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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事纪要】第三届中国商法夏季论坛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司法修订重大专题研讨会”之四顺利召开

中国法学会

商法学研究会


2023年7月15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吉林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办,吉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三届中国商法夏季论坛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司法修订重大专题研讨会”之四在长春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西南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澳门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吉林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律师协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等高校、科研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的近二百余位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济济一堂,聚焦我国公司法修改中“股权变动与股东救济改革”这一主题,呈现了一场聚焦前沿、内容翔实、观点鲜明的学术盛会。


一、开幕致辞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主持本次会议开幕式,于莹教授首先对前来参会的各位学者和实务界工作者进行了简要介绍,表达了对各位嘉宾的热烈欢迎,感谢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特别是以赵旭东会长为首的专家学者和老师们二十年来对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关爱与大力支持。于莹教授特别介绍了本次论坛吸引了人数过百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领域的律师,以及邀请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参加,实现了学界与实务界的高端对话,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发现实务领域真问题,升华思考基础理论,提供中国解决方案,为中国公司法修改贡献知识与智慧。

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杰研究员在开幕致辞中,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吉大法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各位专家和实务界同仁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她表示,吉林大学作为布局在东北地区的唯一一所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和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法学学科一直是学校集中力量重点建设的重点学科,学院在一流学科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希望各位专家同仁在未来的发展中给予吉大法学院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这是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加快教育强国建设、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战略部署。吉林大学法学院愿意与各位莅临嘉宾一道勇于担当,奋发搏击,为我国法治事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同时不断提高科研实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李忠律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作为实务界工作人员,律师既要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也要实时跟上法律和社会发展的热点,今年论坛的研究内容既反映了实务界的需求,同时也有助于律师参与法治建设,有利于强化律师的理论责任和实践担当,相信通过本次研讨能够碰撞出一些思想的火花,能够对公司法修订以及今后的实务操作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发表了致辞,指出在公司法修改的窗口期,依然需要关注公司法的修订,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公司法这次修订又启动了一次关于公司法理论和制度新的升级,社会各界对这次修订高度地关注,也都给予了殷切的期待,希望修订后的公司法能够成为以后引领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先进立法,并能够最大效率地支持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商法学研究会组织并设计了本次公司法修订重大专题研讨会。在立法的最后的阶段,学者对这部重要的立法依然可以有所作为,甚至还可以大有作为,期待学界和实务界为实现立法突破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一单元:有限公司人合性与公司法修改

第一单元的题目为“有限公司人合性与公司法修改”,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卫东教授共同主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发言题目为《公司法修改中的历史性与世界性因素》,他指出了在公司法修订中存在理论的四个维度,即体系的维度、世界性的维度、历史性的维度、民族性的维度。法律的制定伴随着一种法典化的要求,而这些都是理性主义的彰显。要完善公司法的立法,不仅是在讲理性问题,还是在讲可知论问题,因为在历史上法典化的结构完整性都是与可知论、认识论相伴随的。在公司法的立法方面,还要有一个世界性的观点,世界主义是与民族主义同步发展,法律的移植与借鉴是世界主义的一个典型标志。中国公司法从清末开始,从无到有,一直到今天的立法过程,都是一个移植的过程、借鉴的过程。移植和借鉴的过程既体现了一种世界性观念,也体现了历史性观念。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东德教授作为第二位发言人,围绕《可持续发展视域下促进股权流转与保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利益衡量》进行了讨论。以“南沙控制权转让案”为核心诠释了间接收购与股东优先购买权之间利益冲突的衡量问题。他表示,公司的优胜劣汰跟自然界的生物进化实际上是一样的,公司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也离不开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是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基于资源的有限性,自然界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可以类比公司之间的商业竞争,并且指出公司要实现长期价值,公司制度应当保护整体利益。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沈云樵副教授作了题为《有限责任公司“人”的特征重构:基于人合性的反思》的发言。他指出,中国1993年公司法在公司类型法定的思路之下,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视为两种法定的公司类型。随后提出问题“人合性是去信用吗?”“是股东和股东之间的信用吗?”“还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信用,”“还是公司和第三人投资的信用?”四个问题,他指出,如果追踪历史的话,关于“人合性”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这是错误的翻译,不是人合性,是属人性,不是资和性,是属资性,这可能是德语翻译的问题。属人性本身的概念也是很难界定的,我们的公司法从来没有提过属人性的概念,所以使用创造的概念来解释人合性可能也是有问题的。最后他进行了理论反思,指出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不是人合性,也不是资合性,应当说是契约属性和法律人格的有机统一。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晏芳合伙人围绕《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审查中司法形式主义的突破》进行了讨论。她指出,人合性其实仅是一个学理称谓,而不是一个规范性概念。通过对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可以观察到一些现象。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前三款规定的是股权对内转让的自由,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第四款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大量案件就是根据第四款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以维系人合性为理由,对股权转让做了很多特别的限制,但是对于这种股权转让条款,法院很少去否决它的效力,而且在这些案例中有这样的表述,就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我们需要寻求一个共识,突破人合性作为最高教条的观点,树立公司整体性权益应该获得优先保护的一个冲突规则,达到最优的法律效果。
与谈环节中,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王艳梅教授,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王鸿国合伙人先后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随后,赵旭东教授对第一单元进行了简要的学术总结,他指出,各位老师观点鲜明,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独到的理论创见,碰撞出了思想与学术的火花,共同为新一轮公司法改革中有限公司人合性如何安置献言献策。

