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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2018年起利息费用列支一定要取得发票

Lawping汪道平 财税评论
2024-08-26

Lawping Tips:

 1、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以及财税[2017]90号等相关发文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在给银行、信托等资管产品管理人支付利息时,如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可再单以利息通知单等票据入账。

2、根据36号文的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等不得抵扣,因此,管理人就资管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向贷款人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开票系统的相关规则,纳税人可选择“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编码下的“其他贷款服务”,并将税率修改为3%即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建议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产品名称。

实操上,管理人需到主管税局核定3%简易征收的贷款服务税种,然而目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尚无该项,也就是说可能该税率的发票还无法开具,需尽快修改开票系统增加相关税率。涉及利息支付的企业,也需与资管产品管理人约定在系统可以开票后尽快取得发票。

3、在营改增前发行的资管产品或者之后发行但对相关增值税费没有约定的产品,可能会产生税费承担的争议,资管产品管理人一般不会承担,要么由借款人承担,要么在资管产品中扣除税费后发放,需具体产品具体讨论。

4、营改增后,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自2016年5月1日以后需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贷款利息普通发票,不可单凭息单列支费用。然而可能大多数公司还是仍以息单列支相关费用。这在税务检查中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于银行,相关利息费用原则上已经按6%贷款服务交过增值税和所得税,开票并没有增加任何税费,企业在支付相关利息费用时应以取得发票为要件。

5、已听闻部分税局征管、稽查部门以后会就利息发票从严要求,除了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利息费用外,由于相关支出一般巨大,需特别重视。

以下摘录部分资管产品管理人公告,其中,国泰君安、兴业期货比较有代表性。供参考。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现我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就所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的增值税事项作出如下提示性公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就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其他应税行为、属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承担且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纳的,该税费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管理人有权以资产管理计划予以缴纳管理人在向委托人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亦有权以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直接缴纳;委托人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如管理人因此垫付相应税费等款项的,管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追索垫付的税费和孳息款项,委托人应按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返还垫付款。

管理人目前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

1、国泰君安宏量3号资产管理计划

2、国泰君安君实1号资产管理计划

3、国泰君安期货古木金象1号资产管理计划

4、国泰君安期货古木金象2号资产管理计划

5、睿豫小熊猫稳健1号资产管理计划

6、国泰君安稳中求进资产管理计划

7、国泰君安银领量化对冲1号资产管理计划

8、国泰君安银领量化对冲2号资产管理计划

9、国泰君安隐上1号资产管理计划

10、国泰君安元葵长青六号资产管理计划

11、奥菲尔1号资产管理计划

12、国泰君安宏量银华量化CTA策略3号资产管理计

13、国泰君安牟合鑫悦9号资产管理计划

14、国泰君安期货工银量化恒盛精选E类7期资产管理计划

15、国泰君安期货工银量化恒盛精选D类28期资产管理计划

16、国泰君安君易智8号资产管理计划

17、国泰君安智信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敬请投资者知悉!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资管产品2018年1月1日启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公告

时间:2017-12-29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4条、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财税【2017】年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8年1月1日(含)起,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由兴业期货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起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上述有关规定的征收范围,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于2018年1月1日(含)起对我司管理的所有资产管计划产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缴纳义务。届时,我司对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净值披露时,均披露资管产品的税后净值,相应资管产品的参与或退出均可参考该税后净值。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承担

我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上述税款属于受托资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将由计划财产承担,从资管计划净值中扣除。

税收风险提示

截止目前,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我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将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是,在此提醒投资者,随着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的变化,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发生改变,所有的税收调整结果由当期的计划财产承担。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可能因此变少,也可能因此受益。上述税收调整不属于管理人估值错误。

 

特此公告

  兴业期货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关于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1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756号)等规定,自201811日起,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就运营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将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该等税款将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予以扣除,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减少。

敬请投资者知悉!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20171227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规定,资管产品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我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增收率缴纳增值税(如后续有新增税务规定,按国家最新规定处理)。

依据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相关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其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将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该税款将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予以扣除,可能导致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减少。我司将秉承客观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核算机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我司《资产管理合同》中《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具体条款如下: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新增“税务风险条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资产管理计划中扣付缴纳,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特此公告。

美尔雅期货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关于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旗下资管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8-01-05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规定,自201811日起,本公司旗下所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监管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作为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含)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的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资管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资管产品资产承担,从资管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资管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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