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欠费就处罚:全国人大为何回应法规审查建议?
评论君说
“停车欠费1元罚200元”的初衷,是针对恶意欠费,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了bug,需要一场“体检”。
作者 | 沈彬
《北京市机动车停放条例》里有这么一条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
“停车欠费1元罚200元”之前引发了不少争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合法性审查”的建议。这个建议很快得到全国人大回应,复函显示:“已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函建议,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
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的规定,专门出具了审查研究意见,认为,该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与法律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不符,难以实施执行。
从200元的罚单,到法学教授的建议,再到全国人大的回应,备案审查制度的阳光照进日常生活中:“法规”本身合不合法,合不合宪,也得放在宪法和法律的尺子下量一量。
北京市不少路段实行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市民需在专门APP上缴纳停车费,但是,有时是因为车主忘记缴费,而催缴短信通知没有及时送达;有的因为数据更新不及时,车辆驶离后数小时乃至一天之后,APP上才显示出缴费信息,这让很多人未能及时缴费,不是恶意拖欠,自认为被罚得冤枉。还要看到,欠费是民事责任,和作为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能混为一谈,很多人可能不在乎200元钱,但是很在乎背上这么一个“行政处罚”。
作为行政法专家的何海波教授,指出了“停车欠费1元罚200元”背后的问题:一、有违“无过错、不处罚”的原则,欠缴停车费有多种原因,未必是车主的过错。二、有违比例原则,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可以加征滞纳金;用行政处罚手段惩治一般性欠费行为,没有必要。三、程序问题,在当事人没有得到催缴通知的情况下,即予以处罚,有“不教而诛”之嫌。
应该看到,这部地方法规本身旨在推动停车缴费的信息化、智能化,“停车欠费1元罚200元”的规定初衷,也是针对恶意欠费的规制措施,但是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了bug,的确需要这么一场“体检”。
大而言之,合宪性审查工作就是这样的“法规体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就是这样的合宪性审查,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它有利于统一法律、法规制度,理顺国家政策、规定,避免“神仙打架”,及时服务于国家的改革蓝图,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而且,以备案审查为渠道,让公众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案例不断涌现,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2017年时,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建议,质疑个别地方法规里的“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对媒体表示,对公民提出的法规审查建议要“件件有研究、有结果、有回复”。这形成了民间意见和作为立法机关的专业审查之间的良性互动,人大的法规审查职能被进一步被激活,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得到强化,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更进一步。
※ 编辑|沈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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