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评论

其他

逾百家上市公司协议转让减持股票,私募基金频接盘,附私募基金相关税务问题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未涉及“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相关规定,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增值税有关税法规定。
1月22日 上午 7:00
其他

两合伙企业六千万转让股权给上市公司后注销,个人所得税申报出现异常被查

案例转自税乎网税乎网、财税评论注:1、三个新合伙人吴文东、吴泽鑫、吴文秋于2021.12.10日通过合伙人变更,获得原合伙人王桂桂、洪华敏、吕佳峻的合伙份额,新合伙人获得成本从公开渠道无法查询。2、两合伙企业于2021.12.24转让所持深圳市芯汇群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40%股权给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9日晚间,大为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永丰县敏桂信息产业中心(有限合伙)(原名赣州敏桂信息产业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敏桂信息”)、永丰县华佳信息产业中心(有限合伙)(原名赣州华佳信息产业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华佳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芯汇群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芯汇群”)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6000万元购买敏桂信息及华佳信息合计持有的芯汇群4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大为股份将持有芯汇群100%股权,芯汇群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详见:大为股份: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1-12-20/1211956597.PDF交易完成后,上述两合伙企业当月注销。3、2020年7月深圳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芯汇群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花费9千万。4、根据特尔佳002213于2020年7月7日公告的内容,深圳市芯汇群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说明如下:2020
2023年9月22日
其他

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上市公司案例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一项比较早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围绕该政策有一些常见问题,申税小微已经以问答形式收集整理出来了,快来一起学习吧!问:01.享受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问:02.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问:03.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答:(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2023年9月8日
其他

3公司减持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被追缴营业税及附加,附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

案例转自税乎网、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3/9/1/art_8173_481476.html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时间:2023-09-01
2023年9月7日
其他

合伙企业迁址后大宗交易、非交易过户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并注销,被税局追补增值税、个税等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9月3日
其他

拟上市企业、IPO过程中涉税问题解析

ppt下载请关注公众号后回复ipo即可上市公司披露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顺序和税务合规,可先转不征个税的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及总局解读上市公司披露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顺序和税务合规,可先转不征个税的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22、23、24、25、26号,多项税收优惠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执行至2025或2027年底归纳持股期限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持股期限≤1个月全额20%1个月<持股期限≤1年暂减按50%20%持股期限>1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归纳取得的股票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解禁前暂减按50%20%解禁后按第一条规定计算按第一条规定计算限售股解禁的增值税处理ppt下载请关注公众号后回复ipo即可--
2023年8月31日
其他

证券交易印花税减按万分之五征收、19个印花税热点问题、投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8月28日
其他

上市公司披露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顺序和税务合规,可先转不征个税的股票溢价资本公积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8月27日
其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22、23、24、25、26号,多项税收优惠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执行至2025或2027年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13、14、15、16、17、18、19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关优惠均延至2027年底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全文,详解14项优惠如何享受
2023年8月23日
其他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全文,详解14项优惠如何享受

税局印花税法政策解读,优惠政策普遍情况下双边免、特殊情况下单边免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均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13、14、15、16、17、18、19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关优惠均延至2027年底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我们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享受方式】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政策案例】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7月、8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月和8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享受方式】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政策案例】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8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因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还能否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此种情形下,该餐饮企业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因此,今后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些情况发票需追回才能享受减税政策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享受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政策案例】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可按5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优惠。甲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额是多少?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元。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享受方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政策案例】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190×25%×20%=9.5(万元)。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享受条件】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政策案例】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优惠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享受条件】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享受方式】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策案例】a银行是一家通过2022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年第3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55%,a银行累计向5户小微企业发放5笔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笔年利率为6%,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36万元(不含税,下同),2笔年利率为3%,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12万元。10月份,a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方法一:a银行、3笔6%利率(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6万元(=36×6%)。2笔3%利率(未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一,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0.72万元。方法二:a银行、3笔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31.95=36×5.325%÷6%),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1.917万元(=31.95×6%);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4.05=36-31.95),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0.243万元(=4.05×6%)。2笔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二,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2.637万元。七、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优惠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享受方式】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策案例】2024年第1季度,假设a银行向30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计300万元(不含税收入)。4月份a银行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18万元(=300×6%)。八、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优惠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享受方式】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策案例】2024年1月,假设a公司为10户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10万元(不含税收入)。2月份a公司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0.6万元(=10×6%)。九、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享受主体】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优惠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享受方式】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政策案例】甲企业为微型企业,2023年5月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甲企业、乙银行是否都可以享受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因此,甲企业、乙银行申报该笔借款合同印花税时,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税局印花税法政策解读,优惠政策普遍情况下双边免、特殊情况下单边免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内容】(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条件】(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三)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四)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享受方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十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享受主体】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享受条件】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规定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方式】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十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享受条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享受方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十三、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享受主体】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享受条件】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享受方式】1.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十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享受条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享受方式】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2023年8月21日
其他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提前调整税会差异、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被补税+滞纳金超千万元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企业预缴申报所得税缘何与财务报表相差0.5亿元?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正确地填报预缴数据,是每户企业应尽的义务。对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来说,利润总额的填写直接影响企业当期预缴税款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分局)的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提前调整税会差异、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税务风险。典型案例:两张表上数据相差0.5亿元A企业是一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连续多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实现增长。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人员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A企业预缴申报表中填列的2021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为25.68亿元,而同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列报的利润总额为26.18亿元,相差0.5亿元,差异率近2%。税务人员掌握该情况后立即觉察到,A企业可能存在未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主动联系企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通过与A企业财务人员深入沟通交谈,查看企业提供的会计账目、银行缴款单等资料,税务人员最终确认,A企业在填报预缴申报表的“利润总额”项目时,提前进行了税会差异调整,按照纳税调整后的数额进行填报,从而导致申报表“利润总额”小于其财务报表列报的数据。政策分析:预缴申报时暂不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根据上述规定,预缴申报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二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三是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实务中,大部分企业持续经营、会计核算健全,通常按照实际利润额来进行预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利润总额”项目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再根据申报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实际利润额”。换句话说,企业预缴申报时,其申报表中“利润总额”项目填报的数额,应与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项目所列报的金额一致。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预缴申报时需要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额填报了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项目——这其实是对预缴申报政策了解不透导致的。经过税务人员的政策辅导,A企业积极配合,修改了三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最终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1286.87万元。案例启示:对“纳税调整”处理要谨慎通过对A企业的处理,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人员举一反三形成核查机制,在每季度申报期结束后,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大数据筛查比较和后续管理,逐户分析纳税人财务数据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发现仍有部分企业存在与A企业类似的情况。经辅导,相关企业已经及时办理更正申报。税务机关提醒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填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时,才需要对所有的税会差异进行逐一调整。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建议企业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完整填报“利润总额”等相关栏次内容,不可没有依据地做出“纳税调整”安排,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否则,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纳税人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面临纳税信用等级降低等负面影响。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8月18日;版次:07作者:谢嘉裕
2023年8月19日
其他

