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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如何理解刑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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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
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就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认为: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的具体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征求你们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2年4月8日)
答: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人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7月24日)
本文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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