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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MF963-2017 中文版 - (1)

哥是个传说 玩具行 2024-01-31


 ASTMF963-2017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 1

 

本标准是以固定代号F963 发布的。其后的数字表示原文本正式通过的年号;在有修订的情况下,为上一次的修订年号;圆括号中数字为上一次重新确认的年号。上标符号(ε)表示对上次修改或重新确定的版本有编辑上的修改。


 


 

简介

 

该消费者安全规范的宗旨在于制定一个全国认可的玩具安全要求。尽管这项规范不会免

 

除家长为适龄儿童选择合适玩具时应尽的的责任,或对于不同年龄儿童接触到同一种玩具时

 

家长的监督责任,但是这项规范的应用会将规范中涵盖的玩具的正常、可预计使用以及可适

 

当预见的误用情况中发生事故的几率降至最低。该项规范最初作为一项非官方性质产品标准

 

由国家标准局商业司负责,并于1976 年发布(PS72-76)。当前版本拟对安全性要求进行更

 

新,在参考了下面要求后使本标准包括这些要求的内容:已发布联邦强制性要求、相关非强

 

制性标准、设计潜在危险的某些新要求以及基于生产商使用原标准的经验进行的技术修订版

 

本。

 

 


 

1.  范围

 

1.1 本规范2涉及到一些还未被公众认可的、在玩具正常使用中或可适当预见的误用后可能

 

碰到的危险情况。不能确保涵盖到每种特定玩具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除与安全性相关之外,

 

本规范中不涉及产品性能或质量。除指出玩具功能危险和适用年龄范围的标签要求之外,本

 

规范中不包括作为玩具功能部分的固有、公认的危险方面的要求。譬如,锐利的针尖是针的

 

功能所必须的。针的固有危险是玩具缝纫盒的购买者都了解的,这种危险要作为正常的指导

 

程序传达给用户。

 

 


 

1  该消费者安全规范受ASTM F15 消费者产品委员会的管辖,并由F15.22 玩具安全性分委员会直接负责。

 

现行版本于 2011 年12 月 1 日批准,2011年 12 月出版。原始版本于1986 年批准,上一版本是2008 年批准的 F963-08。DOI:10.1520/F0963-11。

2玩具工业协会(TIA)有时会通过其律师向协会成员和其他机构作为一项服务内容对此规范做出解释。TIA的解释未通过ASTM 的审核或批准,应视作TIA 自身的观点。



 

1.2 另一方面,骑乘玩具使用时有其自身危险(例如,摔落在人行道上),制造时也可能有

 

危险(锋利边缘、暴露在外的机械装置等),通过本规范的应用,这些危险将减低至最低程

 

度。

 

1.3 本规范涵盖了14 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要求和测试方法。针对不同要求的年龄限制见

 

于本规范中。这些限制反映了危险性质和期望的儿童处理这些危险具备的智力或/和生理能

 

力。

 

1.4本规范中没有涵盖的商品如下:

 

  • 自行车

  • 三轮车

  • 非动力滑板车

  • (见消费者安全规范F2264)

  • 娱乐动力滑板车和袖珍型自行车

  • (见消费者安全规范 F2641)

  • 弹弓类和尖锥形标枪类玩具

  • 草场器材

  • 非粉末状枪类玩具

  • 风筝

  • 成品不是主要用于玩耍的业余爱好用器材和工艺品

  • 成品不是主要用于玩耍的模型物品

  • 不是主要用于玩耍的蜡笔、颜料、粉笔和其他类似艺术材料的材料本身或成品,不管是

         否为玩具的组成部分,根据4.29.1-4.29.3 所有艺术材料必须符合LHAMA。

  • 与运动商品、野营商品、运动器材、音乐器材和家具相似的玩具;然而,

         包含它们的配对件。(普遍的看法是在玩具和这些相似产品之间常常很难有明确的分界              线,例如音乐器材和运动产品和与之相似的玩具。生产商或者经销商的目的,以及正常               使 用和可适当预见的误用情况,决定了产品是否为玩具)

  • 与装有动力装置的飞机、火箭、舰艇和车辆模型相似的玩具;然而,包含

        它们的配对件。

  • 恒定充气产品

 

1.5 附录 A1 包括了有年龄标记玩具和玩具包装的一般导则。

1.6 附录 A2 中包括了有关包装和装运的信息。

1.7 该消费者安全规范包括下列章节:

 

标题

章节

范围

1

参考文件

2

术语

3

安全性要求

4

材料质量

4.1

易燃性

4.2

毒理学

4.3

电能/热能

4.4

发声玩具

4.5

小物品

4.6

可触及边缘

4.7

突出部

4.8

可触及点

4.9

线状或杆状物体

4.10

钉子和紧固件

4.11

塑料薄膜

4.12

折叠装置和铰链

4.13

玩具中的细绳和橡皮筋

4.14

稳定性和过载要求

4.15

有限空间

4.16

车轮、轮胎和轮轴

4.17

孔、间隙和可触及性

4.18

仿制防护装备

4.19

抚慰奶嘴

4.20

投射类玩具

4.21

出牙嚼器和出牙用玩具

4.22


摇铃

4.23

挤压玩具

4.24

电动玩具

4.25

可附在婴儿床和婴儿用围栏上的玩具

4.26

填充玩具和豆袋类玩具

4.27

婴儿小推车和婴儿车玩具

4.28

艺术材料

4.29

玩具枪标识

4.30

气球

4.31

带有球形端的某些玩具

4.32

弹球

4.33

球类玩具

4.34

毛绒球

4.35

半球形物体

4.36

系弹性绳的悠悠球

4.37

磁体

4.38

下颚可陷入的手柄和转向盘

4.39

膨胀材料

4.40

玩具箱

4.41

安全标识要求

5

使用说明

6

生产商标志

7

测试方法

8

简介

8.1

危险物质含量试验

8.2

玩具,玩具部件和材料的重元素含量测定的试

8.3

验方法


清洁度和防腐剂效力试验

8.4

正常使用测试

8.5

误用测试

8.6

冲击试验

8.7

  

移除元件时的扭力试验

8.8

移除元件时的拉力试验

8.9

抗压试验

8.10

卸除轮胎、卸除快速轮胎和轮轴组合试验

8.11

挠曲试验

8.12

口动玩具测试

8.13

射弹

8.14

骑乘玩具的稳定性测试

8.15

电池操作的电动玩具马达阻转测试

8.17

电动骑乘玩具测试

8.18

蓄电池玩具测试

8.19

产生噪音的玩具测试

8.20

轮式骑乘玩具的动态强度测试

8.21

包装膜厚度

8.22

绳圈与绳索测试

8.23

系弹性绳的悠悠球玩具的测试方法

8.24

磁体测试方法

8.25

锁闭装置或其他装置测试方法

8.26

标识

9

年齿分级导则

附录 A1

包装和装运

附录 A2

附在婴儿床上或婴儿围栏上玩具的设计导则

附录 A3

浴盆玩具突出部的设计导则

附录 A4

固体和软性玩具易燃性测试程序

附录 A5

布料易燃性测试程序

附录 A6

重元素总量分析用复合程序

附录 A7

2007  修订说明

附录 A8

2008  修订说明

附录 A9

2011  修订说明

附录 A10

 


 

1.8最先规定的数值视为标准值。括号中的数值仅作参考信息。

 

1.9 以下预防性声明只适用于本规范的第8 章试验方法部分。本标准并没有完全列举所有的

 

安全声明,如果有必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斟酌。使用本规范前,使用者有责任制定符

 

合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条例和规范,并明确该规范的使用范围。

 

1.10本标准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TBT)委员会发布的“制定国际标准的指南、建议和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国际公认的标准化原则制定的。

 

 



2.  引用文件

 

2.1ASTM 标准:3

 

D374    固体电绝缘材料厚度的测试方法

D642    运输集装箱、组合件和单体加载的抗压缩能力测定的测试方法

D880    运输集装箱和系统的冲击试验的试验方法

D999    运输集装箱振动测试的试验方 

D1193    试剂水规范

D2240    橡胶性质的测试方法——邵氏硬度

D3421    氯乙烯塑料中提取并测定增塑剂混合物含量规程4

D4236    具有慢性健康危害的艺术材料的贴标签规程

D5276    自由下落情况下满箱作落体试验的测试方法

F404    高脚椅消费者安全规范

F406    非全尺寸婴儿床/游戏场地消费者安全规范

F834    玩具柜消费者安全规范

F1313    橡胶奶嘴中挥发性N-亚硝胺含量的规范

F1148    家用操场器材消费者安全性能规范

F2264    非动力滑板车消费者安全规范

F2641    娱乐动力滑板车和袖珍型自行车消费者安全规范

F2853    通过采用多单色激励束的能量色散X线荧光光谱测定法测定漆层和类似涂层或

者基底和同质材料中铅的试验方法

F2923    儿童首饰消费者产品安全规范

 

 


 

3  对于参考的ASTM 标准,请查看 ASTM 网站www.astm.org,或联系ASTM 客户中心,邮件:service@astm.org。对于ASTM 标准卷册年鉴的信息,参看ASTM 网站标准文件摘录页。

 

4  撤销。该历史标准的最后批准版本见网站www.astm.org。


 


 

2.2ANSI标准:5

 

C18.1    M, PART 1, 便携式一次性电池和水电解质电池通用规范

C18.1    M, PART 2,便携式一次性电池和水电解质电池安全标准

C18.2M PART 1,  便携式充电电池通用规范

C18.2M PART 2, 便携式充电电池安全标准

C18.3M PART 1, 便携式锂一次性电池通用规范

C18.3M PART 2, 便携式锂一次性电池安全标准

ANSI/UL 1012  除了2级以外的电源设备

ANSI/UL60950 信息技术装置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ANSI/UL2595 电池驱动设备的通用要求标准

S1.4    声级计规范

Z315.1    三轮车安全要求

 


2.3欧洲标准:6

EN 71-1    玩具安全性—第 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质

EN 71-3    玩具安全性—第 3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2.4联邦标准:7

15CFR 1150 外观相似的仿造强制玩具标志

16CFR 1303 关于含铅涂料和某些含有含铅涂料消费品的禁令

16CFR 1500 危险物质法规,包括以下章节:

16CFR 1500.3(c)(6)(vi)“易燃固体”定义

16  CFR1500.14 法案条款 3(b)下要求贴特殊标签的产品

16CFR 1500.18 儿童禁用玩具和其他禁用物品

16CFR 1500.19 贴错标签的玩具和为儿童使用的其他物品

16CFR 1500.44 极易燃和易燃固体物质鉴别方法

16CFR 1500.47 玩具盖子产生的声压级别测定方法

16CFR 1500.48 8 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和其他物品中尖点的测试技术要求

16CFR 1500.49 8 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和其他物品中锋利金属或玻璃边缘的测试技术要

16  CFR1500.50-53 儿童用玩具和其他物品的模拟使用和误用测试方法

16CFR 1500.83 小包装、次要危险和特殊环境的豁免

16CFR 1500.85 禁用危险物质分类的豁免

16CFR 1500.86 禁用儿童用玩具或其他物品分类的豁免

16CFR 1500.87 儿童用含铅产品:不可触及的部件零件

 

 


5 可从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网站获得电子版副本:www.ansi.org; 可从全球工程文件获得硬拷贝副本,地址:15  Inverness Way East, Englewood, CO 80112.

