导骚扰。


然而,当地对王某辉的行为定性是“存在违反生活纪律问题”,这样的表述很模糊。对于公职人员的处理依据一般有两条,一是党纪政纪,二是法律。视频中王某辉先说是“开玩笑”,后又承认是“原则错误”,再联系被撤职,情节似乎还挺严重。



在过往案例中,较为严重的性骚扰多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性骚扰未必是肢体接触,向女性发送一些内容暧昧,甚至不堪入目的信息,同样属于性骚扰。倘若王某辉确实有明显的性骚扰下属情节,显然不能以纪代罚,在撤职的同时,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当地还表示,打人者周某莹患有“精神类疾病”,这个说辞同样让人看不懂。精神类疾病到底是什么病?如果周某莹精神有问题,当初她是怎么被招进扶贫办的,又是如何做好日常本职工作的?


需要承认,扶贫办副主任遭痛殴,当地对这个事件的处理速度还是挺快的。但具体的调查结果,恐怕还需要通报得更清晰、明白,以“一断于法”。对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调查处理越是透明、彻底,越是能打消外界的疑虑。



※ 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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