第二单元:股权转让与代持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股权转让与代持中的法律问题”,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周友苏研究员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顾功耘教授共同主持。

本环节首先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马更新教授发言,其发言的题目是《间接收购模式下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的完善》。她表示,发言的题目来自于实务中两个热议的案例,一个是约10年前上海外滩地王案,这个案例和今年上半年刚刚发生的南钢控制权转让案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两个案例不同的地方,是上海外滩地王案是绕过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进而发生了争执,其他的股东提出诉求,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穿透性、实质性的审查。随后,马更新教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这样的一个语境之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改为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下允许,这种立场更倾向于保护股权的自由流转和流通。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谢耿亮主任围绕《股东优先购买制度的原则与政策》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发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约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什么设置模式,第二个是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怎么解释,第三个部分在权利行使中怎么去贯彻权利。他表示,如果取消全部的非上市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优先购买权,那么就是倾向于将资本市场朝比较自由化方向做改革,有利于整个资本市场流动,降低第三方股权交易的成本,有利于推动陷入到困境的股东盘活资产。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澳门的立法规定做出了翔实的介绍。

吉林大学法学院徐晓副教授围绕《股权零元转让的效力评价》进行发言。他指出,股权转让0元对价或者未约定对价的情形,在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或者是认定为有对价,对价就是0,如果认定为赠与的话,就不能强制,优先购买权也是受限的。如果不是0元转让,而是1元转让,逻辑跟0元转让的逻辑是一样的,举证分配的逻辑是不一样的,因为对价是1元,但5000万的股权定价为0元还是1元没有本质的区别。还有就是违约金,股权转让后约定如果股权没有及时交割、没有及时变更登记,则要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能不能被支持也是有问题的。如果是一个赠与合同的话,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因为是实践合同。但如果不认定为赠与合同,这时可能会存在违约金的问题,他倾向于在商事交易中违约金的约定是有效的。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以《股份代持的制度与适用问题》为题发表观点。首先,他充分肯定了公司法确认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禁止的成果,解决了最为迫切的问题之一。随后,他表示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代持的是股份还是股票值得探讨;第二,“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可直接删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从逻辑严密上表达建议是:“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股份公司股份,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第四,代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股票)的过错责任是持有人,抑或双方;第五,代持上市公司股份造成的受损或收益如何处理。提出证券实名制下股份代持无效后的处理方案是:(1)证券持有人权利不得变动,证券权属不得变动,不得强制证券持有人出售或转让过户;(2)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内股票的受益或受损均由证券持有人承担,证券持有人应归还出资人的本金。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围绕《受益股东的权利及其救济》这一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发言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受益股东的含义,他先讲述了目前关于代持规定的一个框架,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是被允许的。在监管方面,如果对现行框架做一个小结的话,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个就是区分了公司类型,第二个是近些年来对股权代持的规制明显增多,体现了穿透式的监管政策思路,第三个就是对金融类公司,上市公司虽然规定不得代持,但是并没有涉及到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到底有效还是无效。第二个方面,他讨论了受益股东的权利。针对名义股东,其享有的是一个信托受益权。最终,葛伟军教授就这一主题给出了三点结论,第一点是受益股东的权利与他的地位紧密相关,第二点是受益股东的权利内涵非常丰富,第三点是受益股东的权利救济分为两个部分。