 

6  可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获得,地址:Avenue Marnix 17,B-1000, Brussels, Belgium, http://www.cen.eu.

 

7  可从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网站获得:www.cpsc.gov,或美国政府印刷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处获得,地址:P.O. Box 371954, Pittsburgh, PA 15250-7954; 网站:www.gpo.gov

 



16  CFR1500.88 消费者产品安全改进方案条款101下某些电子设备的铅含量限制的豁免

16CFR 1500.91 消费者产品安全改进方案条款101 下某些材料或产品的铅含量测定

16CFR 1501 3 岁以下儿童用玩具和其他由于小部件而可能造成窒息、吸入或摄入危险

的物品鉴定方法

16CFR 1505 儿童用电动控制玩具或其他电动控制物品的要求

16CFR 1510 摇铃的要求

16CFR 1511 抚慰奶嘴的要求

16CFR 1610 布料织物易燃性标准

21CFR 110 现行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人类食物规程

21CFR 170-189 人体消费食物

21CFR 700-740 特定化妆品要求

21CFR 73,74,81,82颜色添加剂

29CFR 1910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40CFR 141.63 微生物污染物的最大污染物含量

49CFR 173.100,109 C 级爆炸物定义


CPSC-CH-E1001-08.3    儿童用金属产品(包括儿童用金属饰品)的总铅(Pb)含量测定用标准操作程序  8

 CPSC-CH-E1002-08.3 儿童用非金属产品的总铅(Pb)含量测定用标准操作程序8

CPSC-CH-E1003-09.1 油漆和其它类似表面涂层的铅(Pb)含量测定用标准操作程序8

CPSC-CH-E1004-11测定从儿童用金属首饰中萃取的镉(Cd) 的标准操作程序8

MIL-D-17951军用规范:甲板敷料,轻质,不滑,磨料颗粒图层织物,膜或复合和密封化合物

SS-T-312B瓷砖、地板:沥青、橡胶、乙烯、乙烯基石棉 9

非官方产品标准 PS72-76玩具安全 10




2.5 ISO 和 IEC 标准:11


ISO 3696    实验室分析用水—规范和试验方法

 


 8  可从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 (CPSC)获得:地址:4330 East West Hwy., Bethesda, MD 20814, http://www.cpsc.gov.

 

9  可从美国政府印刷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处获得,地址:732 N. Capitol St., NW, Mail Stop: SDE, Washington, DC 20401,http://www.access.gpo.gov.

 

10 可从美国政府印刷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处获得,地址:732 N. Capitol St., NW, Mail Stop: SDE, Washington, DC20401,http://www.access.gpo.gov.

 

11 可从国家标准化组织(ISO)获得,地址:1 rue de Varembé, Case postale 56, CH-1211, Geneva 20,Switzerland, http://www.iso.ch.


 

 ISO 3746:1995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

 调查法

ISO 7779    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电信设备排放气载噪声的测量

ISO8124-1 玩具安全性—第1 部分:与机械和物理性质相关的安全方面ISO 8124-3 玩具安全性—第3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ISO11201 声学-及其和设备发射的噪音在一个反射平面上方可忽略环境校正条件下进行工作位置和其它指定位置的发射声压级测量

ISO 11202    声学—机械和设备产生噪声—工作现场和其他特定位置排放声压级的测定

—原位测量法

ISO 11204    声学—机械和设备产生噪声—工作现场和其他特定位置排放声压级的测定

—要求环境修正的方法

IEC 60086-2    一次性电池:物理和电气规范

IEC 60384-14 电子设备用固定电容器-第14部分:分规范:抑制电磁干扰和电源网络链接用固定电容器

IEC60738-1 热敏电阻器-直热式阶梯函数正温度系数-第1-1部分:通用规范

IEC6095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IEC 61672-1    电声学—声级计—第 1部分:规范

IEC 61672-2    电声学—声级计—第 2部分:模型评定测试

IEC62133 包含碱性或者其它非酸性电解液的二次单体电芯和电池(组):便携式密封二次单体电芯及由他们制作的用于便携设备钟的电池(组)的安全要求。

 



2.6UL标准12

UL-94 设备和器具中塑料燃烧性能安全等级规范

        UL 1642 锂电池安全标准

        UL 2054 家用和商用电池标准

UL62133便携式蓄电芯及使用其制造的电池,便携应用的安全要求

ANSI/UL 1012除了2级以外的电源设备

ANSI/UL2595 电池驱动设备的通用要求标准

ANSI/UL60950 信息技术装置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2.7加拿大标准

CAN/CSAE62133便携式密封二次电池和由他们组成的电池,使用含碱性和其它非酸性电解液的二次方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

 



2.8其它标准

CTFAMicrobiologicalGuidelines,Methods M-1个人护理产品微生物含量的测定14

CTFAMicrobiologicalGuidelines,Methods M-2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铜绿甲单细胞菌和白色念珠菌的检查和鉴定

CTFAMicrobiologicalGuidelines,Methods M-3水溶性个人护理产品的保鲜测试方法

U.S.Food and Drug Aministration 细菌分析手册15

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 Volume 35/61 非无菌产品的微生物检验:微生物检测试验16

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 Volume 35/62非无菌产品的微生物检验:特定微生物检测试验16

United States Pharmacopia, Volume 35 (or mostcurrent), Chaptre 1231 制药用水17

 

 

12可从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获得

13可从加拿大适用标准委员会(CGSB)获得

 

 



3.  术语

 

3.1本标准中特定术语定义:

 

3.1.1A 加权声压级(LpA)——使用标准A 加权测得的声压级。

 

3.1.2可触及——(部分或部件)描述如16 CFR 1500.48 和 16 CFR1500.49 中所述可触及性

探头前部的任何部分能够接触到的玩具的任一区域。(见图1)

 

注 1:图 1中提供了与两个年龄段儿童对应的两种探测器的尺寸。

 

3.1.3碱性电池——具有碱性锰电化学的不可重复充电的干电池。

 

3.1.4水上玩具——不管是否已经充气均可承受儿童重量并可作为器械在浅水区玩耍的物

品。不包括洗浴玩具、沙滩球和美利坚合众国海岸警卫队批准使用的救生器材。

 

3.1.5 箭——以150.mm以上长轴的方式弹射,用于小孩持弓释放的物体。

 

3.1.6艺术材料——生产商或分包商销售或提供的适用于任何媒介的视觉或绘画艺术中作品 

创作的任一阶段的任何物质。该定义包括成为艺术作品一部分的物质如涂料、画布、油墨、

蜡笔、粉笔、焊料、铜焊棒、焊剂、纸张、粘土、石头、线、布料和照相胶卷等。还包括与

最终艺术作品的创作紧密相关的物品如刷子、清扫刷、溶剂、陶瓷干燥炉、丝网、模具、模

具制作材料和照相洗印化学试剂等。


 




a

b

c

d

e

f

g











(0-36 月儿童)


探头 A

.110

.220

1.020

.577

1.731

1

18  9/32










(“ 37-96 ” ”)

探头 B

.170

.340

1.510

.760

2.280

1  1/2

17  25/32











图1可触及探头 (所有尺寸单位为英寸)

 

 

3.1.7球类——任何设计用于扔掷、拍打、踢、滚动、抛掷或弹跳的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物

体。这个术语“球类”包括任何通过细线、橡皮筋或类似弹性绳系在玩具或物品上的球形、卵

形或椭圆形物体。术语“球类”还包括任何指定或拟定用作球类的、由多个平面连接成为一

个接近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的多面物体。术语“球类”不包括骰子或永久装入弹球机器、迷

宫或类似外部容器的弹球。根据16 CFR 1500.53 进行测试时,如果弹球未从外部容器中取

出则认为弹球永久性装入容器。

 

3.1.8基础材料——在其上可以形成或沉积涂层的材料。

3.1.9 纽扣电池——小圆形,高度小于直径非锂电池

3.1.9.1 讨论——这个定义缘自ANSIC18.1M PART 1:这些电池是通常被SR,LR指定:如:SR44,LR44,SR45,LR45,SR54,LR54.

3.1.10硬币式电池——小圆锂电池,自身高度大于直径的电池。

3.1.10.1讨论——这个定义缘自ANSIC18.1M PART 1:这些电池是通常被CR指定:如:CR1620,CR2016,CR2020CCR2032,CR3032.