多家汽车销售公司逃避超豪华小汽车10%消费税被定偷税,罚款上千万

多家公司高买低卖豪车、虚增进项和所得税成本,被稽查补税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如何判定与生产经营有关?别听“财税专家”忽悠,购买豪车避税可能被定偷税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机动车销售企业偷税案件2023-07-28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购进超豪华小汽车后,通过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手段,少缴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5332.79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行政相对人名称:
2023年8月18日
其他

个人住房买卖涉税政策常见问题,家庭财产分割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湖北税务:问个人出售自己购买的住房,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02问个人将住房无偿赠与子女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直系亲属房产赠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受赠的房产再次转让、夫妻之间房产更名税费问题03问个人销售住房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04问我出售了一套之前购买的家庭生活用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1)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05问个人销售二手住房,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房屋原值如何确定?答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①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②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③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④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06问个人将赠与的房屋出售,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认?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07问个人销售住房的时候要交土地增值税吗?答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08问个人销售住房,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答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09问我将自己名下的住房转让给配偶,需要缴纳契税吗?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10问现在个人换购住房还可以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吗?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享受优惠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11问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有契税优惠吗?答自2016年2月22日起:(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此项优惠政策。12问我购买了一套精装修住房,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装修费吗?答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13问个人购买住房的时候要交印花税吗?答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14问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答(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2)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3)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4)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2022上海最新住房限购、贷款、积分、税费政策上海司法拍卖房屋交易税费简介2022请扫码关注财税评论直播间公开课:1、新形势下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房地产税务处理和规划(汪道平)2、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之收入确认的纳税调整和热点问题(汪道平)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和实务操作(姚家焕)--
2023年8月16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赣高法〔2023〕64号 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明确不动产拍卖、变卖税费承担、税费缴纳等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3〕64号全省各级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为进一步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规范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相关税费征缴,切实提高不动产司法处置工作效率,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执行,具体适用时间以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司法拍卖、变卖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含)前的不适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3年7月28日关于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切实解决执行难”等工作部署,积极服务保障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事项办理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提高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一、
2023年8月15日
其他

河南回复支持民营房企自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楼盘契税申报可不要销售不动产发票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对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10863号提案的答复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支持民营房企融资“自救”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涉税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3年8月14日
其他

合伙企业清算注销后将股票非交易过户给个人合伙人是否可以按20%缴纳个税?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合伙企业清算后将股票非交易过户给合伙人是否可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留言时间:2023-08-08合伙企业清算,将其持有的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配给合伙人。请问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清算所得,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的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023-08-09浙江12366中心答复:
2023年8月13日
其他

土地增值税疑难问题和常见的涉税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界定、利息如何据实扣除?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8月12日
其他

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已享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如何处理

版),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口径对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2023年7月1日起试行过高非经常性损益可能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享受--
2023年8月11日
其他