在与谈环节中,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孙良国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康欣合伙人参与了讨论,对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这一重要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学术总结,分别对上述发言人的发言进行回应并且对实务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三单元:控制权与股东权利救济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控制权与股东权利救济”,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共同主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吴越教授就《公司控制权间接转移的立法和司法应对》这一话题发表了观点,主要集中在四个问题上:第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裁判分歧;第二,公司控制权间接转移的特殊性与立法空白;第三,公司控制权间接转移的立法应对;第四,公司控制权间接转移的司法应对。他表示,目前全球公司立法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都走向宽松化,以公司章程有规定为原则,没有规定都是可以自主转让的,那么争议焦点就是公司人合性的考量和其他利益的考量。最后,吴越教授建议修改公司法第71条,并且在公司法中增加对关联交易的集中性规定。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以《控制权的公司法控制》为题发表了对本单元主题的见解。他以博弈论的思维方式为我们呈现了控制人与小股东的行动策略、规制者与控制人的行动策略,为我们提供了思考规制控制权的新思路与新方法。控制权有诸多的获取通道,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关联交易。中国公司法在坚守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不能够利用关联关系来去损害公司利益,这就导致以事后救济为主。如果在事前没有设置一系列的对控制权争夺、控制权转让以及控制权行使的有效引导性策略,那么努力的最终结果可能没有办法达到规制者的预期结果。

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曾斌高级顾问围绕《双头董事会与控制权争夺》分享了自己的观点。曾斌律师对公司法草案115条进行了评价,并将没有控制董事会的股东称为外部股东,外部股东有两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一种是一般提案,但是通过一般的提案,大概率是会被各种理由挡在股东大会之外。第二种是临时提案,实践当中绝大部分改选董事的提案都是通过临时提案来提出的,而修改的115条为此设置了更大的障碍,并且评价了当前实践中外部股东与内部股东争夺董事会控制权的三种措施,为公司法修订提供了宝贵意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以《股东表决回避规则的完善》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首先列举了可能涉及股东表决权回避的三种类型案例,第一种是股东出资瑕疵,第二种是是关于担保之外的关联交易可不可以引入表决权限制规则,第三种是股东与董事身份重合的情形下怎么处理其表决权问题。在此基础上,他列举了十二种策略,既包括事前策略,也包括事后策略,并且对十二种策略做出评价。在最后,曹兴权教授建议在适用情形上应该区分组织内事项和交易的事项与关联交易,应当借鉴德国模式或者借鉴美国、英国公司法中的规制方式,对表态的回避情形进行有限扩张,把它限制在纯个人利益,引入一般公司列举表达和上市公司概括表达的这种基本方式。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王江雨教授以《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及其法律救济——兼论对中国公司法修改的启示》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思路。他从法律移植的角度研究中国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说明了法律制度差异性的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律移植的文本本身;其二是法院对信义义务的判决基本沿袭民法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是民法中侵权规范的裁判思路;其三是在学理上的或者说在构建中国特色理论上时,中国信义义务有其独有特征,不少中国学者试图在构建一套全新的中国版本的信义责任规范理论。最后,王江雨教授着重围绕着商业判断规则展开分享,强调法律移植过程中要注重本土化要素。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姚杨毅合伙人作了题为《有限公司股东压制救济路径的完善》的主题发言。他首先以侵犯股东的分红权、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作为典型情形进行分析,提出四点救济路径。第一,借助公司法第20条,这一条是确定了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第二是股权回购,建议规定对控股股东的强制回购。第三是扩大股份回购的受让主体,如果受让股份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话,那么控股股东就可以借此机会加剧对小股东的损害,压低受让价格,使小股东权益保护雪上加霜。第四是健全股份回购的价格评估机制。

与谈环节中,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佳宁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鼎新学者陈洪磊博士后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逐一总结,表达了对本单元各位老师观点的认同,并各自分享了自己对本单元主题的看法。