3.1.11电动玩具——至少有一项功能需依赖电能并由电池提供动力的玩具。

3.1.12毛刺——如果材料未被切断或未进行表面处理,玩具或部件边缘或连接处发现的粗糙

部分。

3.1.13C 加权最大声压级(LC最大)——使用标准化C 加权获得的最大声压级。

3.1.14近耳玩具——拟在靠近耳朵处使用的玩具,即发出声音的玩具部分一般靠着儿童的耳

朵(例如:从听筒发出声音的玩具电话)。

3.1.15涂层——在基础材料上形成或沉积的所有材料层,包括油漆、清漆、亮漆或具有类似

性质的类似物质,不管它们是否包含金属颗粒,涂层按照16 CFR 1303 定义用一把尖锐

刀片可刮下来。


3.1.16倒塌——结构的突然或意外折叠。


3.1.17压缩弹簧——压缩后能够回到初始状态的弹簧。


3.1.18恒定充气产品——依赖来自一个或多个电动吹风机供应的连续气压来保持其形状的

结构,通常由柔韧织物制造而成,其设计用于儿童活动用途,这些儿童活动可包括但不局限

于以下活动:弹跳,攀爬,滑动或互动式玩耍。


3.1.19绳——一段较细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机织螺旋形绳索、绳、塑料织物带、

带子和那些一般称为细线的纤维材料。

 

3.1.20化妆品——任一拟定或可能涂抹、喷洒或喷射、导入或涂敷于人体表面作为清洁、美

 

化、促进或提高吸引力或改变外貌用途的物品。

 

3.1.21压损——由两个坚硬表面挤压造成的部分身体的损伤。

 

3.1.22卷边——邻近边缘部分的薄片弯曲成弧形并与薄片基体形成小于90°角的边缘,如图

2  所示。

图2卷边

 

 

3.1.23某一方法的探测极限值——空白值标准偏差的三倍。

 

3.1.24发射装置——一个单纯释放和推进射弹的系统。

 

3.1.24 驱动装置——连接部分或部件的组合(例如,齿轮、皮带、绕线装置),至少其中之

 

一能够移动并由其他不依赖儿童的动力源(例如,电源或机械方式)提供动力。

 

3.1.25 边缘,危险——在正常使用和可适当预见误用玩具情况下具有不合理伤害风险的可触

 

及边缘。拟为八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的金属和玻璃边缘如果未能通过16 CFR 1500.49 中

 

所述锋利边缘测试,则定义为具有潜在危险。除金属和玻璃之外的边缘如在平常操作条件下

 

感觉较为锋利,则定义为具有潜在危险。

 

3.1.26橡皮筋——以不低于20 in(510mm)/min的测试速度拉长至少 10%后能够自身即刻

 恢复到先前本身尺寸和形状的材料。


3.1.27 膨胀材料——任何用于玩具中的材料,任意时间段,如在6,24,48,72小时浸泡在去离子水(见8.30.3-8.30.5)中浸泡,从其原来的状态(见8.30.2)在任何方向,其膨胀大过50%

 

3.1.27 等价声压级(LAeq)——在规定时间段和规定位置与时变声音具有相同 A 加权声音能

 

量的稳定状态的声压级。

 

3.1.28爆炸——以材料快速膨胀或突然破裂为特征的能量的突然释放。

 

3.1.29拉伸弹簧——拉伸后自身回复到初始状态的弹簧。

 

3.1.30紧固件——将两个或更多部件缚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例如,螺丝钉、铆钉和卡钉)。

 

 

3.1.31斜薄边——材料剪切或切割过程中引起的斜薄边(或朝边缘方向厚度的降低)。

 

3.1.32溢料——模具组合的配件间溢出的多余材料。

 

3.1.33折叠装置——操作中能够产生压损、修剪、固定或剪切作用的铰链、枢轴、折叠或滑

 

动部件的组合。

 

3.1.34自由飞行——无限制的飞行, 由一个力而不是单独自身重力发起,在空气中飞行不管飞行是否终端是否有栓绳限制 (如玩具枪)

 

3.1.35绒毛——易于从带有细毛表面的玩具上取出的少量纤维型材料。

 

3.1.36手持玩具——拟持于手中使用或操作的玩具。实例包括玩具工具、小型电子游戏机、

 

电子宠物、玩具娃娃、音乐玩具和烟火玩具。

 

3.1.37危险——玩具在正常使用或可适当预见误用情况下引起不合理伤害或疾病风险的特

 

征。

 

3.1.38危险磁体——磁通量指数>=50(参照测试方法 8.25.1)和属于小物品的磁体(参照 4.6

 

和图 3)。

 

3.1.39危险磁体部件——根据8.24.1所述方法进行测定时磁通量指数>50的附属或嵌入磁体

 

的玩具的任一部分,其是一个小物品(参照4.6 和图 3)。

 

 图3 小部件圆筒

 

 

3.1.40螺旋弹簧——盘绕形状的弹簧。

 

3.1.41折边——邻近边缘的薄片部分通过一个接近180°角折回到包片本身,邻近边缘的薄

 

片部分与薄片主体接近平行,如图4 所示。

 图4折边

 

 

3.1.42铰链线间隙——沿着或邻近通过旋转轴确定的直线的玩具固定部分与可移动部分之

 

间的距离,如图5 中尺寸I所示。

 

 

 图注

 

1  铰链线

 

2 外罩                I=铰链线间隙

 

3  箱体

 

图5改变铰链线间隙


 

 

3.1.42 脉冲声——以持续时间低于一秒、大大超过环境噪声的声压短暂漂移为特征的任何声

 

音。

 

3.1.43 少年用产品——设计用于或拟主要用于儿童的消费者产品,其主要不是用于玩耍。这

 

些包括但不局限于诸如婴儿床/摇篮,浴座,婴儿浴盆,马车和婴儿手推车,可调桌,全尺

 

寸小儿床,闸门和外壳,手持婴儿搬运器,高椅,幼儿弹跳装置,幼儿秋千,游戏场/非全

 

尺寸婴儿床,便携式床栏杆,便携式钩状椅子,软婴儿搬运器,静止活动中心,幼童床和学

 

步车等产品。


 

 

3.1.44搭接——边缘与平行表面交叠但不一定要在沿交叠长度的所有点上进行机械连接的

 

接合,如图6 所示实例。


图6 典型搭接接头

 

 

 

3.1.45大体积玩具——次要附加物不计算在内时投影底面积大于400 in.2(0.26m2)或体积

 

大于3 ft3(0.08m3)的玩具。

 

注 2:通过计算连接每个支架最外边缘的直线围出区域的面积可得到带有永久性支架的玩具的底面积。

 

3.1.46乳胶气球——任何包括设计用空气或其他气体充气的乳胶袋的玩具或装饰品。该术语

 

不包括用于水上活动的充气儿童玩具,如橡皮筏、挡水翼墙、游泳圈或其他类似物品。

 

3.1.47 尖端——弹射物上(如,顶端,边,或突起位置),可能在非预期情况下当向眼睛发起时会与眼球相接触的位置。


3.1.47.1 讨论——它将包括弹射物合理预期能撞击眼睛的所有位置,弹射物可能在非预期的方向(如,翻滚)飞行。在定义边缘是否会撞击眼睛,眼睛的大小,眼睛的球形应该考虑到。

 

3.1.48 磁性/电的试验装置——玩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磁体,用于设计磁学电学的教学试验。


3.1.49弹球——由硬质材料如玻璃、玛瑙、大理石或塑料等制成的球体,用在各种儿童游戏中,一般作为比赛物品或记分物品。该术语“弹球”不包括永久性置于玩具或游戏中的弹球。依据16 CFR 1500.53 进行测试时,如果没有从玩具或游戏中取出,则视为弹球永久性置于玩具或游戏中。

 

3.1.50拟用于留下痕迹的材料——铅笔内的石墨材料,钢笔内的液体,和类似物质。

 

3.4.51最大A 加权声压级(LAF最大)——使用标准化A 加权和快速探测器(时间加权)得到

的最大声压级。

 

3.1.52不可替代电池——在产品或装置预期寿命内不要求使用者可触及或替换的电化学装

 

置,作为动力使用。这样的电池在根据8.6~8.10 所述正常使用和可适当预见误用测试进行测

 

试时不可触及。

 

3.1.53正常使用——符合玩具使用说明书、传统或习俗确定的、或者通过测试的使用模式。

 

3.1.54其它材料,不管物体是否着色——可吸收着色物质,而不形成一层涂层的材料,例如

 

木材、皮革和其它多孔物质。

 

3.1.55包装——购买玩具时附带的材料,不具有使用功能。

 

 

3.1.54 声压级峰值(LCpk)——观察期间最大的 C 加权瞬时声压级。

 

3.1.56夹伤——当两个移动表面或者一个移动、一个固定表面碰在一起,并且使肉陷入并受

 

压时产生,通常会导致擦伤或裂伤。

 

3.1.57尖点,危险——在正常使用和可适当预见误用玩具情况下具有不合理伤害风险的可触

 

及点。拟为八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的点如果未能通过16 CFR 1500.48 中所述尖点测试,

 

则定义为具有潜在危险。

 

3.1.58毛绒球——长纤维或股状纤维、纱线或细丝夹紧或保护并系在一个中心上形成的一个

 

球形。还包括用填充材料制成的球形附件。

3.1.59 一次性电池组——一个或多个一次性电池,包括盒子,端子和标志。

3.1.60 一次性电池——一组提供化学和电能转换的基本功能装置,包括电极,隔板,电解质,电池槽,端子,并设定为不被重复充电。

 

3.1.61主要显示面板——最可能在零售显示的正常或惯例条件下显示或检查的零售包装或

 

容器、箱柜或售卖机用显示面板。

 

3.1.62射弹——在操作者控制下通过能够储存并释放能量的卸载装置发射的物体。

3.1.62.1 讨论——这不包括自驱动飞行玩具,如遥控直升机,上发条飞机(见基本原理的详细解释)

3.1.63 蓄能弹射玩具——该玩具具有弹射装置,只需要储存使用者的能量,一般需要一次蓄能动作来发起弹射物

3.1.63.1 讨论——它包括火箭玩具和类似化学反应推动的或者压缩空气推动的,能储存只是来自使用者的能量,如用醋和小苏打的混合物推动火箭,使用者通过混合者两种物质,但不再有控制实际的发射。当压力超过发起的发射平台的控制力火箭将发射。

3.1.64 无蓄能弹射物——能量由使用者给予,或者能量只来源使用者给到不能蓄能的释能装置。

 

3.1.65发射,危险——由于材料或结构的问题或者二者均有,如果儿童落在上面可能产生刺

 

伤的投射。由于产品设计不可能消除对那些身体部位的刺伤危险,因此对眼睛或者嘴巴造成

 

的刺伤危险不包括在此定义内。

 

3.1.66保护帽或保护盖——附于具有潜在危险的边缘或投射上以降低伤害可能性的部件。

 

3.1.67保护端——附在射弹撞击端上、如碰到身体上将伤害降至最低并能防止射弹对打击目

 

标损伤的部件,令射弹像吸盘一样粘在目标上,或者防止对发射系统造成损伤。

 

3.1.68推/拉玩具——玩具上附有带的绳索,栓绳或者把手,用于孩童站立,地面玩耍,一般行走时玩的玩具。

 

3.1.69摇铃——拟为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摇动时发出声音的玩具。

 

3.1.70可适当预见的误用情况——儿童在非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玩具,例如有意将玩具拆

 

解、掷落、或将玩具作其它用途使用。玩具的模拟使用和误用情况测试在16 CFR 1500.50-53

 

中给出(不包括每节中的咬伤测试、段落(c))。

 

3.1.71参考盒——能够装入没有附件的玩具的一个假定的最小立方体。

3.1.72 弹性前置边缘——弹射物前面的边缘,其材料邵氏硬度小于70。

3.1.72.1讨论——测量应该按照最新版本D2240测试方法。

 