一票制能否治愈药企虚开顽疾?销售费用率高意味着虚开的可能性大

部分省市已经试点,2020年全面推开“一票制”来了,能否治愈药企虚开“顽疾”2019年11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明确,2019年12月底前,各省要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试点25种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政策。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
2023年8月8日
其他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3案例,2个经鉴定不具创新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时间:2023-07-3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之一是企业开展的项目属于研发活动范畴。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难点。为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并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案例1: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企业分析国内外电子助力制动系统的现状以及汽车智能化和电动化技术的发展前景,提出了该项目研发目标,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在电动及混动车型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解耦能力,能够配合再生制动,提高制动能量回收效率。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包括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等。技术创新点包括通过系统及算法开发、电控软件及硬件开发、机械结构开发、以及系统集成验证等设计开发,达到项目设定的六大功能;具有十个“创新点”、两个“先进性”,显示了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六项技术指标,且六项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显示本项目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二、专家鉴定情况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该项目的目标是为了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属于“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的情形。实施过程中,实现了****+****+****的技术组合,3-box制动解决方案,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还具备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六项功能;掌握了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的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四大关键技术;所实现的制动效能与响应速度、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解耦能力、制动能量回收等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立项通过。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传感器、机械、算法设计,以及测试、试验(台架、整车)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资料吸收、产品设计开发”到“小批量试制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改进和提高,在不断试错过程中逐步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进行验收,并已获得通过。(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提出专利申请。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向专利部门提出申请。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案例2:智能**多功能办公桌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针对市场上办公桌的传统办公单一属性,企业认为“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的研发目标旨在办公智能化、舒适度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创新。(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关键技术”“创新点”“技术指标”等介绍内容,均笼统地描述为“包含***功能”“实现***功能”。(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二、专家鉴定情况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这些组件在当下市场中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工业产品。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项目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简单介绍为“立项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技术方案与加工工艺确认——样品制作……”,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三)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项目完成情况仅简单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各项参数均已达标,满足立项设计要求”。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案例3: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随着业务发展和群规模的不断扩张,企业发现运营人员承压、服务相应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逐渐浮现,希望通过粉丝经营平台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在企业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会话存档部分使用了Kafka消息队列,有效解决了大批量会话存档以及分发给数据室备份等并发问题,同时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与实时性能。为了增加系统可靠性的要求,开发团队进一步优化了会话存档相关流程,以及为保证数据稳定,实时使用Kafka将数据发送给数据室,保证数据可靠性。(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运用了诸多新技术,如:1.ACS云技术:多可用区架构部署、快速交付、弹性扩容,提升运维效率及核心竞争力。2.数据传输安全技术:敏感信息使用国密算法进行加密传输,定时漏洞扫描,数据多渠道备份,多维度保障系统安全。3.数据保障技术:业务数据会基于重要程度进行入库,使得数据能够沉淀并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库层面主备共存,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保存。(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二、专家鉴定情况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该项目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该项目作为企业微信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同时研发结果的性能指标主要由其依赖的ACS节点数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决定,而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2023年8月7日
其他

拟上市公司通过个人账户交易、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未按规代扣代缴个税等涉税风险和建议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8月6日
其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13、14、15、16、17、18、19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关优惠均延至2027年底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023年8月4日
其他

居民个人转让BVI公司股权(间接控制境内企业)被查,应补个税1846.37万元及滞纳金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8月4日
其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13、16、17、18、19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投类企业相关优惠均延长至2027年底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023年8月3日
其他

