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期开工企业临时管理制度如何制定?市总工会提供模板来了!
为配合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开工企业急需的如何实现特殊时期规范化管理提供帮助,促进柳州市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继2月3日发布疫情期间劳动争议问题处理指南后,市总工会再次紧锣密鼓组织法律专业力量,赶在广西延迟复工期结束前,及时研究推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管理及用工临时制度(参考模板)》,义务提供给柳州市各企业参考。各单位可在模板基础上结合本单位情况增、删、改,自行加以取舍和完善,以促进企业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管理及用工临时制度
(参考模板)
第一条 制定原因及目的
2020年2月1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区内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说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日常管理及用工规范会与以往略有区别,为了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制度,特别是在施行灵活用工期间,职工管理制度更加需要明确。为配合 2020年2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下发的文件要求,结合柳州市企业及经营实际情况,柳州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就疫情防控期间就企业经营管理及用工制度制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管理及用工临时制度(参考模板)》,供企业作为参考。
第二条 疫情期间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具体实行时间以政府部门及企业对外通知为准。包括2020年春节假期、春节延长假期、政府部门规定的延迟复工期、政府部门规定的解除疫情期。
(二)弹性工作制期间,职工在家办公的,可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自觉学习,提高职业技能,按时报告职工及同住家人身体状况;需在办公室、车间工作的职工应在遵守疫情期间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完成任务。
(三)安排职工具体细则如下:
工作时间:
1、原则上实行每日八小时,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
2、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工作时间,日工作小时数可由员工自行支配,但每周不得少于 40 小时。
3、周末加班小时数可抵扣工作日小时数。
4、工作期间手机保持开机状态,及时关注微信工作群、个人工作邮箱信息。
工作任务及反馈:
1、职工完成工作任务时要计时。
2、工作计划考核采取计划制定人提交完成情况报告。
3、弹性工作制期间总体考核,最终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反馈和通报。
第三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1、职工具体工作任务由部门负责人部署分配,工作完成效率及质量以部门负责人评价考核为准。
2、弹性工作制期间,职工工作完成进度需实时同步、汇报,便于部门负责人掌握工作进度,统筹安排。
3、弹性工作制期间,职工工作需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四条 请假、休假制度
(一)疫情防控期间弹性工作制期间执行特殊请假程序:
1、职工通过电话、微信告知部门领导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备案。
2、较长的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假期结束或取消疫情防控期间弹性工作制后,请假员工需补书面请假申请并备案。
4、假满之后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二)疫情防控弹性工作制期间,请假的薪资发放标准与正常工作制期间标准一致。
(三)请假、休假其他规定:
1、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2、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的,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3、弹性工作制期间,工作时间段工作手机未开机超过 2 小时且无合理解释的,视为旷工半日;未开机超过4小时且无合理解释的,视为旷工1日,旷工处罚按公司制度执行。
4、弹性工作制期间,工作时间段未及时回复工作信息、邮件的,延迟超过2小时视为请事假半天,扣半天工资;延迟超过6小时的视为旷工半日。
5、在外地因疫情未及时返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6、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7、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第五条 工资待遇
(一)春节期间及延长假期的工资待遇
1、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提供劳动的职工工资支付标准:
①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②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③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1、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3、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六条 春节假期延长与政府要求的延迟复工
(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延迟复工时间不同于国务院通知的延长假期(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应理解为是政府为了防控疫情而设定的应急处置时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二)延迟复工的起止时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在2020年2月2日春节延长假期结束后,即从2月3日起开始起算延迟复工,除涉及保障城乡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防护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物流配送、超市商场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自治区内其他各类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在复工复产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第七条 疫情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及待遇问题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工在非工作时间感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属于正常出勤。对于被隔离解除后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享有医疗期。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第八条、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情形的处理
(一)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企业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到期,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三)国家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期限届满(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性政策,建议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防疫措施要求
1、弹性工作制期间非紧急及必要事由,职工在家办公,无需外出或到办公室、厂房车间,隔离在家期间注意个人卫生,保持通风,饮食安全,如出现身体不适需及时与部门负责人汇报,就医问诊。
2、职工分散办公期间,如外出,需佩戴口罩,增加防疫意识。
3、如需到办公室、厂房车间的员工,自觉佩戴口罩,配合做好企业安检及体温检测等工作,遵守防疫规范的规定。
4、职工及家属,接触人员如有确诊、疑似感染,或身体不适的情况,必须24小时内向企业疫情防控小组或部门负责人报备,同时做好自我隔离及休养工作。其他职工应积极协调,及时跟进该职工的相关工作,保障手上工作无搁置,做好工作安排及预案。
5、无论是在家办公或需到办公室、车间工作的职工,均不得开会、聚堆、串门等减少传播风险。
6、工作期间如被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需自行前往或配合企业相关负责人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不得拒绝。
7、如职工拒绝,企业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企业相关负责人可以报告给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十一条 制度生效
(一)该制度仅适用于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防控期解除恢复正常工作后该制度失效。
(二)新冠肺炎防疫期间管理制度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程序完善公布后生效。
(三)生效后发布在企业对外网站或微信工作群等。该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待解除防疫措施 恢复正常工作后该制度失效。
温馨提示
一、公示程序可以考虑采用发送到每一位职工办公邮箱或微信工作群或企业网站,通知阅读并回复确认的方式。公示方式可以同时多种多样。
二、适用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及修改。
三、因时间仓促,恐有思虑不周地方,本模板仅供参考。
四、本模板解释权归柳州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有疑问或需要咨询解答,请联系我们:柳州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覃柳芳13877233988;陈柳山13788221766;李焕杰18977233558;李庆誉13677722217。
来源:柳州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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