3.1.73刚性——根据试验方法D2240最新版本使用邵氏A刻度硬度计测量超过70度的任何

 

材料。

3.1.74刚性前置边缘——弹射物前面的边缘,其材料邵氏硬度大于70。

3.1.74.1讨论——测量应该按照最新版本D2240测试方法。

3.1.75滚边——邻近边缘的薄片部分弯曲成弧形并与薄片主体形成一个90°至120°之间角的边缘,如图7 所示。


图7 滚边

 

 

3.1.76刮擦——机械清除涂层直到基础材料,而不损伤基材材料。

3.1.77 蓄电池组——一组蓄电池,用于一种电能源,它有电压,尺寸,终端装置,功率,和额定载荷。

3.1.78 蓄电池——一组提供化学和电能转换的基本功能装置,包括电极,隔板,电解质,电池槽,端子,并设定为被重复充电。

 

3.1.79仿制防护装置——设计拟为穿用者提供某种身体保护的仿制产品的玩具(例如,保护

 

性头盔和护目镜等)。

 

3.1.80柔软填充类玩具/充满类玩具——穿衣或不穿衣的玩具,带有柔软的身体表面并充满

 

柔软材料,可用手随时按压成不同形状。

 

3.1.81裂片——尖利的断片


3.1.82盘簧——钟表式弹簧。

 

3.1.83挤压玩具——一种手持式柔软玩具,拟为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通常情况下当玩具

 

受到弯曲或挤压时通过一个开口对空气施力从而令玩具发出声音,当不受力时玩具会回复到

 

原来的形状。

 

3.1.84稳态声音(噪声)——观察期内具有可忽略小波动声压级的噪声。

 

3.1.85带——宽度明显大于厚度的一片柔韧性材料。

 

3.1.86基材材料——除了油漆或类似表面涂层之外,玩具内存在的所有可触及材料。

 

3.1.87桌面、地板和婴儿床——拟附在或静止在桌面、地板或婴儿床上玩耍的玩具。这样的

 

玩具示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玩具车、堆积类玩具、大体积玩具、游戏类玩具及附在婴

 

儿床围栏上的活动玩具。

 

3.1.88缠结或形成绳圈——通过合理预见的对绳/带/橡皮筋的操作形成的绳圈。通过过多或

 

复杂的对绳/带/橡皮筋的操作或者结合二者形成的绳圈可作为例外。

 

3.1.89出牙嚼器——设计为口中使用、主要为缓解出牙时不适症状的玩具。

 

3.1.90工具——螺丝刀、硬币或其他会用于操作螺钉、紧固件或类似固定装置的物品。

 

3.1.91玩具——为14 岁以下儿童玩耍而设计、生产或销售的物品。

 

3.1.92玩具框——设计并在市场销售作为玩具储藏容器的玩具盒。该产品要求适用于那些体积为1.1 ft3(0.031m3)或者更大的容器。

 

3.1.93玩具座——带一个底座的静止玩具产品,儿童娱乐是产品的一个主要功能,同时玩耍

 

模式拟让儿童处于一个固定位置。

 

3.1.93.1讨论——玩耍特征可包括但不局限于滑动或旋转特征,学习型玩具,手动起动音乐

 

等等,就座的儿童可以与这些特征互动。儿童用家具产品没有任何互动玩耍特征,例如凳子,

 

椅子,露台套,摇椅,户外用餐桌,储存装置等等,不视为玩具座。另外,少年用产品,例

 

如弹跳装置,幼儿椅子,静止活动中心等等,不视为玩具座。

 

3.1.94系弹性绳的悠悠球玩具——带有弹性绳、通常一端绕圈戴在手指上、另一端系一个柔

 

软物体、可以扔出去然后回到手中的玩具。


 


 

4.  安全性要求

 

4.1材料质量——玩具可由新材料或再加工材料制成,看上去要干净且没有感染。不用放大、

 

用眼睛直接观察并对材料进行评定。如使用再加工材料,必须进行精制使危险物质水平符合

 

4.3.1中的要求。

 

4.2易燃性——根据联邦危险物法令(FHSA)(见16 CFR 1500)16 CFR1500.3(c)(6)

 

(vi)的规定,玩具中使用的除纺织品(不包括纸张)外的其他材料应为不易燃材料。测试

 

时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品应满足16 CFR 1610 的要求。测试玩具可燃性的程序是16 CFR

 

1500.44的详细阐释,包括在附录A5 中。附录 A6 中包含了布料易燃性测试程序。

 

4.3毒理学:

 

4.3.1 危险物质——玩具或玩具中使用的材料应满足FHSA 和该法令延伸的各项规定。在此

 

法令规定之外的某些类型的玩具在16 CFR 1500.85 中给出。此法规规定了有毒、腐蚀性、

 

刺激性、敏感性或产生压力、辐射性、可燃性和易燃性材料的限值。危险物质含量参考在

 

8.2中给出。应注意特殊状态有比联邦法规更加严格的危险物质法规。

 

4.3.2食物生产和包装——所有和玩具一起提供的食品的生产和包装要遵循21 CFR 110,这

 

是一项关于人用食物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卫生规程。

 

4.3.3间接食物添加剂——拟使用的与食物接触的玩具部件,例如玩具烹饪器具,应满足食

 

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中的适用要求,特别是21 CFR 170 至 189。

 

4.3.3.1与食物接触的玩具——包含拟使用的与食物接触的部件的玩具,例如玩具烹饪器具

 

和玩具餐具应满足6.7 使用说明中的要求。

 

4.3.3.2 陶瓷制品、铅和镉污染——拟用于或可能用于贮存食物的陶瓷玩具部件应遵循FDCA

 

第402 (a) (2) (c)节和FDA 执法政策指南中的适用要求。

 

4.3.4化妆品——化妆品应满足联邦FDCA21 CFR 中的要求。适用于化妆品的法规在21CFR

 

700-740中进行了陈述。适用于化妆品的颜色添加剂法规陈述于21 CFR 73、74、81和 82

 

中。

 

4.3.4.1 另外,拟为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化妆品要遵循该规范和FHSA 中除 16 CFR1500.81

 

和1500.3 (b) (4) (ii)外的所有要求。

 

4.3.4.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要求是对现有儿童产品法规的附加内容。

 

4.3.5重元素:

 

4.3.5.1 涂料和类似表面涂覆材料——玩具中应用的涂料和其他类似表面涂覆材料要满足隶

 

属于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且按照2008 消费者产品安全改进方案(CPSIA)修改过的

16CFR 1303 中的铅含量规定。

 

(1)该法规禁止使用含铅或铅化合物且铅含量(以金属铅[Pb]计)高于涂料非挥发性物质

 

含量总重或干涂料层重量的0.009%(90ppm )的涂料或类似表面涂覆材料。

 

(2)另外,表面涂覆材料不含锑、砷、钡、镉、铬、铅、汞或硒化合物,这些材料的可溶

 

部分中金属含量超过表1 所示所含固体(包括色素、固态薄膜、干燥剂)质量水平。得到的分析结果与表1 中的数值对比以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前应根据8.3.4.3 中的测试方法进行调整。通过溶解8.3.2 中列出的所含固体(包括色素、固态薄膜和干燥剂在内的干膜)来确定可溶性水平。

 

4.3.5.2玩具基材材料—这些要求涉及用于降低儿童暴露于可触及玩具基材材料内包含的重元素。(表面涂层材料要求见4.3.5.1。)

 

(1)范围—本章节规定了可触及基材材料内总铅的要求和试验方法以及锑、砷、铅、钡、

 

镉、铬、铅、汞或硒的迁移。可触及玻璃,金属和陶瓷玩具或玩具零件如是小零件(也就是

 

说,可以装入到16 CFR 1501 中规定的试验装置内(见图3)),则也需满足本要求。

 

(a)在进行8.5-8.10内所述使用和误用试验之前和之后,零件的可触及应按照3.1.2 节的定

 

义来确定。

 

(b)玩具和玩具零件如由于其不可触及,尺寸,质量,功能或其它特征而不可能被吸入,

 

口嚼或吞咽时,则不需满足本要求。



注3:对本要求,以下标准视为可合理地应用于可能被吸入,口嚼或吞咽的玩具或玩具零件的分类:(1)所有将被口嚼或接触食品或饮料的玩具零件,作为化妆品的玩具部件,以及归类为玩具的书写工具部件;(2)将用于 6岁以下儿童的玩具,也就是说,所有可触及的零件和部件,其这些零件和部件存在可能接触口的可能性。

 

(c)包装材料不需满足这些要求,除非它们将保留作为玩具的一部分或将提供玩耍价值。

 

(d)本要求将不适用于儿童饰品,其要求在规范F2923 中有提及。

 

(e)此外,除了试验和认证要求之外,为确定符合性,在16 CFR 1500.88 或 16 CFR1500.91

 

最新修订版现在或将来所列的材料可不需满足本要求。

 

(i)      由没有层压涂层的纸基材组成的贴纸(即,仅由纸和油墨组成,有或没有粘合剂的那些,以及任何吸收到基材中并与其不可分离的清漆或面漆,以及不是塑料薄膜)免除纸张豁免下的基材测试。印刷在塑料或其他不渗透的基材上或具有层压塑料涂层的贴纸应按8.3.5.4的规定作为单一聚合材料进行测试。如果是可刮取的,则将油墨或其它表面涂层作为表面涂层进行测试,并且单独测试下面的基底,除非基底是免除的,因为它是由纸构成的。压敏粘合剂(标准或低粘性,如用于可重新定位的[例如,3M品牌“Post-it”便条纸]应用)应用于渗透基材不是如所定义的表面涂层[见16 CFR 1303.2( b)(1)]因为它不会干燥成固体薄膜,而是作为粘性液体存在(主要在基材表面上,但由于毛细管作用的“吸水”而变得不可分离)。由于压敏粘合剂不太可能含有大量任何被禁止的重元素,因此除非与复合基材不可分离且作为复合基材的一部分进行测试,否则它们可免于测试。


(ii)    印刷纺织品中易于分离的印刷(例如颜料印刷品,丝网油墨等)应将印刷品作为表面涂层单独去除和测试,并按照8.3.5.4测试剩余的纺织品基材。所有其他纺织品,(如未印刷/未染色的织物,印刷图案不易分离的纺织品(例如,大量染色的聚合物纤维,纤维素织物上的纤维活性印花,大量或活性染色织物的排出印花等),整个材料应按照8.3.5.4的单项进行测试。

 

(2)要求:

 

