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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对比: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修正)

诉讼攻略 2022-10-05

谢栋 I 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 I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1. 将第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2. 将第二条修改为: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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