税务机关利用对外情报交换确认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7000余万元

提升情报交换质效,强化跨境税源管理经营资料缺失、企业税务代理人员闪烁其词,该项交易是否为间接转让我国应税财产?面对重重迷雾,为突破调查瓶颈,税务人员决定向涉案企业所在国家税务机关发送专项税收情报请求……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深入挖掘非居民股权交易线索,通过追踪调查、与交易企业所在国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专项情报交换,最终确认,涉案非居民企业A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质是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财产。依照相关税法,朝阳区税务局依法征收A公司股权交易企业所得税7000余万元。一份说明,牵出蹊跷交易2021年3月,企业注册地在H国的非居民企业A公司委托我国境内的税务代理机构,向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提交了一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资料,称其2019年向注册地M国的B公司和注册地N国的C公司转让旗下D公司(注册于H国,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42%的股份,转让交易对价为10.71亿元。A公司税务代理人员表示,应股权受让方B公司、C公司要求,A公司向我国税务机关递交相关说明资料。朝阳区税务局国际税收部门审阅资料时,一份企业股权架构图,引起他们的注意。从A公司提供的股权架构图来看,D公司下设三家全资子公司(注册于M国的E公司、H国的F公司和N国的G公司),间接持有北京市朝阳区S公司76%股权。我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双重管辖标准。按照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所得来源地。虽然案件中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标的是(转让)H国D公司42%的股份,但从资料看D公司旗下3家境外公司持有我国境内S公司76%股份。如果此项关于D公司的非居民企业股份交易的主要价值来源地是我国境内企业,那么,其交易实质就等同于直接转让位于我国境内的应税财产,A公司的这种转让股权行为,属于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活动,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以此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如果A公司股权交易确为上述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其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A公司应向S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税务机关就其所得缴纳相关税款。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反避税人员,认真分析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报送的资料,发现资料并不齐全。其中,此次交易的目标企业境外D公司及其下属3家全资子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中间层公司)的经营情况只作了简单陈述,境外中间层企业交易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关键资料缺失。由于A公司提供的资料中,缺少境外中间层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运营佐证资料,反避税人员无法对此次交易涉及的境外中间层公司是否具有实质商业运营活动进行判断,因此无法判定此次交易实质上是否属于间接转让我国境内应税财产。为避免税款流失,有效维护我国税收主权,朝阳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决定对这起交易实施反避税调查。经营资料缺失,调查工作受阻反避税人员首先约谈A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税务代理人员。约谈过程中,A公司税务代理人员称D公司下属的境外中间层企业,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董事会人员由3家公司股东委任,在投资专业领域有丰富经验,有日常运营行为,具有商业运营实质活动。此次股权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属于间接转让我国境内应税财产,因此非居民企业A公司不应按照相关法规在朝阳区税务机关就交易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反避税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境外中间层企业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时,A公司税务代理人员表示,境外中间层公司及位于我国境内的S公司,自2015年起已不再受A公司控制,人员变动较大,因此无法提供这些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其资产负债的明细资料。税务代理人员提及的这个情况引起反避税人员的注意。之前企业提交的资料显示,A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发生于2019年,为何自2015年起境外中间层公司及我国境内的S公司就不受A公司控制了呢?在反避税人员追问之下,税务代理人员吐露了交易的“内情”,原来这项股权转让交易活动自2011年1月起就已开始进行。非居民企业A公司于2011年1月和2015年10月3次与M国B公司和N国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三方约定两家企业分批支付股权转让费用,在标的款项未完全支付到位前,A公司仅转让D公司占比42%股权的经营参与权,但仍保留这些股权的所有权。直到2019年,A公司收到10.7亿元全部转让价款后,这才将D公司42%股权的所有权等全部权益转让给B公司和C公司。因此,对于境外中间层公司2019年以及此前两个年度的具体经营情况,税务代理人员表示无法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等经营资料。反避税人员对这项交易的情况再次进行分析。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我国境内的S公司属于A公司转让D公司股权时,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企业。依照7号公告规定,如果我国税务机关能确认该项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其转让的实质为转让我国应税财产,则我国税务机关可以对交易方间接转让我国应税财产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则需以合理方法将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划分为归属于我国应税财产所得和不归属于我国应税财产所得,我国税务机关依法仅有权对归属于我国的应税财产所得征收所得税。在这起案件中,确定交易被转让的非居民企业D公司的股权价值,是否全部源于位于我国的企业S公司,是A公司是否应就其全部交易所得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随后,反避税人员尝试联系境内居民企业S公司,希望其能提供上级持股企业——境外中间层公司相关年度的经营资料,但S公司称无法提供。国际税收协作,确认交易实质案件的调查遇到瓶颈。在穷尽境内所有手段无法推进调查进程的情况下,朝阳区税务局国际税收部门决定根据《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以及我国与境外中间层公司所在M国、H国和N国政府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向这些企业所在国家税务机关发送专项税收情报请求,希望相关国家税务机关协助提供被交易企业境外D公司及其下属3家境外中间层企业——E公司、F公司、G公司的注册信息、企业组织架构和2017年、2018年企业对外投资和财报资料等证明资料。2022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机关收到H国、M国和N国税务机关回复的专项税收情报资料,几百页的英文资料内容翔实。朝阳区税务局立即组织外语人才团队,加班加点对相关情报信息资料进行翻译。境外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显示,4家交易关联公司的净资产均为正值,没有亏损。除N国的G公司外,其余企业均无固定资产,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比例达到85%以上。D公司2017年—2018年度无业务收入,下属境外中间层企业的收入中,来自我国境内持股企业S公司的股息所得占比达97%以上。此外,情报资料还显示,境外中间层企业没有员工,也无员工薪金支出。综合境外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和多项因素,朝阳区税务局国际税收部门判定,D公司和其下属境外中间层公司不具有实际经营活动;被交易股权企业D公司的股权价值主要来自境外中间层公司,而3家境外中间层公司的资产价值主要来自其所持股的我国境内的S公司,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S公司。非居民企业A公司转让境外企业D公司股权交易的实质,即为转让我国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规,该间接转让应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A公司应就本次股权转让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预提所得税。朝阳区税务局反避税人员再次约谈A公司的税务代理人员,在出示大量翔实证据的同时,向其详细讲解相关税收法规。面对无可辩驳的证据资料,A公司及其税务代理人员最终认可反避税人员的意见,并表示将遵从我国税务机关要求,依法缴纳相关税款。随后,朝阳区税务局国际税收部门与A公司就其如何从境外银行账户汇缴款项,以及外币如何按汇率折算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为使该笔税款顺利缴纳,朝阳区税务局与负责结汇的中国银行、待缴库税款专户所在银行和国库部门密切协作,畅通税款汇缴通道。随着A公司7000多万元税款最终缴纳入库,这起境外企业股权交易监管案件顺利落下帷幕。作者:本报记者
2023年8月2日
其他

​计算高新收入占比:股权转让的差价收入才属于计入总收入的转让财产收入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计算高新收入占比: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全额计入总收入?7月21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B4版刊发《非经常性损益:不可忽视的“角落”》一文,对上市公司G公司因非经常性损益影响高新收入占比,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实务中,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计入总收入,对准确计算其高新收入占比有着重要影响。本期继续对这一话题进行讨论。近期,上市公司G公司发布的《关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致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公告》,引发业内人士讨论。其中,对于G公司发生股权转让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全额计入总收入很值得探讨。收入性质的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8个条件,高新收入占比就是其中一个——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计算高新收入占比时用到的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9项应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从收入性质上看,G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当计入计算高新收入占比的总收入中。计入总收入的范围确定了转让股权的收入性质,下一步就是计算总收入。在这一环节,问题的关键在于:计入总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指的是全部收入还是差价收入?有观点认为,既然税法规定的是“转让财产收入”,企业应当将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总收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未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以下简称《释义》)对“转让财产收入”相关条款的解释,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释义》在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条款的解释中特别提到,转让股权的收入,是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而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中获得的分配收入。如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转让财产收入,如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分配的股利,则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股息、红利收入。基于这两条解释,转让股权是转让财产的特例。如果企业发生转让股权行为,股权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转让成本的部分,才属于计入总收入的转让财产收入。收入占比的计算不同计算方式对高新收入占比结果的影响,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做比较。假设A公司于202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2年,A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利息收入10万元(非国债利息)、转让股权收入80万元,转让股权的成本为50万元。基于《释义》的理解计算,将转让股权的差价收入计入总收入,A公司的高新收入占比=100÷[100+20+10+(80-50)]×100%=62.5%。此时,A公司高新收入占比高于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是,如果将转让股权收入全部计入总收入,A公司的高新收入占比=100÷(100+20+10+80)×100%=47.62%。在这种计算方式下,A公司高新收入占比未达到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通过计算可以看出,以转让股权收入的全部收入计入总收入的金额,往往大于以转让股权的差价收入计入总收入的金额,计算公式分母变大,所得出的高新收入占比结果将会变小。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以不同方式将转让股权收入计入总收入,很可能影响企业高新资格认定,进而对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产生影响。笔者建议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对如何计算高新收入占比存在疑问,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高税务处理的确定性。来源:2023年07月28日
2023年7月31日
其他

