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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应县一村干部疑因村务被杀害,因非公务人员无法认定“公亡”?律师解读

维度新闻
2024-09-11



我父亲一心为村民办事,结果因村务结怨,不幸被一名五十多岁的单身无赖汉村民残忍杀害。”早已出嫁外地的方女士,回忆起2个月前父亲遇害一事仍难抑悲痛。
方某遇害现场噩耗传来——
“父亲给村民捎带生活物资,遭其哥哥杀害
凶手与父亲此前疑因村务产生过矛盾”
方女士的父亲生于1966年,2024年6月30日,她收到了父亲的死讯。事发时,其父是山西省应县长城沟村的村两委成员、长城沟村第一网格网格员、护林员。
长城沟村委会距离大临河乡约16公里,大临河乡距离应县约16公里。方女士说,长城沟村是一个大村子,其下辖三四个小村落,周围都处于山区。尽管家人早已搬到县城生活,但自2007年父亲担任下辖某村书记后,一直在村里工作至今。
方女士说,6月30日下午1时左右,长城沟村的书记给她打电话告知了父亲的死讯,但没有告知具体原因。后来她找到警方,对方称其父亲是被杀的,“民警给我说,父亲因为主张修路,与嫌疑人雷某发生过节。此外,因为村民举报雷某砍树,父亲协调警方、乡政府处理,由此结下了梁子。”
《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死者方某符合单刃锐器割刺颈部和胸部导致颈部组织器官离断合并左肺劈裂死亡。
“我还问了村民,他们证实了警方的说法。”方女士说,还有人称,雷某在村里的风评不好,事发前一天,还用刀威胁其他村民,希望其父帮忙调解。6月30日上午,其父给雷某的弟弟捎带生活物资时,遭其杀害。
村民追念——
协调乡政府为村里修路、通电
嫌疑人弟弟:雷某嫌修路影响其放牛
8月19日上午,柳坪村一位村民告诉记者,方某是长城沟村的一位村干部,这个村在山区有三四个小村落,柳坪村便是其中之一。听村里人说,方某是今年6月30日被害的,听说和雷某有一些小矛盾。
“雷某在村里风评不太好,经常欺负人。”该村民说,以前村民有人放牛,他看到了会赶回去,“他在村里总是说一不二。”此外,雷某还在其他村民种植药材的农田里放牛,影响别的收成。
谈及方某,该村民说,“我们村在山区里,很穷,连电都没通,以前像样的路也没有。”2021年前后,在方某的协调下,乡政府、县政府给他们修了路,让乡亲们回家少走一二十里地;此外,听说2024年,乡政府、镇政府还会给村里通电。方某还尽力帮助山区的村民,贴着油钱给大伙办事,“能给大家帮忙的地方,他都是尽可能去帮。”
该村民说,近些年,山区里总有人偷采石矿,也是方某在多次制止,“他说,那些都是矿产资源……如果没有方某,可能不会有人在意这些事。”
同日,记者还联系到雷某的弟弟,他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方某给他送生活物资,他亲眼见到雷某杀害了方某。当时雷某先动手打方某,但没打过,便拿刀伤害了方某。事发后,他报警,警方带走了雷某。
嫌疑人雷某被带走
雷某的弟弟说,“方某一直主张给村里修路,修路需要占地,那些地也不是雷某的,但雷某觉得占地修路后,会让他放牛放羊不方便。”雷某提出的意见村里没同意,他见到方某便和其争执起来。
亲属诉求——
“父亲经常贴钱为大伙办事,希望认定公亡”
乡政府以不在体制为由,称无法认定公亡
“柳坪村距离大临河乡三四十公里地,村民外出很不方便。”方女士说,为便利村民,父亲经常贴钱为大伙办事,只要乡亲有困难,向他开口,准能获得帮助,“我爸很热爱在村里的工作,他去世后,先后有债主登门,他欠了不少钱。”
“我两个弟弟是做工程的,家里实际不缺钱,父亲有家里的开支,根本不需要借钱。他是贴钱给大家帮忙了。”方女士说,“我们一直让他不要再管村里的事,但他不听,说没事干,很热爱这份工作。”
方女士的父亲有一辆二手皮卡车,是其儿子2021年前后花不到3万元为其购买的。父亲有这辆车后,经常给村民捎带生活物资,村民们也经常请求他帮忙,“2023年冬天,嫌疑人雷某还曾拜托我爸开车送他治病。”
方女士说,事发后,她和兄弟姊妹找到大临河乡政府,希望对父亲的死认定公亡,但乡政府称其不在体制内,故无法走公亡,“我们肯定不同意,我爸为村委奉献了快20年,却没有获得一个好的结局。”
相关方回应——
乡政府:以前没发生过这样的事,公亡需走程序认定
县刑警队:嫌疑人已落网
8月19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大临河乡政府相关负责人,他说,“我们一直很关心这件事,也一直在和家属沟通,慰问家属。”该负责人说,家属认为方某是公亡,但公亡有具体的公亡认定程序。
关于村民谈及方某为村民所做的工作,他表示不便评价这些。
乡政府是否给基层村干部购买过人身意外险?该负责人说,这件事在整个辖区都是第一次发生,此前他们也没遇到过这种极端情况,“以前从没有发生过这些意外。”这件事是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落网,刑案目前还未结案,乡政府还不清楚雷某行凶的具体原因。警方已经刑事立案,嫌疑人雷某已经落网。关于雷某的作案动机,办案民警表示无法透露。

8月20日,记者又联系了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对上述事件中方某能否被认定为“因公死亡”,从政策和法律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解读。

陈律师认为,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点:死亡人员的身份、死亡的原因和时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程序。“因公死亡”通常指的是具有公务身份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员工等,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事件。对于村干部这类非体制内、无编制的人员,其身份并不直接等同于国家公务人员,因此在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因公死亡必须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与工作职责紧密相关。这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公务、参加工作会议、外出考察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如果死亡发生在私人时间或由于个人原因(如健康问题、私人纠纷等),则一般不被视为因公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伤和因公死亡的认定有明确规定。然而,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对于村干部这类非体制内人员,可能无法直接适用这些规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村干部在参与防汛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事务时发生死亡,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特殊认定。

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因公死亡”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死亡人员的身份、死亡原因和时机等。对于村干部这类非体制内人员,在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难度,但并非完全不可能。家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请,并争取得到公正的认定结果。

来源丨维度新闻综合华商报大风新闻、潇湘晨报

编辑丨张佳怡 审核丨刘海龙

统筹丨张 宇 监制丨曲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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