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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黑恶犯罪线索怎么就让这位政协委员不爽了?


随着两会临近,代表、委员们的提案也成了网络一大话题。和往年一样,今年也出现了一些奇葩雷人的提案,比如身为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的某朱姓委员,就提了一份《关于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看的猎鹰眼镜差点碎掉(幸好是树脂镜片)。奇文共欣赏,先看看他说了啥吧。


说了半天,朱委员认为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没有法律依据,涉嫌侵害嫌疑人人格权和隐私权,以及涉嫌有罪推定。好吧,那咱就一条条来分析。

——没有法律依据?


不好意思亲,法律依据真的有,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15、116条关于侦查的规定。至于具体的侦查手段,猎鹰不知道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则有没有,但刑事诉讼法肯定不会规定例如什么案子可以蹲坑守候、挖掘尸体用挖掘机还是铁锹、尸检时戴几层手套这类细节性问题的,这个恐怕应该去警校教材上找。公开征集线索理应属于“收集犯罪嫌疑人证据材料”的范畴。


——涉嫌有罪推定?


讲真,且不论侦查阶段能否应用无罪推定原则,就算应用它的具体标准和概念也一定和起诉、审判阶段是有极大不同的,否则刑事侦查工作根本无从开展。例如火车站民警看见一个可疑人员上去盘问和查询身份信息,如果僵化理解“无罪推定”,那TA没有被证明有罪你凭什么怀疑TA?好极了,那所有犯罪者作案后都这么怼警察,那公安局可以直接关门歇业了。

另外,猎鹰强烈怀疑朱委员根本就不知道各地公安机关到底是怎么公开征集线索的。这样,用事实说话,咱选几个新疆兵团的例子给大伙解释一下。这三份线索征集公告来自兵团两个师,涉及三个团伙。如果仔细看会发现,其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涉案嫌疑人的部分罪行及其证据,发布公告征集线索的目的公告中其实都写明了——是为了进一步查明涉案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用公安术语叫做“深挖”。

例如,某地查获一伙恶势力团伙,目前查明其涉嫌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通过公开征集线索,公安机关得知他们还涉及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制毒贩毒等,经过进一步侦查线索得到了证据证实。再比如某团伙涉嫌故意伤害,已查明受害人有张三李四,征集线索时王五反映其也是受害人并经过查证属实。

说白了,但凡被公开征集线索的人并不是完全清白的守法公民,而是已经有证据涉嫌某些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征集线索一是为了发现深挖余罪;二是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证实或证否涉嫌罪行。这怎么是有罪推定?明明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好吗?根本不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将任何人列为犯罪嫌疑人”。至于什么人格权名誉权的,如果错了可以要求办案机关为之澄清、恢复名誉乃至赔偿损失。“万一没犯罪怎么办”,按这逻辑通缉也不行了,因为被通缉者也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


——线索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风险


话本身也许没错,报送线索时趁机夹私货的情况大家都见得很多。问题是这和公开征集线索这一措施有何关联?挟私报复、恶意陷害诬告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任何时期。曾经电视上见过一个案例,某人为栽赃他人,购买毒品放于对方车内并打电话举报,导致对方被当做贩毒嫌疑人拘留(后来查清后释放)。这里警方没有公开征集线索,诬告陷害依然出现了。其实不管是公开征集的线索,还是私下提供的,或者警方自己查到的,都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证据。朱委员的担心属实有点多余。

其实说白了,在一些犯罪的侦查活动中采用公开征集线索和发布通缉令一样,是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打一场打击犯罪的人民战争,毕竟警力有限民力无限么。明明一件利国利民匡扶正义的好事,却被身为律师的朱委员扣上“有罪推定”“没有法律依据”的大帽子,这是朱委员法律没学好,还是单纯立场(屁股)歪了呢?

你猜。


本文来源@绿洲猎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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