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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市指定兴山办理李某应等涉黑案,昨公开庭审

兴山县融媒体中心 和美兴山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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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日,兴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阳市李某应等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一案。该案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兴山法院管辖,这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兴山法院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7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应先后出资成立多家公司从事家电销售业务,自2007年开始,李某应为扩大资金规模,以承诺高息为手段,在当阳市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以电器经营需要资金为由,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在骗取和非法吸收大量资金后将部分资金用于高利放贷活动谋取违法利益。2012年开始,李某应为确保放贷对象按时还钱及阻止集资参与人讨债,纠集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无业人员,对集资参与人和放贷对象实施暴力或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李某应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拘禁放贷对象,强行暴力索债,欺压百姓,给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损害,给当地群众心理造成较大恐惧。该组织实施的虚假诉讼、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致国有资产和群众财产形成巨大风险,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被告人陈某萍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彭某林实施了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龙、赵某军、曹某飞实施了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成实施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彦实施了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分别追究9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该案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兴山法院副院长万里担任审判长,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章雪松等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庭审现场严格落实防疫要求,配套应急、卫生、电力、消防等综合保障措施,确保整个过程万无一失。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台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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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娱  编审|李斌 熊勤  终审 | 邹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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