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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药品药店禁售!

2016-03-21 半夏 连锁药店


 

作为一名医药人,你知道有哪些药品是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的吗?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食药监局公布了《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的药品名单》,该名单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整理而得。




一,麻醉药品

1.可卡因

2.二氢埃托啡

3.地芬诺酯

4.芬太尼

5.美沙酮

6.吗啡

7.阿片

8.羟考酮

9.哌替啶

10.瑞芬太尼

11.舒芬太尼

12.布桂嗪

13.可待因

14.复方樟脑酊

15.右丙氧芬

16.双氢可待因

17.乙基吗啡

18.福尔可定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

1.丁丙诺啡

2.氯胺酮

3.马吲哚

4.哌醋甲酯

5.司可巴比妥

6.三唑仑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三,终止妊娠药品
1.米非司酮〖BF〗(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


四,蛋白同化制剂
1.4, 6雄二烯-3-酮*

2.雄烯二醇

3.雄烯二酮*

4.雄烯二醇异构体

5.雄-4-烯-3α, 17β-二醇*

6.雄-4-烯-3β, 17α-二醇*

7.雄-5-烯-3α, 17α-二醇*

8.雄-5-烯-3α, 17β-二醇*

9.雄-5-烯-3b, 17a-二醇*

10.雄-4-烯二醇(雄-4-烯-3b,

17b-二醇)*

11.雄烯二醇异构体

12.阿法雄烷二醇

13.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

14.雄烷二醇异构体

15.倍他雄烷二醇

16.勃拉睾酮(双甲睾酮)

17.勃地酮(宝丹酮)

18.1, 4-雄二烯-3, 17-二酮*

19.卡普睾酮

20.克仑特罗

21.氯司替勃(氯斯太宝)

22.达那唑

23.脱氢氯甲基睾酮*

24.雄-1-烯-3, 17-二酮*

25.雄烯二醇

26.普拉雄酮*

27.双氢睾酮

28.屈他雄酮(羟甲雄酮)

29.5α-雄烷-3β, 17β-二醇*

30.表双氢睾酮

31.乙烯雌醇

32.氟甲睾酮

33.甲酰勃龙(醛甲宝龙)

34.呋咱甲氢龙(夫拉扎勃)

35.孕三烯酮

36. 18a-高-17β羟基雌甾-4-烯-3-酮

37.4-羟基睾酮

38.4-羟基诺龙

39. 3a-羟基-5a-雄烷-17-酮*

40. 3b-羟基-5a-雄烷-17-酮*

41.美雄诺龙

42. 美睾酮

43.美雄酮

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

45.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46.美替诺龙

47.美雄醇

48.甲睾酮

49.米勃龙*

50.诺龙

51.19-去甲雄烯二醇*

52. 19-去甲雄烯二酮*

53. 去甲雄酮

54.诺勃酮(双乙基诺龙)

55.诺司替勃

56.诺乙雄龙(乙基诺龙)

57.19-去甲本胆烷醇酮*

58.羟勃龙(氧宝龙)

59. 氧雄龙(氧甲氢龙)

60.羟甲睾酮

61. 羟甲烯龙

62.奎勃龙

63. 司坦唑醇

64.司腾勃龙(2-甲基5α-雄-1烯-3-酮-17β羟基)

65.1-睾酮

66.睾酮

67.四氢孕三烯酮

68.群勃龙(追宝龙)

69.折仑诺

70.齐帕特罗

 注: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

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

3.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及光学异构体;

4.括号内中文名为参考译名, 带*为暂译名。


五,肽类激素品种
1.促红细胞生成素

2.生长激素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

3.绒促性素

4.生长因子素

5.垂体促性素*

6.促皮质素

 注: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

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

3.带*为暂译名。


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麦角酸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5.高锰酸钾


注: 1. 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七,放射性药品

指用于医学诊断或治疗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 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和非放射性药盒、永久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


八,疫苗

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 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不少药店存在违禁药交易

 

明知道是违禁药品,由于零售药店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高额的利润诱惑下,使得部分药店老板铤而走险,打着合法经营的牌子,却干着销售假劣药品和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

 

去年7月份,天津某药店被公安部门查处,原因是违法销售三唑仑。目前三唑仑已由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调整为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该药店老板在明知购买者是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向其售卖该国家管制的药品,涉嫌贩毒,目前已被依法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去年5月份,深圳两药店被公安部门查处,原因是违法销售含可待因的违禁“止咳水”。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含可待因的“止咳水”属于毒品的范畴。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贩卖毒品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这种情况已是屡见不鲜,在此笔者就不一一举例。

 

销售违禁药品将被重罚

 

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若零售药店违法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照我国《刑法》、《禁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销售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属贩毒行为,将按贩毒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二、按照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

 

若零售药店违法销售麻醉、精神、终止妊娠、蛋白同化制剂等管制药品,将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是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若零售药店违法销售麻醉、精神、终止妊娠、蛋白同化制剂等管制药品,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应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声明:本文为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及时处理】

来源:药店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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