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护庄稼而猎杀野猪,能适用“紧急避险”吗?
对驱赶猎杀害人野猪的行为,司法不妨再多一些宽容,这更契合国法天理人情。
”
11月24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在仓房镇下寺码头就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巡回开庭审理。淅川县法院 图
文 | 金泽刚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妇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被野猪毁坏的玉米地。资料图 四川青川县林业局供图
如果吴某所言属实,作为一个农民,他们家100多亩地的庄稼几乎“全军覆没”,损失不可谓不大,面对如此疯狂的野猪之害,他们奋起“反抗”保护自家粮食安全的心情并不难理解。
近年来,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显著加强,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一些山区林地野猪种群数量不断扩大,甚至出现了泛滥成灾的局面。不少地方出现野猪大摇大摆成群结队过马路阻碍交通的现象,它们随意啃食、大面积践踏庄稼更是令农民头疼不已。
在四川金川县拍到的野猪。刘洋供图
面对野猪的侵犯,村民自发驱赶和猎捕的案例也逐渐增多。但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却出现了两难的局面,司法机关一般是采取定罪轻罚的折中路线。
例如,四川67岁的吴婆婆为防止野猪糟蹋庄稼电死了3头野猪,结果被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缓刑,在服刑期满后,吴婆婆仍在山上搭棚子居住。因为庄稼还是要守,野猪还得再赶,只是她再也不敢电野猪了。然而,这样一来,吴婆婆不仅面临庄稼被害的危险,其本人的人身安全恐怕也危险了。
再如,四川省旺苍县村民刘某曾经养了3条猎狗用于驱赶野猪。但是,猎狗却咬死了多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后刘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提起公诉。对此,刘某辩称,“我不是故意猎捕杀害斑羚,养狗是为了驱赶野猪破坏庄稼,意外捕杀了斑羚。而且,在案发前,我不知道平时喊的‘灰羊子’(即斑羚)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去年年底,法院仍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另外还要赔偿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费20万元。如今,还在缓刑期的刘某只能靠点火和放鞭炮赶野猪。
四川旺苍县金溪镇曾有野猪出没,村民庄稼被啃毁 红星新闻 资料图
还有一起追捕野猪案更是离奇,当事人至今都觉得太冤枉。5年前,宜宾当地多名村民相约驱赶捕猎一头严重糟蹋庄稼的大型野猪时,不料逃窜的野猪将一名干活的农妇李某攻击致死。事后,多名村民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刑罚。
在这起案件中,村民十分不解的是,追捕野猪前询问过森林派出所,得到的答复是野猪可以打,但要注意不要伤到人,即公安机关是同意的。所以,当天追猎野猪者多达二三十人,很多人还互不认识。
的确,野猪伤人固然有被人驱赶捕杀的因素,但当时追捕野猪是经过公安机关同意的合法行为,因合法行为造成这个不幸的结果,不能归咎于追捕野猪的村民,属于刑法中的意外事件,不负法律责任。
事实上,据报道,事发的第二天,县政府还统一指挥,由县林业局、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等近10家单位共同组织捕杀这头“杀人野猪”。特警支队还派狙击手给予支援,多只训练有素的猎犬都参与了行动。这都说明了捕杀野猪的正当性,被判刑的村民确实有理由想不通,自己积极参与捕杀野猪的行为不仅不是“见义勇为”,反而成了犯罪。
11月6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至诚镇元山子村,野猪捕杀专业队队员根据猎狗定位器进行搜山。人民视觉 资料图
如果就判决非法持有枪支而言,这个罪名的适用恐怕也有问题。在一些山区林地茂密,出于防止猛兽侵袭等方面的考虑,一些农民很早以来就有持猎枪防卫的传统习惯(风俗),直到野猪伤人的2016年,当地不少村民家仍藏有猎枪(自制火药枪)。在这种情况下,让村民交出家中“非法持有的枪支”即可,完全用不着上升到追究刑责的程度。在这种案件中,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并不难。
从以上这几起猎捕野猪案来看,被告人其实也是被害者,而且还是先被害,无论是吴婆婆用电网防治野猪,还是刘某养猎狗驱赶野猪,以及南阳夫妻直接实施猎杀行为,他们都是在自己庄稼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被迫“抗争”,这种被迫与抗争性的背后,其实是符合法律上的紧急避险理论的。野猪要保护,庄稼也要保护,只不过二者相比较,哪一种利益较大而已。哪怕是避险过当,紧急避险的动机也应该成为这一类案件减轻甚至免责的重要依据。
的确,人与动物应该和谐相处,但保护环境是为了造福人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于稀有物种保护,人类可以做出更多的让步,而对于普通动物,特别是当它们严重危害到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时,和谐相处已被破坏,政策上就有必要加以调整。
法不强人所难。在不可能因为驱赶之后,野猪就不会再来害人,在庄稼受损申报补偿远远不够填补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对驱赶猎杀害人野猪的行为,司法不妨再多一些宽容,这更契合国法天理人情。(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沈彬
排版|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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