(a)儿童产品的可触及部件零件(在按照8.5-8.10、16CFR 1500.50-53 和 16 CFR1500.87 内所述进行使用和误用试验之前和之后,按照3.1.2 和 16 CFR1500.87 的定义)必须不包含铅含量超过0.01%(100ppm)的部件重量的铅或含铅化合物,除了16 CFR 1500.88 和 16 CFR1500.91 下提供的情况例外

 

(b)按照4.3.5.2(l)的规定,当按照8.3 节提出的方法进行测试时,玩具和玩具零件上的

 

元素迁移应不超过表1 内规定的极限值。当按照8.3 节提出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包含作为玩

 

具一部分的建模粘土应不超过表2 规定的极限值。请注意表2 的极限值仅仅适用于那些作为

 

玩具一部分的材料;此外,还请注意如果材料的主要目的是制造一种可感觉到的艺术品,还

 

可能要满足16 CFR 1500.14 的要求。

 

(c)此外,金属玩具或金属玩具部件如是小零件的话,当按8.3.5.5(3)测试时,显示萃取

 

的镉不能超过200μg。可按8.3.1 节规定对所有元素含量进行一次检查来确立与以上所有要

 

求的符合性。

 

(d)符合上述所有要求[(a),(b)和(c)]可通过筛选8.3.1中规定的总元素含量来确定。 如果筛选试验中的总镉含量低于75 ppm,则该物品或组件可视为符合上述(c)的镉要求


 表1 作为玩具一部分的宾萌涂层和基材(非建模粘土)中最高可溶迁移元素,单位为 ppm(mg/kg)

 

 表2 作为玩具一部分的建模粘土中最高可溶迁移元素,单位为  ppm(mg/kg)













(Sb)


(As)

(Ba)

(Cd)

(Cr)

(Pb)

(Hg)


(Se)











60


25

250

50

25

90

25


500

 

4.3.6化妆品、液体、糊剂、灰泥、凝胶、粉末和鸟禽类羽毛产品——该要求的目的是将与缺乏清洁、储存期限、和玩具(不包括艺术材料)中使用的化妆品、液体、糊剂、灰泥、凝胶、粉末和鸟禽类羽毛产品污染相关的风险降至最低。其中设置了使用期间无微生物降解条件下的清洁标准和过期或污染或者二者都包括在内的耐受性标准。

 

4.3.6.1制造和填充玩具所用的工艺用水应符合USP纯化水(USP 35 <1231>)的细菌学标准以及符合EPA标准的饮用水(40 CFR 141.63); 具体而言,这需要异养菌平板计数<10个菌落形成单位/毫升(cfu / ml),并且大肠杆菌测试结果为无菌。


4.3.6.2玩具中使用的这些产品的组成使其在保质期内或可适当预见的使用情况下不能被微

 生物降解。

 

4.3.6.3玩具中使用的这些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清洁可根据8.4.1 确定。

 

4.3.6.4 这些产品(除了羽毛产品)的成分需要根据 8.4.2 评估其潜在的微生物降解。

 

4.3.7填充材料——填充玩具中使用的松散填充物不含有来自昆虫、鸟类、啮齿类动物或其

 

他动物感染源和脏污,如制造过程中的碎片,玻璃、金属碎片等污染物根据8.29评估。

 

4.3.8 DEHP(DOP)——抚慰奶嘴、摇铃和出牙嚼器不可有意含有DI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

 

基酯)(也称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为了防止痕量DEHP(DOP)影响分析结果,根据规程D3421

 

进行测试时,结果中最高可接受总固体含量的3%。

 

4.4电能/热能——额定120V 之路电压工作的玩具要满足隶属于FHSA 的 16 CFR 1505中的

 

要求。

 

4.5 发声玩具——这些要求拟将发声玩具可能引起听力损伤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适用于测试前和测试后根据8.5~8.10进行。这些要求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口动玩具发出的声音,

 

声压级由儿童吹气行为所决定;(2)儿童促动发出的声音,例如由木琴、铃铛、鼓和挤压

 

玩具发出的声音,声压级由儿童的肌肉行为决定。连续声压要求不适用于摇铃,但是摇铃包

 

括在脉冲声压要求中;(3)无线电广播、磁带播放机、CD播放机和其他类似电子玩具以

 

及声音输出取决于活动媒介(例如,游戏带、闪卡等)的玩具;(4)与外部设备(例如,

 

电视、电脑)连接的玩具,声压级由外部设备决定;(5)耳机/听筒发出的声音。(6)

由玩具产生的声音,可以复制或改变孩子的声音,如对讲机,录音设备,扩音器,卡祖奥斯等; (7)声音由A加权等效声压级LAeq量化,由拉动或推动拉动和推动玩具产生。此豁免不适用于适用的C加权峰值要求。

 

 

4.5.1 要求——根据 8.20进行测试时,设计发出声音的玩具要满足下列要求:

 

4.5.1.1近耳玩具产生的连续声音的A 加权等价声压级LAeq要不超过65dB。

 

4.5.1.2由地板或桌面平移玩具产生 ,运动由小孩发起到玩具(更多详细描述参考8.20.1.5)上产生的最大A加权等价声压级LAeq要不超过85dB。

 

4.5.1.3 A所有其他玩具生产加权等效声压级的LAeq不得超过85 dB。

4.5.1.4近耳玩具产生的脉冲声的 C 加权峰值声压级 LCpeak要不超过110dB。

 

4.5.1.5除有爆炸性的玩具(例如,冲击火帽)外的其他玩具产生的脉冲声的C 加权峰值声

 

压级LCpeak要不超过115dB。

 

4.5.1.6使用冲击火帽或其他爆炸动作的玩具产生的脉冲声的C 加权峰值声压级LCpeak要不

 

超过125dB。

 

 

12    “外来材料: 隔离,” 官方化学分析员协会用官方分析方法,15 版., 16 章, 1990.


4.6小物品——这些要求拟将小物品对36 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窒息、摄入或吸入危险降至

 

最低。

 

4.6.1 拟为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要满足16 CFR 1501 中的要求。确定哪些玩具适合这

 

些要求的标准在16 CFR 1500.50 和 1501 及本规范的附录A1 中部分给出。16 CFR 1501 的要

 

求为没有任何玩具(包括活动式拆卸后的部件、或玩具碎片)小到能够不经过压缩就完全装

 

入图3 所示特定尺寸的圆筒内。本规范中,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毛刺碎片、塑

 

料长条、泡沫碎片或刨花碎屑。纸片、布料、纱线、绒毛、橡皮筋和细线不包括在此要求中。

 

4.6.1.1 此要求适用于根据第8 节进行使用和误用测试前和测试后,测试的目的是确定包括

 

眼状物、小鸟、或旋钮、或玩具上破碎或拿下的碎片在内的小玩具或玩具部件等小物品的可

 

触及性。

 

4.6.1.2 下列条目不需遵循此要求:气球;书籍和其他纸张物品;书写材料(蜡笔、粉笔、

 

铅笔和钢笔);留声机唱片和压缩碟片(CD);建模粘土和类似产品;手指涂料、水彩和其

 

他涂料。16CFR 1501.3 提供了豁免物品清单。

 

4.6.1.3拟由成人组装并在未组装时包含有潜在危险的小物品的玩具要根据5.8 进行贴标签。

 

4.6.2 口动玩具


4.6.2.1该要求与通过吹气或吸吮重复开动的玩具,如噪声发生器有关。根据8.13.1

 

所述程序,当空气通过管口交替吹入或快速吸吮时,包含松动物体,如哨子中的圆球,或嵌

 

入物,如噪声发生器中的簧片的口动玩具不会释放出大小适合装入图3 所示测试小圆筒的物

 

体。如果嘴巴能够放入或覆盖空气出口,8.13.1中的程序也可应用于出口。


4.6.2.2弹丸玩具,其中射弹由使用者吹入释放机构。

(1)口驱动排放机构应包括一个永久性安装的装置,以便在按照8.13.2进行试验时,防止投射物通过发射器的嘴端向后通过。该机构不应是用户可拆卸的,并且在按照8.7.1,8.8,8.9和8.10的适用部分进行测试时不得拆卸。如果防止射弹通过的这种装置与咬嘴是一体的,那么咬嘴不应是用户可拆卸的,并且在按照8.7.1,8.8,8.9和8.10的适用部分进行测试时不应分离。如果玩具包括不同设计的用户可拆卸的嘴件或抛射物,或两者兼而有之,则每个设计或组合,或两者都应单独测试。

(2)用户可拆卸的吹嘴不应完全能装入在小零件试验筒内,如图3所示。如果永久性连接的吹嘴在适用8.7.1,8.8,8.9和8.10部分的影响时,脱离释放机构,它不应完全落入小部件试验筒,如图3所示。

注7——4.6.2.2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口驱动抛射物发射器,不论玩具的预期年龄组。

 

4.6.2.3充气玩具中的小物品在充气或放气时不能被拆解。

 

4.6.3 拟为至少三岁(36个月)以上、六岁(72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需符合

 

16  CFR1500.19 中的要求。除纸张打卡游戏和类似物品是例外情况,任何拟为至少三岁(36

 

个月)以上、六岁(72个月)以下儿童使用、包括小物品的玩具和游戏要遵循5.11.2 中的贴

 

标签要求。

 

4.7可触及边缘——没有可触及的有潜在危险锋利边缘的玩具。拟由成人组装且在未组装时

 

可能包含未加保护的有潜在危险的锋利边缘的玩具,应根据5.8 贴标签。

 

4.7.1 16 CFR1500.49 中定义了有潜在危险的锋利金属和玻璃边缘。拟未8 岁以下儿童使用

 

的玩具要在8.5~8.10 中详细说明的使用和误用测试前后符合此要求。锋利边缘测试装置如图


8  所示。

 

 

 

 图8锋利边缘测试原理

 

 

4.7.2 根据5.10 所述,如玩具拟为48 个月至 96 个月的儿童使用,而玩具包含有潜在危险的

 

边缘,这又是玩具功能的必要组成部分,玩具标签上要有警示标识。拟为48 个月以下儿童

 

使用的玩具不可带有可触及危险功能性锋利边缘。

 

4.7.3金属玩具——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可带有危险性毛刺,要将边缘折迭、

 

卷起,或用永久性附加装置或表面处理涂层覆盖。

 

注8:不管边缘是否经过表面处理,都要遵循4.7.1 所述锋利边缘技术要求。根据8.5~8.10 所述相关程序,如使用相关装置保护边缘,测试后要将保护装置和边缘分离。

 

4.7.4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角落或模塑玩具的模具分隔区域应不含毛刺和

 

毛口造成的危险边缘或应带有保护装置使危险边缘不会暴露在外。

 

