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20年9月16日,“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第三场——公司法修订与公司治理之二:利益相关者保护制度的设计,在渝顺利召开。会议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线下主会场设于重庆市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线上分会场由《中国法律评论》、有章阅读提供全程网络直播,这是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一次有益尝试,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商法学研究会)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在疫情后的“重启”。本次会议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律评论》、有章阅读协办。会议开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主持,中国商法学研究会赵万一副会长、周友苏副会长、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裘晓音院长、中豪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袁小彬先生、重庆大学法学院张舫教授以及西南政法大学李燕教授、侯东德教授、汪青松教授等院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实务部门的从业者共三十余人现场参与本次论坛;五千余名观众同步观看了线上直播。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教授为会议致辞。赵万一教授指出,公司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它的修改涉及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走向,涉及各个方面,其中公司治理无疑是核心内容之一。利益相关者保护是牵涉各方利益的,如何修改涉及利益相关者法律保护的内容是本次论坛的核心议题,公司法的修改涉及重要理论共识,而很多实务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修改加以解决,期待会议取得重大成果。本次论坛研讨聚焦利益相关者保护制度的设计,采取互动交流形式,由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主持,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教授周友苏,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裘晓音,中豪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重庆律师协会会长袁小彬,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大学教授张舫,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燕,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侯东徳,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汪青松等与谈嘉宾,围绕两个主题依次展开学术争鸣。主题一公司法框架下的利益相关者保护范围赵万一教授首先指出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发展的相关性,剖析了利益相关者概念的宽泛性,并非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可能诉诸公司法进行调整。除了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社区等,是否考虑政府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干预,将政府纳入利益相关者这一主体范围,为其设定相关义务并作出行为限制,以改善营商环境?是否考虑参照国外将社团纳入利益相关者的设定,将组织纳入,例如党委组织?是否考虑纳入社区?民法典将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原则作为公司经营的原则,因此公司与社区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这一关系在公司法视野下,如何通过利益相关者予以描述?另外,新闻媒体是确保公司经营合理合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现有法律对新闻媒体对公司的监督权缺少规范,是否可以在公司法中得到保护?赵万一教授建议,公司法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应符合世界潮流,应该尽量将各种利益相关者归入其中,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中国国情,以中国特色的公司制度设计引领人类社会的发展。裘晓音院长针对这一议题,结合法院的司法实践和审判经验,提出三点意见。第一,应重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并根据封闭公司与非封闭公司有所区别。在实践中的封闭公司中,大股东利益至上的问题较为突出。股东知情权等权利无法受到有效保护。实践中此类案件占公司类诉讼案件比重较大。第二,应关注职工代持股的问题,尤其是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中因职工代持股带来的问题较为突出。第三,应该保护债权人,并根据封闭公司和非封闭公司区别对待。特别是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保护问题值得关注。包括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使用规则和方法问题,股东出资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认定和处理,如《九民纪要》中规定加速到期情形在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中是否有所区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该如何处理等。周友苏教授认为,第一,关于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是衡量我国公司法是否顺应国际潮流的重要标准。第二,利益相关者的保护重在权利保护,最需要保护的三类主体是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社会责任概念的引入,使得公司与社会多元主体相关,公司不再只是股东的公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应该由公司法固定下来。社会责任是公司的一种义务,与之对应的权利方就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社会中的大部分利益关系,并非常用法律来规范。如有限责任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资本多数决,有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这些都难以用公司法本身来解决,而要用一些公司法之外的道德来调整。如中小股东利益,在上市公司中应该强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则不应该过分强调。这其中涉及利益冲突情况下的价值选择。第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与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仅用倡导性条款难以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被侵占等问题。袁小彬先生针对公司法第五条的“社会责任”内涵界定问题,提出应正确处理公司社会责任规则构建中的四对关系问题。第一,正确处理公司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从短期利益来看,承担社会责任会加重公司的负担,不利于股东利润的最大化,但是从长远来看,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二,从行动采取的方式上,应采用自愿与非自愿社会责任的区别,一般来讲,对劳动,环境,食品安全方面已有强制性规定,即不存在自愿与非自愿的说法,那公司的捐赠属于自愿行为,我们国家的捐赠法应该向国外发达国家借鉴学习,允许公益捐赠等方式实现公司利益与个人捐赠最大化的结合。第三,从利益考量方面,公司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公司不仅是股东的,也是社会的,公司要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基本力量。第四,要合理构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奖惩机制,不应通过一定的强制力或独立性的措施予以引导,可以借鉴欧美成熟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借鉴沿海城市,上海,深证等城市比较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奖惩机制,让社会责任具有可执行性。截至现在,美国有超过30个州对公司社会责任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英国2006年的公司法认为董事在做出决策时应该综合考虑非股东的利益。关于党组织的问题,袁小彬认为,国有企业的党委决策前置是中国特色,在实践中也无争议,但对于国有参股或者国有控股的混合制所有企业,党委决策前置与董事会中心主义及股东控制权的保障问题存在一定的冲突,受到部分股东的质疑。关于债权人保护,袁小彬结合新近案例谈到,股东过度控制、不诚信等问题,虽然已在《九民纪要》中有较为明晰的指导,但缺乏单行法与公司法相对应的支撑,取证困难,缺乏操作性。另外,应参照中小股东知情权,可以要求披露财务账册和资产状况。张舫教授认为,有关利益相关者的思潮由来已久,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法人诞生之初就引起人们的担忧,因为它没有“良心”、没有“寿命”。如今公司的触角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公司对每个人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刻。利益相关者,重点应讨论股东之外的主体如供应商、消费者、社区、媒体等。思考的逻辑进路应是,其他法律对这些主体利益的保护是否周到?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于消费者,劳动法之于职工等等。如果是,则没有必要将他们纳入公司法中进行规范。如果不是,一种思路是完善其他法律,另一种思路才是将其纳入公司法中进行规范。最终,上述问题的关键点又必须回溯到两个最基本的问题:公司的诉求是什么?公司法的诉求是什么?基于此再考虑,上述利益相关者如何纳入公司法,如何表达?是否需要单独考虑国企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规则?如何更好地将党委纳入公司治理,发挥党委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作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李燕教授认为,第一,利益相关者的内涵界定并不清晰,公司法条文中不宜直接纳入“利益相关者”的概念。从立法出处来看,美国《特拉华州标准示范公司法》并没有直接使用该词,而公司法州立法中出现的利益相关者法律,指的是要求董事、高管在作决策时考虑股东及非股东成员的利益,立法目的是保护管理者免于股东的诉讼。在我国,利益相关者的表述大多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中,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制公司的类型基本集中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司等大型公众性公司。第二,目前公司法框架对利益相关者保护是全覆盖的,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股东、经营者、职工和主债权人基本被纳入公司内部治理及相应制度安排;与公司有间接利害关系的次要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