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澎湃社论
执行案件的“雪球”越滚越大,会导致执行工作的“车”越拉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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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表示,人民法院既要考虑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主要用于攻克“执行难”,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得到高效执行,同时要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
“执行难”本质上是可以执行,但由于法院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难以执行;而“执行不能”则是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一些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案件的“雪球”越滚越大,会导致执行工作的“车”越拉越重。所以,应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依法有序化解执行案件的“历史包袱”。
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充分体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其陷入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法院会积极开通司法救助,让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也能够加大力度实现债权,助力“失能”被执行人经济再生。通过做实“终本清仓”“执破融合”两个出清工作要求,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债务进行统筹与协调,使得各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受偿,有效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同时,这也有利于将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绝不意味着法院对案件不管不顾、就此了之。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后五年内,最高院系统会自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定期查询,若发现财产会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总之,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对有能力履行却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的“老赖”,必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2023年,最高法开展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罚款2736人次,拘留1876人次,移送追诉拒执犯罪176人。
而避免把存在“失能”情况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解除惩戒措施,促使其回归市场,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稳住员工就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删除、撤销涉及“失能”人员的失信信息共计62.55万人次。
最后也要提醒市场主体,不能缺少了风险意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许多当事人“重承诺、轻防范”,判决生效后很难查找到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被执行人所剩资产不多且往往被多个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财产难以处置变现。在商业交易中,如果对相关情况没有充分的调查了解,很容易造成“执行不能”情形的出现。因此,公众应该科学理性地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也应该提高自身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编辑|李勤余
排版|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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