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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下周开始受理正式申请,摇号结果和办事指南来啦!

厦门住房保障中心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04-01

2019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

正式申请办事指南来啦!


对象、时间、地点?

哪些房源可以选择?

一条微信为您解读清楚



1

面向对象


已于9月25日-10月18日在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意向登记,且于10月24日经公开摇号,进入本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详情请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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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理地点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

受理时间


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5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4

材料提交


填写材料


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申请材料内容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


②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④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⑤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①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②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③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④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资产评估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


①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材料;


②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③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④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⑤符合居住在危房、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确认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单列分配对象;


(4)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优先分配


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5

申请条件


● 家庭申请


1.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 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8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 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 单身居民申请


1.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 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 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8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 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

  •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0万元;

  • 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



特别提醒


有商事注册的申请家庭注意,申请条件中的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家庭,其中资产包括汽车资产、房产资产、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类资产(含商事注册认缴资本)等。


文: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晚报社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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