第四单元:股东退出的法律问题


论坛第四单元的主题是“股东退出的法律问题”,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董惠江教授和国家法官学院曹守晔兼职教授共同主持。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作《股东失权与除名制度的完善方案》的主题发言。他指出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存在定位不清的问题,到底是失权制度还是除名制度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两个制度存在根本性差异,定位上也存在根本性差异,从目的和适用方法方面来看,失权制度主要是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除名制度主要是公司的股东认为某个股东已经不符合作为股东的资格条件,或许是重大事由,或者是违法,或者是个人品性,或者是其他原因。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中,这一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随后又运用具体案例进一步阐述了实践中的困扰,并且提出了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与判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制度的完善》为题提出自己对股东失权的认识。首先,他对股东失权制度在公司法草案一审稿以及二审稿中进行了比较,然后对股东失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一要完善核查与催缴出资的主体规定;其二发出失权通知的生效模式存在缺陷,建议采用到达生效模式;其三是股东失权后缺乏妥善的救济渠道,应当扩充股东救济途径。最后指出,二审稿第51条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诸多优化和修改,使股东失权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股东失权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但目前二审稿第51条仍然存在完善的空间,期待立法对此予以关注。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以《认缴出资下的股东自由退出》为题展开发言。他指出四种股东退出渠道,即股权转让、减资、股份回购以及公司解散。在对比西方公司法后发现,西方公司法首先是维护公司的稳定,公司是一个独立主体有自己的利益,股东不能随便加入也无法随便退出,否则的话就会使公司利益受损。其次是对于债权人保护的把握,西方公司一个基本规则就是资本锁定,对利润分配不当的处置仅是返还和赔偿,并无其他责任。在认缴资本制的逻辑下,我国的公司资本逻辑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对利润分配不当的处置仅是返还和赔偿,并无其他责任,责任相对较轻。最后,徐强胜教授主张可以建立股东的自由退出制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肖黄鹤合伙人作了题为《股东退出公司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机制》的主题发言。他首先提出了自己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然后提出在回购路径下,如果在满足公司法第35条禁止违反抽逃出资的前提下,是否可能支持公司通过章程来事先规定,或者是来通过股东的合意来约定回购,必要的时候配合履行判决减资程序。随后,又指出,通过案例检索,定向减资可以让一些股东完全退出,在上海法院的判决中要求要适用一致。总体来看,我国公司法中股东退出规范是十分分散的,建议完善股东退出的规则体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缪仁康合伙人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法律风险分析》展开了讨论。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第一个问题涉及抽逃出资,就已经转让股权的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第二个问题是加速到期的起算日是什么时候?第三个问题是如果退出的股东对公司财务账册保管不力的话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随后,缪仁康律师针对这三个问题结合了在实务中遇到的案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强调在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下应当注意尚未规定的细节问题,这些细节往往能够切实影响到股东利益。

与谈环节中,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彦晶教授逐一分析了本单元各位发言人的观点。针对徐强胜教授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并且对股东自由退出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对话: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及权利救济


这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付丽庭长,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李雨萍负责人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毕宝胜合伙人,围绕“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及权利救济”展开了一场理论与实务的精彩对话。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就股东优先购买权为题首先进行了发言。针对南钢控制权转让案这一具有争议性的判决,李建伟教授认为通过间接收购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应被支持。随后,李建伟教授反思了穿透式审判的弊端,并且以实际案例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将股份比例分别为99%和1%的夫妻公司实质认定为一人公司,实际上这给实践中带来困扰,华为的股权比例也是类似的股权比例,所以如此理论演绎还有待商榷。最后,李建伟教授指出应当允许漏洞发现者获得收益,在随后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方式进行填补。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指出股权变动转让争议纠纷在整个法院案件占有极高的比例,针对这一现象,王涌教授给出了三点原因,第一是公司法基础理论的迷茫,第二是立法规则的法律关系模糊,第三是司法权力傲慢,过度介入到商事交易的形式主义。随后针对南钢控制权转让一案,王涌教授指出有限公司人合性应当被尊重,人合性与资合性是公司属性的二元界分,并且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深入阐释了这一论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付丽庭长分析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特征,一是数量相对较少,二是相对疑难复杂,并且总结了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公司案件本身的特征,法律规定就比较复杂。另一方面是吉林省的部分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交易活动时不规范的行为比较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审判力量有待提升。随后,付丽庭长首先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不是一种形成权,并且指出单纯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并不因此丧失效力。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李雨萍负责人首先介绍了国际商事法庭的信息,随后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强调应当如何看待法条的规定,第一要看法条是什么,第二要了解法条为什么如此规定,第三要清楚法条纠结过什么。最后,李雨萍法官指出其不同意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以股东名册确定股权取得时间点,并且强调了上市公司与中小公司的差别。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毕宝胜合伙人首先对之前各位老师和实务人员的点进行了赞同,并且也表达了自己在实践中因股东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疑惑。他表示,在本单元对话中,各位专家围绕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究竟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利益的维护尺度何在以及股东的权利如何救济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学术论理愈发明晰,碰撞出了精彩的学术火花。

七、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胡晓静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争议解决专委会负责人陈长斌律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卫东教授作为主办方代表先后致辞感谢。他们一致表示,相信本次论坛对公司法改革核心问题的讨论只是一个开始而不是结束,主办方也衷心欢迎各位学者专家能够再次莅临商法夏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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