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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犯法,为何“不与庶民同罪”?

西北风 西北野战军 2021-01-22


当地时间6月1日,美国明尼苏达州亨内平县法医办公室发布报告称,乔治·弗洛伊德的死是由于“执法人员制服、禁制和压迫颈部并发的心肺骤停”,是一起谋杀案。同一天,弗洛伊德家人聘请的律师公布的独立尸检报告也表示,乔治·弗洛伊德的死亡方式是“由于颈部和背部受压,脑部血液不流通导致的窒息性死亡”。

两份报告与此前官方尸检初步结果相悖。之前官方的报告显示,弗洛伊德有毒品和“潜在健康问题”,还罹患心脏病,因此官方认为这才是导致弗洛伊德死亡的原因。


说白了,这份官方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警察脱罪——膝盖锁喉时间长达7分钟,期间受害者多次表达“我不能呼吸”,但警方依然不依不挠,甚至在其停止呼吸2分钟后才移开膝盖,并且没有做出任何急救措施。在此情况下,官方尸检依然能脸不红心不跳表示“弗洛伊德死于其他基础性疾病”,也难怪声势浩大的抗议运动会在美国如此迅猛爆发。


不仅在验尸报告上“口径不一”,涉嫌谋杀的警察的开庭日期也“悄然改变”。根据美国明尼苏达州当地法庭的开庭记录显示,导致非裔男子弗洛伊德死亡的明尼阿波利斯前警察德雷克·肖万的开庭日期被推迟一周,拟将于当地时间6月8日举行。令人感到疑惑的是,针对这起全美都在密切关注的审判,法庭并未注明推迟原因,因此诸多美国网民怀疑可能存在“内部交易”。


在美国,警察权力可谓“大过天”,甚至连涉嫌谋杀的警察也可以在“运作”之下顺利脱罪,着实让人大跌眼镜。

美国部分州法律对执勤警察的用枪限制较宽松只要警员相信嫌犯可能威胁性命,必须自我防卫或保护他人,便可开枪先发制人。即使因此杀死嫌犯,也很少有警员会被控告和定罪,反映出相关检控门槛颇高。

美国最高法院在1985年及1989年的判决中指出,大陪审团应以警察在执法时的角度来分析动武行为是否恰当,并考虑时间仓促等因素。陪审团需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警察蓄意杀人,才能落案起诉。正因如此,在这段时间内,只有不到1%的警察杀人事件被起诉和判刑,可谓臭名昭著的“免死金牌”。


由于该判决未免太过偏袒警方,在多次申诉之下,情况稍有好转,但警察的开枪杀人行为往往容易被法官裁定“证据不足”,形成“无法自证的疑点”,因此不予起诉的比例仍然高达96%,几乎没有实质性改观。

进入21世纪,自诩“以法立国”的美国非但没有修正警方“合法杀人”这个问题,反而走起了“回头路”。美国鲍灵格林州立大学研究发现,2004年至2011年间,美国共有2718起执勤警察被控“合法杀人”事件,当中仅41人被控谋杀及误杀,占总数的1.5%。


奥巴马执政后,对少数族裔、黑人族裔的“针对性执法”和“歧视性执法”数量虽然减少,但仍未能扭转大局。美国智库卡托研究所调查2009年4月至2010年底共1.1万起警察行为不检指控,发现其中3238起案件有警察被刑事起诉,最后只有1063起(33%)罪名成立。


虽然从比例上看,这个判刑的比例是大幅增加,但要知道这是短短一年多时间内统计的数据,可见其实在这段时间内,美国警察的权限依然是“无限扩张”,才提供了如此多的投诉案例。除此之外,学者还研究了2009年平民重罪指控,发现66%被判罪,显示警察的入罪率低于普通民众,美国的法律制度对警察的“包庇”可谓显而易见。


对于引发大规模骚乱的弗洛伊德之死,美国联邦前检察官、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的保罗·巴特勒对其能否“讨回公道”持悲观态度。在名为《为乔治·弗洛伊德之死提起诉讼是容易的,但接下来的工作就难了》的文章中,他无不失落地表示,这名导致弗洛伊德死亡的白人警察是在美国多地的抗议爆发后才真正被收押的,这体现了美国法律“烂到骨子里的腐败”和“镌刻在骨子里的种族歧视”。


巴特勒的说法自然是有说服力的。作为一名联邦前检察官,他太清楚要对警察进行定罪到底有多困难。他列举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数据:在2005年到2019年间,只有35个起诉警察杀人的案件最终熬到了警察被定罪的判决,但这些判决定的也只是误杀(manslaughter,也被译作“非预谋杀人”)或过失杀人(negligent homicide),并不是定罪最严格的谋杀(murder)。

为什么这些警察的杀人能够如此轻松逃脱制裁呢?他从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提炼出三点“秘籍经验”:


第一,出庭作证的证人通常是目睹全过程的其他警察,而“护犊子”心态往往使之天然同情自己的同事,因此会表现得充满敌意,不愿意配合检察官指控涉案警察的工作。


第二,陪审团泛滥的同情心和“圣母”心态将导致真凶被放过。荒谬的是,在一些案例中,陪审团的成员甚至会认为“惩罚一个因执行自己的职责而犯下错误的警察是不公平的”,因而对涉事警察“网开一面”。但是,他们却往往忽略了,所谓的杀人似乎并不在“执行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而通过武力夺取别人的性命,也并不是轻描淡写的“犯下错误”所能够解释的。


第三,对于警察杀人的“动机”捉摸不透,这成为很多警察在杀人后“合法脱罪”的关键点。为了在“动机”层面大做文章,控方和辩方往往各执一词,在受害者“斯人已逝”的情况下,显然证词是极为有利于警察的,这也是他们获得“免死金牌”的重要原因。

自诩“平等自由”的美国,却正在上演着“警察犯法,与庶民不同罪”的荒诞桥段,这样的“平等”还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本文作者@西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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