4.7.5 外露螺栓和螺纹杆——如螺栓或螺纹杆尾端可触及,螺纹上不可有外露的危险锋利边

 

缘和毛刺,或尾端用光滑的表面封帽盖上以保护危险锋利边缘和毛刺不会暴露在外。不管封

 

帽在8.7 所述适用碰撞试验中是否有平面接触,使用的任何封帽需经过8.10 所述压缩测试,

 

保护性封帽要进行8.9 所述拉力试验和8.8 所述扭力试验。

 

4.8 突出部——该要求与拟为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有潜在危险的突出部分相关。要求

 

拟将儿童摔落在未加保护的轮轴尾端、起动杆和装饰性物品等坚硬突出部上可能对皮肤造成

 

的刺伤危险降至最低。由于眼睛和嘴巴内部极度敏感的特性,该要求本身并不会对这些身体

 

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出部可能对皮肤有刺伤危险,要用适当的手段保护突出部,譬如将金

 

属丝折回或粘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保护盖,这样可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表面积。根

 

据8.5~8.10进行测试前和测试后玩具都要满足此要求。可重复组装和拆解的玩具要对包装图纸、说明书或其他广告中图示的单独组件和组装好的物品进行单独评价。对于那些组装只是玩具可玩性重要组成部分的玩具,对组装玩具的要求则不适用。由于此要求与儿童摔落在玩具上引起的危险相关,因此只要求对垂直或接近垂直的突出部进行评价。要对玩具最常出现的位置进行测试。结构角落不包括在此要求中。

 

4.8.1 浴盆玩具突出部——设计主要用于浴盆的玩具上的刚性突出部可能具有一种特殊的危

 

险,从而可导致严重的穿透和刺穿伤害。本规范附录A4 提供了专用于浴盆突出部的附加设

 

计指南。因为没有客观方式来确定与这些指南的符合性,因此不能用于判定与本规范的符合

 

性。

 

4.9 可触及点——由于下列原因玩具不可带有可触及的有潜在危险的尖点:玩具构造;固定

 

不佳的金属丝、销钉、钉子和卡钉等组装物品;没有剪平的薄片金属;螺丝钉上的毛刺;小

 

木片。拟由成人组装且在未组装时包含有潜在危险尖点的玩具要根据5.8 贴标签。

 

4.9.1 16 CFR1500.48 中定义了有潜在危险的尖点。拟为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需在

 

8.5~8.10 所述使用和误用测试前或测试后满足此要求,或者在测试前后均满足此要求。尖点

 

检测器如图9 所示。


  

4.9.2 可触及的有潜在危险的尖点是玩具的必要功能,例如针线盒中的针,如果这样的玩具

 

拟为48~96 个月的儿童使用,要根据5.10 中的要求在标签上添加警示标识。拟为48 个月以

 

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可带有可触及危险功能点。

 

 

4.9.3木料——根据8.5~8.10 所述的适当程序进行测试前和测试后,玩具中使用的可触及木

 

料表面和边缘不可有小裂片。

 

4.10 线状或杆状物体——如果在使用或可适当遇见的误用情况下可能出现有潜在危险的尖

 

点或毛刺,那么玩具内部使用的线状或杆状物体的两端要经过表面处理以避免其出现,物体

 

本身要折回,或加盖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保护盖。根据8.12 进行测试时,如在最大可施力

 

条件下部件可弯曲成一个60°弧形,用于加强或保持玩具形状的金属丝或其他金属材料不可

 

断裂产生危险尖点、边缘或突出部。如在距离玩具组件与主体交点2±0.05 英寸(50±1.3mm)

 

处,或如果组件小于2 英寸(50mm)时在组件末端处施加与主轴垂直的力,最大力如下(允

 

许偏差在±0.5lb(±0.02kg)内):

 

10 lbf(45N)        拟为 18个月或更小儿童使用的玩具

 

15 lbf(67N)        拟为 18~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

 

玩具伞的辐条尾端要加以保护。如根据8.9(拉力试验)测试时去除保护装置,那么根

 

据4.7.1(锋利边缘测试)和4.9.1(尖点测试)进行测试时辐条尾端没有锋利边缘和尖点。另外,如果拉力试验中去除了保护装置,辐条的最小直径需达到0.08 英寸(2 mm)且尾端要光滑、倒圆、基本接近球形并没有毛刺。

 

4.11 钉子和紧固件——钉子和紧固件不可出现尖点、边缘、摄入或有危险的突出部。钉子

 

或紧固件的尖点不可突出以使用户能够接触到。对轮轴中使用的钉子和紧固件的额外要求在

 

4.17中给出。

 

4.12 塑料薄膜——该要求拟将可能由塑料薄膜造成窒息危险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货架包装

 

中作为包装材料或与玩具一起使用的柔性塑料袋和塑料薄片的额定厚度至少为0.00150英寸

 

(0.03810mm),但实际厚度不会低于0.00125 英寸(0.03175 mm)。作为一种选择,平均

 

厚度低于0.00150 英寸(0.03810mm)的薄片材料要凿出规定大小的孔,在1.18×1.18 英寸

 

(30×30mm)的任一区域内至少去除1%的面积。使用8.21 所述试验方法测定厚度。此要求不

 

适用于下列情况:

 

4.12.1消费者打开包装时通常会被破坏的外包装收缩膜。

 

4.12.2尺寸为 3.94 英寸(100mm)或更小的袋子或塑料薄膜。袋子尺寸在保持袋子形状时

 

测量,而不是将其切割为一整块薄膜。

 

4.13 折叠装置和铰链——这些要求拟将玩具折叠装置和铰链中发生压伤、裂伤、夹伤危险

 

的可能性去除。例如折叠装置或铰链突然塌陷或意外移动时产生的剪切作用;铰链两部分之

 

间铰链线上大小变化的间隙,铰链位于某个位置时不会夹到手指,但不是在所有位置上都不


 会夹到手指。这些要求与那些公认、常见的危险,例如门缝、玩具卡车的翻转或铰链部分、

 

玩具运土机以及类似玩具周围发生的危险无关。根据8.5~8.10 进行测试后玩具要满足4.13.1

 

和4.13.2 中的要求。针对玩具柜的要求包括在4.41。

 

4.13.1 折叠装置——正常使用时,折叠装置、折叠臂、折叠杆用于或可能支撑儿童重量的玩

 

具家具和其他玩具要带有锁闭装置或其他防止玩具意外或突然移动、坍塌的装置,或者要有

 

足够的空隙能够在玩具发生突然移动或坍塌的情况下保护手指、手和脚趾不被压伤、裂伤或

 

夹伤。适用这些要求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产品,儿童可坐在其中玩具推车、玩具椅或儿

 

童尺寸烫衣板上的折叠装置。确定儿童是否可坐在其中的一种方法是检查作为宽度是否能够

 

容纳适用年龄段儿童的臀部。不适用这些要求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产品,玩偶尺寸的座

 

椅、玩偶尺寸的床或可充气/收缩球体。

 

4.13.1.1当产品置于生产商建议的使用位置时,锁闭装置或其他防止玩具意外或突然移动、

 

坍塌的装置要自动起动。8.26.1中要求的测试期间及测试完成时,此类装置要保持在建议的

 

使用位置。8.26.1中的测试不适用于使用者施力方向与装置坍塌方向相反的锁闭装置或其他

 

装置。

 

4.13.1.2锁闭装置要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依照 8.26.2进行测试时,每个单动装置必须要求至少10 lbf (45 N)大小的力以激活处于非工作状态的锁闭装置。

 

(2)  每个复动锁闭装置必须要有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作用力解除锁闭。对于复动锁闭装置没有力的要求。

 

4.13.2 铰链线间隙——如果铰链线的可触及间隙能够容纳一个直径为3/16-英寸(5-mm)的细

 

杆,沿着玩具固定部分和重量超过1/2 磅(0.2 kg)的可动部分之间的铰链线有间隙的玩具要使

 

间隙在铰链的所有位置点都能够容纳一个直径为1/2-英寸(13-mm)的细杆。

 

4.14绳、带和橡皮筋——这些要求拟将由可触及绳、带和橡皮筋引起缠结和绞缠危险的可

 

能性降至最低。这些要求适用于根据8.5~8.10 进行使用和误用情况测试前和测试后。

 

4.14.1 玩具中的绳、带和橡皮筋——拟为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拉绳玩具,

 

见4.14.3)中包括的或添加的绳索或橡皮带在自由状态和荷载为5lb (2.25 kg)的条件下测量最大长度时,其长度要小于12 英寸(300mm)。如果绳索/布带/橡皮带或多芯绳索/布带/橡皮带能够缠绕在玩具的任何部分上或形成与玩具任何部分相连的绳圈,包括绳索/布带/橡皮带尾端的珠子或其他配件,根据8.22 进行测试时绳圈不可允许头形探测器通过(图10)。特别明确的一点是环套不能允许头形探测器深入到能够容许其底部通过。绳圈构造通过使用组成绳圈的部件来确定。例如,图11 所示产品的绳圈构造由绳索1、绳索 2 和玩具部分组成。

 图10  绳和橡皮筋用头形探测器

 

 

 

 

图11          绳圈实例

 

 

 

4.14.1.1 带有脱钩的绳、带和橡皮筋——根据8.22.3 进行测试时,带有容许模拟头形探测器

 

底部通过的绳圈的玩具上的绳索、布带和橡皮筋要带有通过释放小于5.0 lbf(22.2 N)的力而

 

能够防止缠结的功能性脱钩。松懈的绳索、布带或橡皮筋长度不应超过最大长度12 英寸

 

(300mm)。脱钩能够重新附于玩具上而无需改变附加装置的特性。

 

 

4.14.2自缩拖拉绳——当重量为2 磅(0.9 kg)的物体用完全拉伸的绳索牢固地固定在最有利的收缩位置上时,除直径为1/16 英寸(2 mm)或更细的单纤丝型绳索外,拟为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的绳起动装置使用的可触及绳索,收缩不可超过1/4 英寸(6 mm)。当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测试时,直径为1/16 英寸(2 mm)或更细的单纤丝型绳索在1 磅(0.45 kg)荷载时不收缩。

 

4.14.3拉绳玩具——拟为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拉绳玩具上长度超过12 英寸(300 mm)的

 

绳、带和橡皮筋不可带有能够缠结形成绳圈的珠子或其他配件。



4.14.4 飞行装置的细绳和细线——在相对湿度不低于45%、温度不高于 75°F (24°C)的条件下,使用高压电阻表测量时,附在作为玩具使用的飞行装置上长度超过6 英尺(1.8 m)的风筝细绳和手持细线电阻率要超过108Ω·cm。

 

4.14.5拟为 18 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袋上的绳索——由防渗透材料制成的周长超过14

 

英寸(360mm)的玩具袋不可带有用于合拢袋子的细线或细绳。

 

4.14.6 骑乘玩具 - 骑乘玩具上用于腰部束缚的带子不受自由长度和4.14.1的线圈要求的限制。

 

4.15稳定性和过载要求:

 

4.15.1 骑乘玩具和座椅的稳定性——这些要求拟将可能由易于倾倒的玩具造成的意外危险

 

降至最低。要求中考虑了使用儿童双腿作为稳定手段,并承认儿童会本能地掌握这一技能作

 

为对倾斜位置的补偿。4.15.2和 4.15.3 中列出的要求可应用于拟为60 个月或更小儿童使用

 

的下列类型的玩具:骑乘玩具,带有三个或更多载重轮子,例如四轮车;行为式骑乘玩具,

 

如玩具马、摇摇玩具(例如,马、汽车);带有座椅的静态玩具,如玩具家具。通常没有稳

 

定底座的球形、圆柱形或其他形状的骑乘玩具对这些要求不适用。该要求的目的,在最外侧车轮的中心之间以相同轴或轴为中心并且间距为5.9英寸(150mm)或更小的多个车轮被认为是单个车轮。 按照8.5 - 8.10进行测试后,玩具应符合这些要求.


