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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村娃,我选了不同的学术之路

壮骢妈 Legal观察 2024-04-18

这两天看到不同渠道都对西安交大博士溺亡事件进行了讨论。深深惋惜。一个承载了家族希望的年轻人,如此脆弱,如此匆忙地结束了自己的芳华。

说起来,自己也是一路本硕博。后面还进个站。同样来自于小县城,同样除了会写字外,一无所长。但总体感觉自己的求学之路还是蛮顺畅的,当然得益于师长们的宽宏大度。

还记得第一篇学术论文写的教唆犯问题,阮老师跟我讨论了好久,从教唆犯是否应该一概为主犯,到刑法惩罚的目的是什么,受益匪浅。【那些年,和我的男神在一起的日子】

后面的博后入站研究更是得到了冀老师的各种“刁难”——文笔不如冀老师,视野不如冀老师,口才也不如冀老师,怎么办?只能勤能补拙了。【冀老师也是一个传奇人物,有机会好好表一表】

还记得写出站报告的那一个半月,刚刚休完生老二的产假,每天下班先回家,把骢宝喂完之后,就骑车到单位,按照每天5000字的计划,码字。

每天走出办公室的时候,回头看看整个大楼,漆黑一片。(没错,暴露了我浪费单位电费的问题,过没过追诉时效?)

写的也是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诉标准研究》题目很四平八稳,但感觉研究方法还是很实用的。从各国官网上搜刮到了各种公诉、审判数据,借助google翻译和身边强大的亲友团,居然完成了英美法日德以及港台地区的实证数据调研。借助各种公开或不公开的数据,也完成了我国近15年刑事审判数据的整理。

至于观点如何,就不自吹自擂了。

所以,是否有学术造诣,其实主要看兴趣的。不是说非得博个名。

附:出站报告致谢部分。


机缘巧合,结识了冀祥德教授,出于对其学识的敬仰,也是出于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浓厚兴趣,我成为了一名社科博后。

短短两年的时间里,经历了指导硕士开题、参与课题研究、参加学术论坛等多种学术活动,同时与社科院法学所各位师长的互动交流也使我受益匪浅。

从最初定题到中期考核、进展汇报、出站答辩,肖贤富、陈泽宪、王敏远、宋英辉、陈卫东、顾永忠、刘仁文、熊秋红、徐卉等多名老师给予了我细致、专业的指导,导师冀祥德教授更是从题目、提纲,到内容、语言措辞等给予了全方面的鞭策。如果说本课题能有闪光点的话,那一定是他们的智慧光芒,文中的各种不足,都是本人驾驭过程中的不能承受之重。

本课题也得到了第56批博士后面上资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才资助计划的资助,对于课题取得详尽的材料、开展充分的实证调研给予了充分的物质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在课题撰写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方文军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李莹博士提供了最新的司法数据,苏州大学钱叶六教授给予了准确的日文翻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的王志坤副主任提供了详实的德国实证材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田申检察官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和实证材料,为课题的完整性作出了重要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还要感谢我的各位领导、同事,无论是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的各位领导、同事,还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各位领导、同事,以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缪树蕾等老师,都对我的工作和生活给予了莫大的关心和帮助,使我能够在工作之余,还能学有余力的进行学术探索。

我的博后合作导师冀祥德教授,我的硕士、博士导师阮齐林教授,他们在为人、为文中的以身作则,使我能够言传身教地进行严格的学术训练,使我得以将刑法原理与诉讼法原理融会贯通,对于理解中国现状、表达中国问题起到莫大帮助,表示深深感谢!

