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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VS人情VS婚恋观,你怎么选?

2016-12-01 西北野战军 西北野战军



人们都常说,法理不外乎人情。讲的是,在公正无私的法律面前,对于那些违法者处以从轻处罚的愿景。是的,如果某个人违法,但是从道德角度来讲是正面的,人人同情,人人理解的,大家都会请求从轻处理。但是,如果某个人从道德角度来讲,败坏风气,有违道德与伦理,从而间接导致了悲剧与人命,但是他没有违法,大众能容忍他吗?法律应该怎样来对待他呢?




29岁的北京女孩段丹峰因为未婚夫潘奥在新婚前出轨同电视台记者杨柳依,从新房11层跳楼自杀。她曾在朋友圈发文称,因感情问题意欲轻生。一时间,网络舆论对这个潘渣男进行了狂攻炮轰,有为女孩深感不值的,有痛骂渣男出轨劈腿的,有对渣男与小三恶语诅咒的……



笔者在这里关心的是,在舆论的风浪口下,潘奥的结局会是如何?不走心的道歉大众接受吗?还是说来一星期的谩骂诅咒就结束了呢?法制网#法制微评#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道德有瑕疵,并不代表法律上有过错,更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借机消费。意思是,潘奥虽然渣,但是姑娘是自杀的,不是人家男方故意造成的,虽然道德缺失,但是也不允许吃瓜群众们指责消遣吗?笔者在这里就要问了,难道对于这个渣男,就这么不了了之了吗?为什么死者家属表示不会走法律途径,因为家属知道在法律层面,他们是不占优势的。那为什么家属在男方工作单位门前大闹,为什么走道德层面去谴责潘奥,因为家属觉得死者的离去是极大不公平的,他们别无选择。



有人说过,要把出轨违法纳入法律条例,对于出轨者施以法律惩戒。对此,我是赞同的。因为类似丹丹及其家属行为这种无奈与不公平已经不是个例了,每年女性因感情破裂,男方出轨而自杀的数据触目惊心,是,法律规定了,结婚的尚可离婚呢更何况是婚前劈腿呢?那所以呢,一组组的数据,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呢,那带来的伤害呢?没有交代吗?不要说什么出轨方也接受了舆论道德的谴责,既然是一个成年人,自然是有正确的是非观,就应该清楚做了不符人理常德的事情,就会遭受社会的白眼和唾弃。杀人犯不知道自己犯法吗,不知道会受人指责、人人喊骂过街老鼠吗?但是法律会因为他受人谴责而不去将他绳之以法吗?笔者从不质疑法律,为什么法律能够实施实行,因为它一直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对于婚恋呢?是不是应该要有进一步的要求呢?



虽然说21世纪讲求婚恋自由,但是并不代表允许无节制无道德的爱泛滥,它是需要强有力约束的。明星出轨,舆论压力,名利皆失。但是对于这些普通人呢,舆论的压力真的能让他们知错吗?真的有惩戒教育的意义吗?答案并不是十分的明朗。再退一步说,舆论压力真的是对于出轨事件的良好应对之策吗?虽然陈赫出轨也饱受舆论压力,但是他依然参加了跑男第四季的录制,凭着丑闻赚足了热点。前阵子一直霸占微博热搜的王宝强马蓉离婚案,马蓉出轨,带给当事人家庭生活莫大的伤害,但是从法律角度上说,目前马蓉仍是要和王宝强来共同划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公平吗?人民群众认可吗?如果只靠社会的舆论来维护公平正义的话,不符民心,那法律的向心力、认可度在哪里?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女儿出嫁从夫,三从四德之要求,虽然时代在变迁,但是最根本的婚恋原则与基础都尚未变化过,那便是对感情忠贞。如今21世纪,社交网络媒体层层覆盖,出轨事件层出不穷,它已经不是单单的横向影响,它影响的是两个家庭,苦的还会有尚未长大成人的孩子,从而影响社会风气,影响整个社会婚恋价值观的导向。所以说在依法治国日益完善的今天,重视婚恋问题,并将其适当纳入法律条文是十分必要与紧急的。


丹丹朋友在事发地悼念


虽然将婚恋关系纳入法律目前是无先例可循的,但是俨然目前的处理方式已不适应社会趋势与民心所向,我们何不尝试一种新的方式来加以约束呢?醉酒驾驶,危险隐患较大,伤人伤己,道德层面的谴责并没有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反而将醉酒驾驶纳入法律,大力严查加以相关法律责任后,人人均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相关酒驾事故数据也急剧减少。相类似的还有对于吸毒的大力惩戒,对比之下,酒驾与吸毒都得到了强有力改善;法律对于婚恋出轨从未明文规定,而出轨传闻层出不穷,一直无法强有力减少。所以从这个先例来看,法律手段是有可取之处的。

 


当然,将婚恋观纳入法律是一个行为规范,是引导与警戒作用,但是悲剧的发生跟当事人的婚恋观是密不可分的。21世纪的新女性应该是独立自主、勇敢追寻爱与美的,对待感情也应该要理智对待,毕竟爱情诚可贵,生命价更高!


文稿|多啦与叮当

排版|萱草忘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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