4.15.2侧向稳定性要求——这些要求承认了两种类型的可能稳定性危险:双脚可提供稳定性

 

的与骑乘玩具或座椅相关的危险,和双脚被封闭结构限制的情况。

 

4.15.2.1 侧向稳定性,双脚增强稳定性——座椅距地面高度为表3 所示最低年龄段儿童使用

 

的骑乘玩具或座椅高度的三分之一或低于三分之一,且儿童的双腿限制在表3 的高度两侧活

 

动以增加稳定性,这样的骑乘玩具或座椅不进行侧向稳定性测试。(表3 中给出的数值表示

 

下列两个数值中较低的一个:(1)1岁至 5 岁每个年龄男孩的第五百分位数;(2)1岁至

 

5  岁每个年龄女孩的50%。)座椅距地面高度大于表3 所示最低年龄段儿童使用的骑乘玩具或座椅高度的三分之一,且儿童的双腿未限制在两侧活动以增加稳定性,这样的玩具根据

 

8.15 测试时不可倾倒。当最低年龄段在表3 中列出的两个年龄中选择时,要选择其中较低的


年龄。

 

4.15.2.2侧向稳定性,双脚不增强稳定性——如双脚或双腿或腿脚的侧向活动都受到限制,

 

例如玩具车通过封闭两侧进行限制,那么根据8.15 所述方法进行测试时骑乘玩具或座椅不

 

可倾倒,表面向水平方向倾斜15°的情况属于例外。

 

4.15.3 前后端稳定性——该要求与儿童的位置在不能随意使用双腿控制稳定性的条件下向

 

前移动时骑乘玩具或座椅的稳定性相关,还与儿童向后移动时骑乘玩具或座椅的稳定性相

 

关,此时不管双腿是否可用于控制稳定性。使用8.15 所述方法进行面朝上坡和下坡方向测

 

试时,所有符合4.15 要求的骑乘玩具或座椅在负载了模拟儿童重量的条件下向前或向后移

 

动时不可倾倒,表面向水平方向倾斜15°的情况属于例外。骑乘玩具的稳定性不仅要在向前

 

移动时使用转向盘测试,还要在向左前方和后前方45°移动时进行测试。

 

表350%儿童的身高(男孩或女孩的数值,以较低值为准)

 

年龄,

身高,

in. (cm)

1

27 (69.8)

2

29 (74.4)

3

33 (85.1)



4

37 (93.8)

5

40 (100.5)

 

 

4.15.4 固定地面玩具的稳定性——该要求拟将门、抽屉或其他活动部分完全打开时倾倒的玩

 

具可能造成的危险降至最低。高度大于30 英寸(760mm)、重量超过10 磅(4.5 kg)的固定

 

地面玩具在所有活动部分完全打开且面朝下坡方向的条件下,倾斜10°放置时不可倾倒。根

 

据8.5~8.10 进行测试后玩具要满足该要求。

 

4.15.5 骑乘玩具和座椅的过载要求——该要求拟将由不能承受过载的玩具可能造成的意外

 

危险降至最低。当按照8.26 测试时,所有骑乘玩具、可作为座椅使用的玩具或设计可支持

 

部分或全部儿童重量的玩具,要能够支撑施加于座椅上的负荷或其他承重部件而不会坍塌造

 

成危险。坍塌发生时的危险条件包括下列情况:危险边缘、尖点、突出部的外露、压损或夹

 

伤危险和电动装置。根据8.5~8.10 进行测试后玩具要符合此要求。

 

4.15.6轮式骑乘玩具——可在地面上移动的轮式骑乘玩具要进行8.20 所述轮式骑乘玩具动

 

态强度测试。根据8.5~8.10 进行测试之后应对轮式骑乘玩具进行测试。

 

4.16 有限空间——该要求的目的是将儿童困在玩具冰箱等形成封闭空间的玩具中的可能性

 

降至最低,并防止可能在头盔等头部围起玩具内出现窒息。根据8.5~8.10 进行测试后玩具要

 

符合4.16.1~4.16.3 中列出的要求。玩具柜要求见“消费者安全规范F834”。

 

4.16.1通风——这些要求的目的是将儿童困在玩具冰箱等形成封闭空间的玩具中的可能性

 

降至最低,并防止可能在头盔等头部围起玩具内出现窒息。能够围出大于 1.1 ft3(0.03 m3)连

 

续体积、整体尺寸为大于等于1.1 ft3(0.03m3)、防渗透材料制成并带有门或盖子的任何玩具

 

要具备下列无障碍通风区域之一:

 

4.16.1.1最少有两个开口,每个开口总面积至少为1 in.2(650mm2),两个开口间距离至少为

 

6    英寸(150 mm)(见图12(a))。

 

 

 图12

 

4.16.1.2任何一侧间隔 6-英寸(150-mm)设有相当于两个1.0-in.2(650-mm2)开口并扩大到包括两个开口间隔的一个开口,开口面积1.0 in.2(650mm)(见图 12 (b))。玩具以任何位置放在地板上并与两个成90°角的竖直平面相邻时,通风口要没有阻挡,这样做是为了模拟

 

房间角落环境。如果使用令最大尺寸间隔小于6 英寸的有效限制连续空间的分隔物或栅栏

 

(两个或两个以上)来分割连续空间,则不要求有通风区域。

 

4.16.2封闭装置——符合4.16.1 的封闭装置(如盖子、外罩和门)不可安装自动锁定装置。

 

封闭装置是一种用不大于10 lbf (45 N)的力通过下列方法能够打开的类型:

 

4.16.2.1 封闭装置处于闭合状态时,从距离封闭装置几何中心1 英寸(25 mm)内的任一点

 

向其内表面以垂直方向向外用力。测量10 磅(45 N)的力时,要使用校准度在±0.3 磅(0.1

 

kg)之内的测力计测量施加力的大小。测力计刻度盘上的最小刻度不超过0.2 磅(0.9 N),刻度

 

范围不超过30 磅(130 N)。

 

4.16.3围起头部的玩具——用防渗透材料制成的头盔等围起头部的玩具要通过设置无障碍

 

通风区域提供呼吸途径。通风区域至少要有两个孔,通风总面积至少为2 in.2(1300mm2),

 

孔间距至少为6 英寸(150 mm)。

 

4.17 车轮、轮胎和轮轴——这些要求拟消除可能由正常使用或可适当预见误用情况下分离

 

的小轮或轮胎引起的食入危险,以及消除玩具上或误用情况下可从玩具上取下的轮组合件上

 

的突出轮轴造成的裂伤或刺伤危险。如4.6 所述。对于拟为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该要求防止其小轮或轮轴引起食入危险,除此之外,该要求还用于拟为96 个月或更小儿童

 

使用的预装玩具或分装玩具上的车轮。分装玩具的测试要以购买者使用简单家用工具或生产

 

商提供的专用工具组装玩具的形式进行。进行8.5~8.11 的使用和误用情况测试之后,车轮、

 

轮胎或轮轴不可造成3.1.60 和 4.6.1 中分别定义的裂伤、刺伤或食入危险。


4.18 孔、间隙和机械装置可触及性——这些要求拟消除可能由改变间距引起的危险。根据

 

8.5~8.10进行测试后,玩具要满足这些要求。4.18.1~4.18.6中列出的不同夹紧间隙要求反映

 

了可能遇到的受困或夹紧的不同方式。

 

4.18.1 活动部分的可触及间隙——该要求与拟为9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的活动部分间

 

的间隙有关,间隙处可能会有夹伤或压伤手指或其他身体部位的情况存在。此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物品:车轮和刚性转向盘、挡板、骑乘玩具上车轮和地盘的间隙、电动弹簧或惯性

 

能量驱动玩具的驱动轮和其他部件。如果此类可触及间隙可容纳一个直径为3/16-英寸

 

(5-mm)的细杆,为了防止夹住手指还要能够容纳一个直径为1/2-英寸(13-mm)的细杆。

 

4.18.2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该要求拟防止将手指夹进拟为60 个月或更小儿童使用玩具中

 

的金属薄片和其他刚性材料上的圆孔中。(我们相信非圆形孔不会阻断夹紧手指的血液循环,

 

造成重大危险。)厚度小于0.062 英寸(1.58mm)的任何刚性材料上的可触及圆形孔要能够


令直径为1/4-英寸(6-mm)的细杆伸入3/8 英寸(10 mm)或更多,还要能够容纳直径为1/2-

 

英寸(13-mm)的细杆。

 

4.18.3链条和皮带——这些要求要防止手指夹在支撑链条的链合处或链条和链齿间或滑轮

 

和皮带间发生夹伤。

 

4.18.3.1 支撑链条——拟为36 个月或更小儿童使用的玩具中支撑儿童重量的链条,如吊椅

 

或类似室内设施,如果链条可触及且直径为0.19-英寸(5-mm)的细杆能够嵌入松弛链条的

 

两个链合间,要加装防护装置,如图13 所示。


 图13 链条连接间隙

 

  

4.18.3.2骑乘玩具上的链条或皮带——骑乘玩具上的动力链和皮带要加装防护装置。

 

