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阅案例等汇编(12例)
关键词 | 公报案例 | 裁判摘要 |
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双方无过错/赔偿损失 | (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 1.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
合同生效/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 (2007)民一终字第84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 1. 对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过公证的合同,应认定已经成立。 2.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当认定合同其他部分内容有效。 |
附生效条件合同/政府合同审批/合同效力/土地用途/整顿土地市场/解除权 | (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所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如果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属于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格条款效力的因素,但不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务院下发的有关规范整顿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贯彻配套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 2002年7月1日前未经市、县政府前置审批或者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而在此后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完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的,属于对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问题,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4. 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在没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 |
出让公告/要约邀请/缔约过失责任/保证金/定金 | (2003)民一终字第82号: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 1.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当事人主张保证金为定金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约定。政府令既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又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将保证金认定为定金的法律依据。 |
关键词 | 典型案例 | 裁判要点 |
交付土地/违约/解除合同
| 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 本案中,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与梁昌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梁昌运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但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没有依约交付土地构成违约,梁昌运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等合理请求,均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
招商引资/出让土地/单方收回/根本违约 | (2017)最高法民终340号: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让土地使用权给中科公司,后又单方收回另行出让给案外人,导致案涉出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中科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
行政协议/民事诉讼/放弃解除权 | (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顾明、汪有恒、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 1. 在合同性质界定和诉讼程序适用上,既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备行政协议属性,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遵循当事人选择适用并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既坚持了法律规定和意思自治的统一,也体现了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 2. 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明确了严格的认定标准,强调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不得仅以单纯的沉默推定解除权人放弃解除权;以解除权人默示的行为推定其放弃解除权的,也应严格加以把握,只有解除权人对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予以受领的,才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以实现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 |
关键词 | 参阅案例 | 裁判摘要 |
民事合同/挂牌交易/非法手段/取消资格
| (审结日期:2006.03.08):南通市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 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根据竞买合同约定,竞买人应依法参与挂牌交易,若以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参与竞买,可以取消竞买资格,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竞买人串通损害土地出卖正常秩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关键词 | 要览案例 | 裁判摘要 |
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 (1996)宁民初字第183号:江苏赛福技贸实业公司诉南京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具备四个条件:(1)转让方必须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3)转让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4)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 2. 不拥有使用权的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关键词 | 案例 | 裁判摘要 |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 (2011)赣民一终字第77号:江西日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玉山县人民政府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何行使未作规定。从法理上讲,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而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在一方当事人未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故应驳回诉讼请求。 |
拍卖程序/瑕疵/合同效力 | (2011)浙嘉民终字第667号: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诉桐乡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 拍卖程序如有瑕疵,竞拍人应在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以求纠正,买受人未提异议,且签署成交确认书,进而签订出让合同,不宜以拍卖程序存有瑕疵否定拍卖合同效力。 |
书面异议/异议审查/异议之诉 | (2010)海南二中民终字第111号: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土产日杂公司诉海南绿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案 | 案外人未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也未进行异议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作出相关民事裁定,案外人不得就执行标的物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进行异议审查并作出民事裁定,即异议审查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
·END·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