最后要感谢的是一直支持我、鼓励我的闫铁塔先生,他对家庭的无私奉献、分担了大部分的养育任务,使我能够分身有术,得以徜徉在知识的海洋,得以完成自己的学术夙愿。我的两位母亲张玉平女士、邢焕英女士,更是对我们这个小家庭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两位父亲李申祥先生、闫乐民先生,虽然远在千里之外,但声声叮咛一直温暖心间。我的一双稚子闫梓琛先生、李爻之先生,谢谢你们能够原谅妈妈不能时时陪伴,你们的甜甜笑容,是深夜中我的秉烛明灯。



主要观点

1

从公诉权运行的实际状况出发,发现积极公诉观、消极公诉观的表象及内因。


报告对北京乃至全国的公诉权行使现状进行调研,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剖析我国公诉权行使中的问题,提出公诉标准实践把握不当问题是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核心。

一方面,是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过度追诉的积极公诉观,在制造了大量轻刑案件(包括定罪免刑、缓刑、拘役、管制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在为冤错案件的产生推波助澜。这种强调构罪即诉、追求公诉成功率的积极公诉观,与检察裁量权适用范围窄、适用程序复杂有关,也与流水作业、互相配合的三机关关系有关,同时司法的非独立性,检察权行使不能摆脱地方利益更加固化了积极公诉观。

另一方面,消极公诉的做法也大有市场,表现为多次的退回补充侦查、高比例的存疑不诉,虽然最终的无罪判决率很低,但大量的准无罪案件被以撤回起诉的方式予以消解。这种动辄不诉了之的消极公诉观,与指控责任不合理扩张、夸大无罪判决的负面作用,只关注公诉风险,忽视了被害人权益保护、怠于行使公诉权密切相关。

法学研究一定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简单的照搬照抄国外经验,很可能药不对症或者水土不服,只有对国情有着深刻的洞察,对司法实践有清醒的认识,能够反省司法实践运行中大家都习以为常的做法有何违背人情、法理之处,是本报告的一个创新之处,即密切联系司法实践。

2

结合域外法治,对我国公诉标准进行科学的界定


法学研究要有一定的学习和传承,在构建中国特色的公诉标准时,我们需要借鉴域外法治经验,如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审查其公诉提起的能与不能。

如在公诉的证据标准上,各国对刑事证明的程度普遍低于我国,几乎没有国家像我国一样将公诉标准设置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在公诉的弹性标准上,各国普遍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大量不起诉的情形,赋予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一定的考量标准处理公诉案件,而且出于节约诉讼资源的考虑,各国检察官均将大量的轻罪案件予以分流,同时,为了避免简单不起诉所带来的个别预防失范问题,各国更加重视刑罚替代措施的适用。

3

提出了公诉标准的维度概念


认为公诉标准应当是刚性标准与弹性标准的综合,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侧重。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是,公诉刚性标准中被设置了过高的证明要求或者出现了迁就利益主体的倾向,对公诉证明标准与审判标准的区分争议较大,如何进行科学界定,合理划分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是一个深刻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公诉人的定位问题,如果将公诉人界定为完全的客观公正,等同于法官,那么公诉的标准就要等同于审判标准,但这并符合诉讼原理,也不符合刑事程序设置的目的。

因此在审判标准之外结合公诉权的属性界定公诉证明标准,是本报告重点论述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公诉弹性标准欠缺、不被遵守,缺乏公共利益进行衡量、不当诉而诉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正确界定公诉的裁量权,妥当行使不起诉权,也是设定公诉弹性标准的主要问题。刚性标准与弹性标准的结合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如重罪轻罪、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等)有不同的侧重。

4

构建出可以指导司法实践的公诉标准通用法则


报告将公诉标准划分为刚性标准和弹性标准,其中刚性标准的关键就是证明标准,借鉴了各国证明标准的规定,提出了以有罪判决证明标准为参照、主客观相结合的公诉证明标准:“检察官认为证据基本充分,有极大定罪可能”。

弹性标准中的公诉裁量标准,主要是公诉权的分流功能,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大陆法系的公诉裁量权以及公共利益原则等,提出了公诉裁量的一般规则及具体案件中的裁量规则。

综上,报告采用实证分析兼以理论研究的方式,从问题意识出发,寻找公诉权不当行使现象背后的原因,并参考域外法治经验和国际司法趋势,结合诉讼法原理,提出公诉标准划定的合理、合法限度,对今后全国公诉制度改革、公诉理念变更起到引领、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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