某互联网企业虚构信息服务业务、伪造资金流等虚开专票,逃避缴纳税款逾千万元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7月30日
其他

自然人股东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吗?税务机关对其强制执行权的法律依据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一起强制执行案引发的思考——自然人股东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吗?文中所述案例判决表明,判断纳税人是否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应只考虑其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法人、其他组织形式的区别,还应看其是否有从事应税活动的经济实质。有应税活动经济实质的自然人股东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对其有强制执行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超过责令限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等强制执行措施。那么,对于逾期不缴税款滞纳金的自然人股东,税务机关能将其视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而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吗?下面,笔者结合一起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公司注销后唯一股东被税局追缴税款186万,企业注销后纳税主体如何认定?纳税主体注销后,税局还能追缴税款和罚款吗?案件:牛某起诉被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2022年作出的一份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自然人股东牛某就其以前年度发生的股权转让交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补缴税款140余万元,但未缴滞纳金266万余元。税务机关经催缴无果后,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从牛某的银行存款账户扣缴滞纳金24000元。牛某诉诸法院,要求撤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退还已扣缴滞纳金。其诉称:只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自己未领取营业执照,被告无权对自己强制执行。此外,被告在未认定自己构成偷税的情况下追缴滞纳金,且已经超过最长五年的税款追征期。被告辩称:第一,滞纳金因原告的自行申报行为产生,滞纳金金额的产生和确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欠缴滞纳金的强制执行不受追征期限制。第二,原告是否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据其行为实质判断。原告作为股东对公司具有生产经营权,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不同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范围,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但不包含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等商事活动,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商业特征。而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是一次性、偶发性的交易行为,其性质应为财产转让而非生产经营。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关于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牛某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告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审法院据此认为,缴纳滞纳金为牛某应履行的义务,如撤销被诉强制执行行为,退还扣缴的滞纳金,将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故对被告的强制执行改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自己少缴税款是由于扣缴义务人未尽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不应加收滞纳金。被诉税务机关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但不认可裁判理由,理由有二:一是股权转让适用个税法中的“财产转让”税目,不等同于股权转让方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二是根据2022年已经生效的牛某另一起案件(以下简称A案)终审判决,牛某是多家公司的股东,多次发生股权转让,在A案中交易金额近6800万元,因虚假申报被稽查部门责令补缴税额680余万元及滞纳金。因牛某的违法行为被发现时距离发生已超过五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关于对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稽查部门对其作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但牛某起诉要求撤销该不予处罚决定,一审二审均判牛某败诉。该判决表明牛某经常性、持续性从事股权转让行为,被诉税务机关将该判决作为新证据提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税款、滞纳金如何产生和确定,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针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并未限定是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仅规定为“纳税人”。因此,被诉税务机关具有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职权。同时,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判断,不应只考虑纳税人是自然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区别,还应考虑纳税人从事应税活动的经济实质。结合A案二审判决可知,牛某多次转让股权,涉及金额巨大。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为由确认《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撤销一审判决。分析:牛某案反映的问题笔者了解到,牛某案给涉案税务机关带来一些困惑。在涉案税务机关的所在地区,某税务局稽查局曾就其他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产生的欠税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以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对于牛某案,某税务局自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牛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税务局行为违法。就同一类型案件,不同的基层法院之间出现不同的裁判口径,导致该地区的税务机关就未来执法时应否自行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产生疑惑。笔者认为,通过本案二审判决,以下问题得以明确:其一,税款、滞纳金金额的合法性不属于税收强制执行争议案的审查范围。为保障司法审查效率,行政诉讼中一个案件只能审理一个行政主体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就被诉主体是否有强制执行职权、程序是否合法、强制执行的金额是否准确进行司法审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款金额或因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而确定或核定,或因纳税人自行申报而确定,存在应缴税款、滞纳金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本身不具有创设应缴税款、滞纳金金额的功能与效力。如果纳税人对是否应缴税款、滞纳金有异议,应通过另案寻求解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其未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之前,均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涉案滞纳金金额的确定,与本案被诉税收强制执行是不同的行为,牛某提出“超过税款追征期、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进而自己不应承担滞纳金”等理由,均是对滞纳金征收产生质疑,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其二,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二审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包括两方面理由,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针对的是纳税人,不受被执行人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限定;二是确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性,不应仅看其是否办理营业执照,还应看其是否有应税活动的经营实质。关于第一点理由,笔者持不同意见。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在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下启动强制执行及罚款程序,而第四十条明确被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两条规定的强制执行主体范围一致,均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不考虑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有第四十条的限制条件,本案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径行裁判,不必以A案二审判决为据辨析牛某是否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二审法院认定“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针对的是纳税人,不受被执行人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限定”,不符合法律的体系解释。关于第二点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多次股权转让、交易金额和应纳税额大小作为股权转让具有生产经营性的充分条件,还是要分析交易的实质。思考: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东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法律依据何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二审法院给出“应考虑是否有应税活动经济实质”的裁量原则,但未阐释其合法合理性,亦未结合本案交易的经济实质说明股权转让行为为何具有生产经营性。笔者认为,可以从现行法律中找到依据。根据民事、商事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现行诸多法律关系类别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行政、刑事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对于民事、商事法律的调整事项,税法极少作出另外规定。因此,对于税务机关依据民事、商事法律规定对税收法律关系作出的判断,行政相对人以税法未作出规定、税务机关没有执法依据为由否认其法律适用,不能成立。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有关自然人的主体资格等法律问题判断,均应按照民事法律执行。对于个人持有股权是否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与公司运营有关的问题,应按公司法规定执行。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牛某作为公司股东,通过行使股权,可控制公司的收入、成本,决定公司投资经营方向及规模等,故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股权行使具有生产经营性质。根据税法规定,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据交易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唯一标准。在程序法方面,税收征管法规定了根据交易实质判断涉税事项的法律标准。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范围及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第四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条件和内容。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作出核定征收、不缴纳可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可见,税收征管法不排斥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通过其经济活动实质判断其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性质。在实体法方面,个税法确认“生产经营”税目应用交易实质标准。个税法关于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其他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的税目并非按照“生产经营、非生产经营进行划分”,而是按交易原因的法律关系类型进行区分,如个税法(2011)第二条规定,个税税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即对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但从事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活动,同样按“生产经营”税目予以征税。因此,从税收实体法来看,在适用生产经营税目征税时,考虑的是交易实质,而非办理税务登记。综上,在税法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主体活动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性”未限制的情况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认定股权的行使具有生产经营性,税务机关对于转让股权的自然人具有强制执行权。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7月25日,版次:07作者:赵亮,作者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7月29日
其他