4.18.4 装置不可触及性——拟为60 个月或更小儿童使用玩具中的钟表定时、电动、惯性或

 

其他动力驱动的装置不可带有任何有夹伤或划伤危险的可触及装置部件(对于圆孔,请见

 

4.18.2要求)。

 

4.18.5 发条——该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夹进发条和玩具主体之间发生夹伤或划伤。该要求

 

适用于平板与转柄相连、从刚性表面上突出的发条;此要求不适用于那些施加扭力的圆形旋

 

钮。如发条钩和玩具主体的间隙能够容纳直径为0.25-英寸(6-mm)的细杆,那么发条处于任

 

何位置时,此间隙都要能够容纳直径为0.5-英寸(13-mm)的细杆。对于此要求涵盖的发条

 

装置,能够容纳直径为0.19-英寸(5-mm)的发条钩上不可有开口。

 

4.18.6 盘簧——这些要求拟防止手指或脚趾在有弹簧的玩具中发生夹伤或压伤。作为承接儿

 

童重量的部件一部分的盘簧(压缩或伸展)要加装防护装置以防止在使用或可适当预见的误

 

用情况下接触到弹簧,除非存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4.18.6.1一个直径为 0.12-英寸(3-mm)的细杆不能轻松插入;或

 

4.18.6.2弹簧线先承受 3 磅(1.4kg)的重量、然后承受70 磅(32 kg)重量时,可以将一个直径

 

为0.25-英寸(6-mm)的细杆轻松插入相邻盘簧的圆圈中。

 

4.19 仿制防护装备(如头盔、帽子和护目镜)——这些要求拟将可能由护目镜或头盔材料

 

出现问题引起的危险降至最低;或如果穿戴者将仿制防护装备作为真的保护装备而不是玩具

 

来使用时由玩具引起的危险降至最低。根据8.7.4 和 8.8~8.10 进行测试后玩具要符合4.19.1


和4.19.2 中列出的要求。

 

4.19.1眼部防护——根据8.5~8.10 进行测试前后,所有覆盖面部的刚性玩具,例如护目镜、

 

头盔或面罩,要用没有锋利边缘、尖点或可能进入眼睛的不牢固部分的抗冲击材料制作。此

 

要求应用于挖出眼孔以及覆盖眼部的物品。

 

4.19.2仿制安全防护装备(实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和运动头盔)的玩具及其包装要根据

 

5.9进行清楚的贴标签以提醒购买者这不是真的安全防护装备。

 

4.20抚慰奶嘴——婴儿抚慰奶嘴要符合16 CFR 1511 中规定的安全要求。抚慰奶嘴测试装

 

置如图14 所示。

 


图14          抚慰奶嘴测试装置

 

 

4.20.1 带有橡皮乳头的抚慰奶嘴要符合F1313 规范中规定的亚硝胺水平。本规范中规定,

 

从标准生产批次中抽取的每只奶嘴测试样品的任一三分之一等分中亚硝胺含量不可高于10

 

ppb。另外,每只样品中亚硝胺总含量不可超过20ppb。

 

4.20.2 作为拟为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附属产品或与之一起销售的玩具抚慰奶嘴要符

 

合本规范4.6.1 所述要求(小物体),要符合16 CFR 1511 中规定的要求或奶嘴长度不超过

 

0.63英寸(16 mm)。这个长度是从奶嘴防护罩的一侧至奶嘴末端测得的。

 

4.21 投射类玩具——这些要求与某些但不是全部可能由投射类玩具和从这类玩具中发射射

弹引起的潜在意外危险有关。根据 8.5~8.10 和 8.14 所述适当方法进行测试后,发射装置和射弹要符合此章节中规定的要求。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1)地面玩具或旨在沿轨道,游戏板,桌面,地板或其他表面推进的玩具组件,即使它们包括自由飞行中的运动部分,例如飞跃在赛道或表面之间,或在游戏台上发射的弹珠或球; (2)儿童离开释放装置时无法进入的射弹,例如小球或弹球游戏。

 

4.21.1.1,4.21.2.2至4.21.2.6和4.21.4要求不适用于按8.14.4进行试验时行程为300毫米或更小的抛射物。

 

4.21.2.1要求不适用于8.14.4进行试验时行程为100毫米或更小的抛射物。

 

4.21.1 所有投掷物:


4.21.1.1 具有坚硬前置边缘的弹射物应符合下面要求:

(1)       前置边按照8.14.1测试时不能超出图15所示的测量筒。

(2)       弹射物的前置边和任何可能合理的预期将与眼睛碰撞的相邻前置边的角应该光滑,没有凸点,毛刺,批峰或类似突起物。

(3)       对于具有储存能量的抛射物玩具释放的射弹,与前缘相邻的射弹角可以合理地预期与眼睛接触的,应具有圆形边缘。就本要求而言,0.25 mm的半径应视为足够。此要求不适用于由纸或纸板制成的弹丸。

 图15   摇铃测试装置

 

注9 - 可能有多个前缘需要评估,特别是在射弹可能以不规则或不可预测的方向情况下进行(例如,翻滚)。

注10 - 对于4.21.1.1(3)的要求,为了确定前缘或相邻角或两者是否能够击中眼睛,应考虑眼球的球形以及弹丸的大小相对于眼睛,飞行路径的规律性或可预测性,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注11 - 为了确定是否符合4.21.1.1(3)的要求,测量该半径的可能方法包括光学比较器或半径规。如果使用半径规,建议使用稍大的规格,例如0.275 mm。稍大的规格将允许0.25毫米规格可能存在的一些公差变化。

 

有关与前缘相邻的角的示例,请参见图16。

 

 

 图16:角连接前置边

 

 

4.21.1.2以泡沫轴和吸盘为前缘的弹丸,其吸盘的直径小于或等于套环或泡沫轴的直径(参见图18)原始状态应:(1)仅在受到自重的力时不通过图17所示的量规; 或(2)按8.14.2测量时长度为57毫米或以上。

 

注12 -4.21.1.2和4.21.1.3的要求适用于单独固定在轴上的吸盘和与轴成一体的吸盘(即一体式模制件)。

 

4.21.1.3其他类型的以吸盘为前缘的射弹应:(1)仅在受到自重力作用时不穿过图17所示的量规;

 

图17      摇铃、挤压玩具和出牙嚼器的附加测试装置


或者(2)在8.5 - 8.10和8.14.3中应用适用试验之前和之后按8.14.2测量时长度为57mm或更长,并且在8.5中应用相关试验后吸盘不应分离 - 8.10和8.14.3。在8.5 -8.10和8.14.3相关测试后,不论是否弹射物是否还可以发射,都应适合该要求。

 

4.21.2 蓄能弹射玩具

4.21.2.1 由蓄能释放机构发出的弹射物体无论它的弹射放方向,按照4.6测试都不能放入小物件测试筒(见图3)。对于用于三岁或以上小孩玩的玩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豁免如下要求:

(1)当按照8.14.4测试弹射物飞行100mm;

(2)来自弹射玩具的小物件按照合理预期的滥用测试(8.5-8.10,8.14.3),它们当按照8.5-8.10,8.14.3测试时不能被发射出去,要么发射距离小于等于100mm;

(3)来自弹射玩具的由海绵组成的小物件,根据8.5-8.10,8.14.3做可预见的滥用测试,它的轴完全由海绵组成。

4.2.2.2 任何弹射玩具根据8.14.5测试,含有动能大于0.08焦应有弹性前缘。

4.21.2.3 任何动能大于0.08焦的弹射玩具,当按照8.14.5测试不应有不应有一个单位接触面积的动能,也称为动能能量密度(k)大于2500 J/m2(根据8.14.6测试)

4.21.2.4 弹射玩具的彈性前缘有动能超过0.08焦,应该

(1)按照8.5-8.10,8.14.3不会从弹射玩具脱落;或者

(2)假如弹性前缘按照8.5-8.10,8.14.3测试,从弹射玩具脱离,每个独立的部分仍能被释放结构发射,应该继续满足4.21.2.1-4.21.2.5.

4.21.2.5 按照8.5-8.10,8.14.3弹射玩具测试前和测试后不应该有任何利边尖点,应该继续符合本标准相应要求。

4.21.2.6 发射装置在没有经过用户改动的前提下,应不可以用一种方式发射根据8.14.7中的即兴弹射物并确定为危险的。假如根据8.14.4测试,任何提到的弹射物飞行300mm或者更少,那么他们被认为是无危险的。通过将每个简易弹射物替换为预定弹射物,确定发射即兴弹射物的发射能力。在评估排放机构以危险方式发射简易炮弹的能力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即兴弹射物的装载和发射的缓和和重复性;

(2)释放装置的方向;

(3)飞行距离;

(4)其它被考虑为相关的因素;

 

4.21.3 没有蓄能的弹射玩具-无蓄能的弹射玩具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4.21.3.1 口动弹射玩具应该要符合4.6.2.2要求。

4.21.3.2 弹射玩具在测试(根据8.5-8.10,8.14.3)前和测试后应不含有任何利边,尖点,弹射玩具应该持续符合到相关要求。

 

4.21.3.3箭头所发射的箭头(即弓和箭头组),其动能大于当根据8.14.5进行测试时,0.08J的每单位接触面积的动能,也称为动能密度(KED),在根据8.14.6进行测试时,不应大于2500J/m2。

 

4.21.3.4箭头形式的弹射玩具应当:(1)具有保护帽、盖子或与轴前端连体的尖端;(2)具有钝的前端,保护帽、盖子或尖端附接到该钝的前端;或(3)由弹性材料制成;或(4) 依赖磁力功能尖端。根据8.5-8.10和8.14.3的应用电缆试验进行试验后,弹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保护帽,盖子,或者前端不应从弹射玩具上脱离;或

(b)如果保护帽、盖子或尖端与弹丸脱离,弹射物将不能由机构发射;

 

(c)如果弹射物由弹性材料制成,当根据8.14.6确定时,其最大KED应继续为2500J/m2。

 

4.21.4在水平面上旋转的弹射物转子应受到保护。如何实现这一点的一些例子包括以下内容,并在图19中示出:

 

 

 

 

图19.保护旋转转子例子

 

 

(1)转子或螺旋桨的设计防止在操作过程中接近叶片末端;

 

(2)转子叶片弯曲或后掠,

 

(3)叶片端部被“离合”或松散地附接到转子上,使得端部不直接由转子驱动提供动力,

 

(4)转子或螺旋桨被设计成具有弹性的前缘。

 

注13 取决于转子设计选择,可能需要一个或多个设计选项。

 


(文章规定每篇不能超过5万字,下面条款见下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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