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百日攻坚,深化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排查“全覆盖”
整治“零容忍”
攻坚“总动员”
我市吹响“集结号”
开展进一步深化
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
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复)查整治
下大力气、真抓实查
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
在6月30日前,排查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
到2020年底,基本消除已排查出的重大房屋安全隐患风险;
到2021年,基本完成全市危房整治任务。
排查“全覆盖”
应查尽查
11类房屋被列为排(复)查重点
去年我市开展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共排查房屋34.98万栋,对重大安全隐患房屋采取封房、清人、加固、拆除等处置措施。
根据2019年排查整治的摸排情况,我市将重点对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定点医院,以及已开复工项目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等11类房屋进行排(复)查。
同时,对2019年已完成清人封房初步处置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也作为排查整治重点,落实维修、加固、拆除等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重点对11类房屋排(复)查
1. 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租住的房屋,以及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定点医院,以及已开复工项目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房屋;
2. 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房屋;
3. 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
4. 擅自改变工业、仓储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房屋;
5. 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的自建房;
6. 未经合法审批的各类违法建筑和未按规范建设的房屋(含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房屋[含厂房]);
7. 未经审批擅自开挖地下室影响房屋主体和相邻建筑物安全的房屋和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
8. 民办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民生设施;
9. 星级以下酒店、民宿;
10. 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的房屋;
11. 群众举报的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场所。
整治“零容忍”
一房一策,对重大隐患坚决整改整治
该鉴定的,立即鉴定;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停业的,坚决停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彻底整治消除隐患。百日攻坚行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房屋安全隐患整治清理。
着眼长远,我市还将继续举全市、多部门之合力,多措并举、分门别类推动危房治理,以实现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全市危房整治的目标任务。
多渠道实施整治改造
1
结合城乡规划,将危房集中区纳入旧城、旧村改造;
2
对已纳入近年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推动提前安置;
3
对未纳入改造规划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应妥善安置,拆除危房,地块收储或改造;
4
对通过维修、加固可消除安全隐患的,宜结合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和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专项工作加以解决;
5
对家庭唯一住房为危房的困难群众,按照兜底保障原则,由属地政府综合施策,落实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保障性住房体系优先予以解决。
攻坚“总动员”
层层推进,凝聚百日攻坚强大合力
坚持属地政府管理原则,各区、鼓浪屿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将承担起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牵头推进辖区内拉网式排(复)查工作。
我市市直部门也将与各区密切配合,“区里吹哨,部门报到”,通过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落实本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所辖直管企业(单位)对其所有房屋进行自查排查。
排(复)查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无产权房屋持有人)承担危险房屋处置整改的主体责任,尤其是各行业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摸排房屋安全隐患,依法依规经营,确保安全生产。
不按要求落实整改
将依法强制执行
房屋安全不仅事关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与房屋周围他人安全、公共安全息息相关。业主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旦房屋出现险情,业主需担责。
若房屋已经被鉴定为危房,但业主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可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执行,如采取责令停止营业、依法收回证照,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强制措施,腾空房屋,转移人员,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措施,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同时,针对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针对业主或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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