股权转让中市场价值超2亿元地产被作价4400万元,税局责令补缴2128万元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7月26日
其他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些情况发票需追回才能享受减税政策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7月25日
其他

2023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梳理,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仍然有效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申税小微,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吗?您好,针对所有行业小微企业的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仍然有效。2023年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吗?还有哪些行业可以继续享受留抵税额政策?退税比例是多少?申税小微梳理了2023年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并对法规变化加以说明,一起来看看吧~【一】针对全行业所有企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依然有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作为一项制度性的安排,仍然是有效的,其依据是《财政部
2023年7月24日
其他

某出口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隐瞒境外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被定偷税

0元。本次检查你(单位)2021年应调增“其他业务收入”579,600元,调减“资产折旧、摊销”14,398.8元(计算:703.7*8+1,096.15*8)。调整后,你(单位)2021年
2023年7月23日
其他

过高非经常性损益可能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享受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非经常性损益:不可忽视的“角落”非经常性损益,是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比如,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取得的收入,获得的政府补助,确认的债务重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等,都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果企业某一年度取得高额非经常性收入,可能导致企业当年无法满足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需要引起企业的关注。前不久,某上市公司就遇到这样的问题。案例:投资收益过高,不符合高新条件最近,上市公司G公司发布了《关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致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2022年G公司因股权转让产生投资收益,税务部门认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G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企业202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公告》显示,G公司于202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可以在2020年—2022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2021年度,G公司均适用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度G公司适用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并在其《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当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和应缴所得税税额等情况。G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适用25%的税率计算缴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重新调整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与G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金额相比,增加了1521.82万元。目前,G公司已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适用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324.36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因股转收益致高新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而被取消资质分析:收入占比是高新认定关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8个条件,高新收入占比就是其中一个——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规定的范围。总收入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9项应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笔者查阅G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发现,2022年,G公司营业收入190434.09万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合计34172.44万元,其中包括G公司2022年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产生的大额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G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因此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总额。经计算,G公司2022年度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企业当期总收入金额较高,进而导致企业当期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的要求,因此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醒:考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实务中,像G公司这样因发生非经常性收入影响税收优惠享受的情况,并非孤例。2022年底,武汉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位于贵州的下属子公司2020年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导致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足70%,不符合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最终补缴税款近150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中,相关收入占比往往是政策适用条件之一。虽然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发生频次相对较低,但是部分项目的单次发生金额却比较高,对企业的总收入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收入占比的计算。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并测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企业税收优惠享受的影响,基于生产经营目标,在合理范围内对相关决策进行调整,确保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2023年7月22日
其他

小微企业2023年度留抵退税政策能否继续按2022年14号公告享受?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财税评论汪道平注:关于小微企业2023年度留抵退税政策能否继续按2022年14号公告享受,很多朋友有讨论过多次,结合浙江问答基本可以判断该政策到2022年12月31日前截止,但符合相关行业,如“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以及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等行业的还是可以享受的。此外,不分行业可以享受2019年第39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在今年《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以及税收政策操作细则中,其实也说清楚了,主要政策和浙江回复一致。小微企业2023年度留抵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2023年7月21日
其他

税局行使税收代位权向抽逃出资的房企股东追缴企业欠税及滞纳金3000余万元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青岛税务稽查部门行使代位权追缴失联户欠税“青岛一家欠税企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部门通过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追缴企业欠税及滞纳金3000余万元。”
2023年7月20日
其他

