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更安心
多部门共同印发指导意见,放开参保户籍限制,推出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更安心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出租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为灵活就业注入新的活力。
日前,人社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平台企业规范用工、合理承担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要求,提出了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的重点。
作为国家层面第一个系统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文件,《意见》出台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迎来哪些利好?记者进行了采访。
灵活就业吸纳就业作用凸显
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2020年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达8400万人,其中有大量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杨伟国表示,新就业形态以互联网平台作为组织方,将分散的灵活就业组织起来,赋予灵活就业新的内涵。
在此背景下,灵活就业正逐步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分析,新就业形态具有门槛低、容量大等特点,为老人、残疾人、贫困劳动力等群体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
杨伟国表示,新就业形态可共享、可兼职的特性,让本职工作不饱和人员能够通过平台获得更高的收入,拓展了劳动者的增收渠道。
不过,新就业形态在促进就业创业、拓宽劳动收入渠道的同时,也存在着劳动关系不明晰、权益保障有欠缺等问题。
由于平台往往采用众包、业务外包等方式来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许多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不明晰而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这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旦遭遇工伤、疾病等,容易陷入生活困难境地。
张成刚表示,《意见》的出台及时补齐了制度短板,健全了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既有助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和群众收入。
这其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劳动者与平台关系的界定。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灵活、平台用工灵活,有大量的隐蔽型雇佣等新情况,《意见》提出,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些要求创新思路,既考虑现行法律框架和制度措施,又能破解平台经济中平台与劳动者关系不明确的问题,界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应的劳动保护责任,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的难点、痛点。”张成刚说。
不少受访专家表示,《意见》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用工方式的确认和规范,为平台用工管理和平台用工争议处理提供了政策依据,是《意见》的创新之处。
创新制度,多措并举,织就保障网
如果说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关系的界定是基础,那么如何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障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
张成刚认为,此次《意见》明确放开户籍限制,这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能够帮助其更好融入就业地城市,更安心地工作。当然,此项政策在个别超大型城市可能难以一步实现,希望有关政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
据介绍,广东省于5月份出台文件,取消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为异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大开参保方便之门。同时,广东省大力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便利,整理归集了账户建立、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申领等各项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现行政策,方便灵活就业人员明晰政策,及时办理参保缴费。
《意见》还明确提出,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将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近年来,外卖小哥等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时,在缺少工伤保险的背景下,多数平台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实现其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但与工伤保险相比,商业险普遍附加值低、保障力度较小。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正在积极研究出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办法,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的优势,在工伤保险制度的大框架下,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此次推出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意见》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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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