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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女童遭性侵:不是她们不想说,有时候是她们说不出......

2017-04-26 小蜜蜂 西北野战军


我们明白,我们和其他孩子一样,是有人来珍惜的。

——孔枝泳《熔炉》


导读


近日,一个2分31秒的视频曝光后引起众多网友热议。震惊、愤怒…一个16个月大的孩子竟然遭遇性侵。这又是一起熟人作案,孩子太小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父母疏于看护、缺乏防范意识给了熟人可乘之机。



视频中,孩子母亲称:“有个人我们是认识的,他也是在菜场里做生意的,有的时候会抱女儿玩。这回也是抱女儿出去玩,差不多40分钟才回来。当时宝宝手上拿着糖但是目光很呆滞,我给她换衣服,碰到她下体,她有点不高兴,尿不湿的血已经渗到里面去了……


事件爆出后,嫌疑人的女儿发文回应:


就像她说的,女孩的生理和心理都受到了严重的创伤,但伤害已经造成,如何弥补也修补不了心中永远的伤痛。这是两个家庭的不幸,也让我们感到不幸。


对于此事,网友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看法,有人很愤怒心疼孩子的遭遇,有人认为女童家长防范意识差,有人提醒女童家长要小心熟人,有人希望法律能够加大惩罚力度避免更多的类似事件发生……


其实,大家都知道,幼女遭遇性侵的案件并不少见。最近几年女童遭性侵的新闻越来越多的暴露在我们面前,每每看到相关的新闻都会觉得心痛。



据《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涉及778人,其中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719人,占92.42%;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9人,占7.58%。7岁以下的125人,占比16.07%;7~12岁的有143人,占比18.38%;12~14岁的有449人,占比57.71%。在这些受害者中,最小的不到2岁。这些案件中,熟人作案居多,有300起,占案件总数的69.28%。



 “熟人作案占案件总数的69.28%”,有人认为,是因为他们获取了孩子父母和孩子的信任。有时候“熟人”比“陌生人”更残忍、更难防范。如果说“陌生人社会”加剧了社会信任的流失,那么“熟人作案”则用冰冷的亲情、伦理控诉着熟人间的信任一旦丧失,其结果是多么可怕。近些年发生的教师性侵幼童、爷爷辈性侵幼女的熟人作案,频频拷问着社会道德底线。


人们对性侵幼女行为的愤慨,集中于对严惩凶手的关注,但是我们要做的,更多的是要去思考。为何幼女遭性侵的事件屡屡发生?应该如何避免儿童性侵的悲剧?


一、家庭、学校性教育缺失


“女童保护”组织曾针对全国31个省份的9151名家长进行问卷调查,68.63%的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系统的防性侵教育。那么他们又是为何没有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呢?


女童频遭性侵,作为家长,要懂得防患于未然,提高防范意识和看护意识的同时做好孩子的性教育工作,让孩子树立好正确的性教育观念。


同样,很多学校并没有开设有关性教育的课程,没有给孩子做好系统的防性侵教育。当然,有的学校也为此做出了努力。记得前段时间有一本小学性教育教材轰动一时,现在已经被撤销。那本由专业团队呕心沥血几年的研究成果,包含性教育的科学普及、教育孩子如何保护自己的方法以及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等等,遭到不少营销账号纷纷转发,断章取义,学生家长和网友纷纷表示“尺度大、太黄暴”,遭到举报的校方最终撤下了所有书籍。试问,家长对孩子不做相关教育,又反对学校为孩子普及,孩子对侵犯的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从何而来?



二、中国社会结构失衡


据调查显示,这些性侵案件很多发生在农村地区,这也意味着,或许还有很多媒体没有曝光的幼童性侵事件在农村旧思想的影响下不了了之。

(事件多发生在乡镇、乡村地区 75.98%)


上述案件中,受害的女童才16个月大,还在牙牙学语,她还没有反抗的机会。这是怎样的心理扭曲、社会道德的丧失驱使他将魔爪伸向这幼女?


女童频受性侵的背后,暴露出中国社会结构的失衡,农村空心化。在农村,大多青年壮年进去城区打工赚钱,村里剩下的往往是留守儿童、老弱病残和游手好闲者。这些人往往更容易心理空虚、心理失衡,身边手无缚鸡之力的女童便成为他们的犯罪目标。


减小城乡差距,提升农村的经济、教育、道德素养,其实也是对女童的一种保护。


三、法律承担最后防线之责


地域差异导致的教育不完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造成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社会道德感、羞耻心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都不能保护孩子的时候,法律必须承担起最后防线的责任。每一个孩子都有健康成长的权利,需要制度保障为他们编制一个安全的环境。


完善立法,加大法律普及的力度,让每一个公民知法懂法,提高其受教育质量,加大法律惩戒力度,用法律制度的良知来保护孩子已成为必然趋势。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对侵害幼女的行为的约束及惩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受到侵害要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维护权益。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他们不应该在美好的花季被侵犯。


用之前看到的一句影评来表达我的希望:我所希望的极其有限,每一个童年都能明亮而芬芳,不被罪恶所光顾。


愿你们,被世界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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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稿 | 小蜜蜂

编辑 | 老眯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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