企业虚构商品房开发和预售业务,虚开发票协助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被查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一场涉及7地市的房产销售骗局厦门市税务检查人员收到一封来自贵州的举报信,信中称J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给当地人员,供其骗提住房公积金。检查人员于是对J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这家企业果然与众不同……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深挖来自异地的举报线索,查处一起较为特殊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涉案企业厦门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在福建省7个地级市虚构28个小区商品房开发和预售业务,对相关个人虚开90份售房发票,价税合计820万元,涉嫌协助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的处理决定。因案件涉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数额已达到刑法追责标准,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异地举报信,牵出虚开线索2022年4月,第二稽查局收到一封来自贵州省某地的举报信,信中称J公司涉嫌虚开售房发票给当地人员周某,以此帮助周某骗提住房公积金。举报人在信中还附带了周某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凭证资料。收到举报信件后,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对其中的信息进行研判,认为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只是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一些常见凭证和资料,既没有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也没有可证实相关发票业务虚假的凭证,仅凭现有资料,相关企业是否具有违法行为情况尚不明确。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决定先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希望能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在电话交流过程中,举报人认为J公司开具给周某的售房发票业务真实性存疑。举报人称,周某是贵州本地人,在福建省内并没有亲戚朋友,而且周某在近几年并没有到过福建地区,怎么会千里迢迢购买位于福建的预售商品房?举报人向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表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等特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虽然所有权归属职工本人,但能否提取使用,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和标准,一般只有在购买住房、租赁住房等情况下才可以提取使用。之前个别地区曾出现过伪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申领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案件。骗提公积金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秩序,也侵害了正常缴存职工的权益。举报人称,由于周某公积金提取业务具有不少疑点,因此向税务机关举报,希望可以及时发现阻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检查人员随后对J公司情况作了初步核查,发现J公司经营具有不少疑点:从人员构成来看,J公司2021年底成立后,仅有1名员工,企业人员情况与其开票业务量和规模根本不匹配;J公司成立后一直为零申报,直至2022年3月才申报了营业收入380余万元,但其申报的应缴税费截至核查时,仍未缴纳入库,并且该企业从2022年4月开始存在逾期未申报行为。此外,从进销数据来看,J公司2022年3月、4月对外开具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企业从未取得任何进项发票。经过研判和初步核查,第二稽查局认为,J公司极有可能是一家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受阻:企业走逃,疑点无处查证检查人员首先以举报信中提及的发票为切入点,对J公司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进行全面检查。举报信中提及的发票仅1张,价税合计10.3万元,发票品目为“购房首付款”。这张发票备注栏里载明了相关房屋的信息:不动产地址位于福建省漳平市城北新区xx路x号x栋x单元xxx室,面积为73.65平方米,不动产总价为44.9万元,每平方米单价为6100元。发票记载的信息翔实完整,从内容上看不出有任何异样。检查人员随后调取分析了J公司自成立后的所有销项发票明细数据,发现J公司仅在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有发票开具行为,共对外开具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均是预售商品房业务,这些商品房涉及福建省7个地市的28个小区。统计发票备注栏信息后,检查人员发现,涉案的这28个小区预售的商品房数量很少,每个小区J公司均只预售了几套房。这些数据进一步加重了检查人员心中疑惑:一家成立不到半年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短时期怎么能在不同地市开发出28个小区?企业开发的每个小区,房产预售数量怎会如此平均?从企业申报数据看,J公司员工仅有1人,并且自成立起,企业没有为员工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企业销售数据和运营信息核查结果,加大了J公司虚开嫌疑。检查人员决定实地核查J公司注册经营地,进一步寻找线索和证据。J公司经营地址位于一个商住两用小区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经营地址大门外,没有悬挂任何显示J公司名称或标识的信息。检查人员敲门后,开门的竟是一名老人,室内根本没有办公痕迹,均是普通家居家具和设施。这名老人称,他一直和老伴住在这处房子里,房子从未出租给企业办公,并且也从未听说过J公司。检查人员随后拨打J公司税务登记时提供的电话号码,发现已无法接通。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J公司并没有按要求在税务机关备案其银行账户,企业开具的发票上虽然有对公账户信息,但经核实,该账户已注销。种种迹象显示,J公司已经走逃。企业人员失联、注册地址虚假、企业资料和业务数据无处提取,面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决定转变检查方向,尝试从企业下游受票方入手实施调查。J公司销项信息显示,企业受票方全部为个人。检查人员分析发现,发票上虽写有受票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但却没有受票人员联系方式和实际居住地址等详细信息。从发票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来看,这些人员均非福建本地人,户籍所在地分别位于黑龙江、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安徽和广东等16个省区。在没有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想要联系寻找这些人员,难度巨大,案件调查一时陷入僵局。突破:房产验明“正身”,真相浮出水面如何在联系不到J公司人员、也找不到受票人的情况下打开案件突破口?检查人员陷入了沉思……如果像举报人所说,企业售房业务虚假,那么发票上记载的小区和商品房是否真实存在?检查人员首先尝试使用手机地图导航功能搜寻涉案发票中的小区信息,但多次检索,电子地图上要么显示该地址不存在,要么显示的是当地其他小区名称。检查人员认为,这种情况不排除存在电子地图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情况。那么,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否掌握涉案相关小区和商品房信息呢?检查人员走访了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根据《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工作人员称,依照这些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商品房预售信息。但由于涉案发票涉及房产不是厦门房地产项目,因此如果要了解具体情况,需与涉案房产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接洽。既然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要公示,那么在涉案房产当地房管部门网站上,应能查询到房产预售信息。于是,检查人员依照举报材料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中信息,登录福建漳平房地产信息网,检索涉案疑点商品房的预(销)售许可证号,但仍未找到相应的房产信息。随后,检查人员按此方法在其他地市的房管部门网站上搜索涉案商品房信息,也均无收获。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中,周某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可能是一份伪造文书。为提高办案效率,检查组人员立即前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上加盖印章的单位——漳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验,工作人员最终确认该表格为伪造。因涉案企业J公司开具的发票还涉及漳平市其他15个小区、17名受票个人,检查人员便将这些涉案发票上载明的房产信息统一提供给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经核实,漳平市根本没有这些住宅小区。此外,工作人员告诉检查人员,他们掌握的备案信息显示,从来就没有名为J公司的企业到漳平市开发房地产项目,这些涉案发票的受票人也均未在漳平市进行过不动产登记。不久,其他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查证结果也陆续反馈,与漳平情况如出一辙。至此,J公司对外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水落石出。经查,J公司在2022年3月—4月期间,虚构房地产开发项目,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在未实际收款,未实际发生商品房销售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价税合计820万元。虽然检查人员掌握了受票方的身份信息,但这些受票方是否拿到虚开发票、拿到虚开发票后是否骗提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税务机关并不掌握。为此,第二稽查局及时将涉案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同时,针对J公司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处理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作者:庄平
2023年7月19日
其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2023年7月1日起试行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7月17日
其他

个人减持限售股强制清算补税案例两则及分析(南京、肇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2023年7月16日
其他

减持限售股预扣预缴个税后未清算申报被税局补征2116万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三处〔2022〕163号蔡某:(纳税人识别号:210504********1327)我局(所)于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0月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
2023年7月15日
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2023年7月1日起试行

备案号:________公司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ABC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___、20___和20___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有关编制说明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一、管理层的责任
2023年7月12日
其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口径对比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7月10日
其他

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份额的所得税计算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股息红利”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该份额对应的成本如何认定?针对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应合伙企业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投资或收益金额,能否作为下次转让时的合伙人所转让份额的成本?纳税金额计算过程是怎么样的?背景:1、合伙企业A有自然人合伙人甲和乙,实收资本100万元,甲和乙各出资50万元。A对外投资100万元给一家法人企业B,占股10%;2、B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所有者权益共2000万元。3、B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00万,对应的,合伙企业A针对转增股本对应增加的投资金额50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按照“股息、红利”20%的税率缴纳了10万,甲乙各缴纳5万。事件描述:现在合伙企业的甲将其所有的合伙企业A份额转让给乙,因看好B企业未来发展前景,交易对价约定为500万元。问题:请问合伙企业的甲需要缴纳多少的个人所得税?甲转让其份额所对应的收入是多少?成本是多少,是50万元,还是50+50*50%=75万元?纳税正确的计算过程?2022-08-18浙江12366中心答复:
2023年7月3日
其他

疑难:合伙企业注销、合伙人份额转让、退伙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合伙企业注销个人所得税计算我公司上市前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激励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成立时以约4元/股的价格取得公司部分股权。成立一段时间后,其中一位合伙人(公司实控人)以12元/股的市埸价格转让给稍后期进入公司的骨干员工,并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上市后,该合伙企业拟申请注销,并将所持的公司股份以市场价转让给各个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相关税局认为,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变,初始取得成本不变,实控人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其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行为,该合伙企业在计算这部分合伙人应缴个人所得税成本时,不能按照实际取得成本12元/股计算,还是要按照4元/股计算。我司认为,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义务人,只是扣缴义务人,不应按合伙企业的取得成本计算扣除,而且这样处理,存在重复征税不合理行为。请问合伙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12元/股受让公司实控人股票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税前扣除费用是按4元/股还是12元/股?2023-02-27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感谢您的咨询!因您提交的合伙企业注销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较复杂,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江西省税务局:合伙人退伙的税收问题留言时间:2023-03-09问题内容:老师好:A、B两人成立合伙企业,分别占比40%和60%,合伙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B转让30%合伙份额给C,转让价格是400万,转让后A、B、C分别占比40%,30%和30%。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到股份公司,按照10元/股价格购买100万股。2年后C要求退伙,合伙企业对外转让其对应的30万股份,金额是500万。合伙企业对外转让收益:500-30*10=200万;C本次退伙后收回的合伙份额是300万(尽管当初的投资是400万),其亏损100万,也就是说C本次退伙后,从投资到收回,盈利100万。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合伙人C缴税处理:第一种处理:C退伙分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合伙企业对外转让收益200万,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第二个行为退伙时的收益缴税,因从合伙企业取得的退伙份额和当时投资相比是亏损的,第二个行为无需缴税,但其亏损也不能抵减第一个行为的收益;本案例中第二个行为是亏损,如果是盈利的话,盈利部分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转让财产收入缴纳个税?如果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那么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是分开计算还是合并计算,如果是合并计算的话,那么亏损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抵减第一个行为收益?如果是分开计算,年底是否需要合并清算汇缴,如果需要合并清算汇缴,同样,在亏损的情况下,是否也需要把亏损也计算在里面呢?第二种处理:C退伙时,其整体收益是(500-30*10)+(300-400)=100,按照100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3-14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中,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合伙人的行为纳税主体不同,应分别计算:其中,针对第一个行为,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第二个行为,自然人合伙人退伙时的份额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安徽税务局: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个税缴纳问题留言时间:2020-04-28问题:我司为合肥市的普通合伙企业,是A公司100名员工出资成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持股A公司5%股权,现A公司上市,股价远高于合伙人出资成本,已经上市1年,合伙企业持有股票已解禁,现一名普通合伙人要退出,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以股权转让模式把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其他人,这样以20%税率征收个人;第二种,如果没有人买,是不是以退伙模式进行处理,如果是第二种模式,那么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以财产转让20%个税,还是按照生产经营5-35%个税计算缴纳,如果是以5-35%税率缴纳,感觉不合理,因为合伙企业没有实际经营收入,只是持股平台,请给予帮助,谢谢?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2023年7月2日
其他

拆迁补偿收入、政府收回土地等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2023更新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7月1日
其他

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纳税不能免税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纳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财政部
2023年6月30日
其他

宁波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公告,明确三分法、实物配建房、车位处理、分摊原则等疑难问题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和预征率的确认土地增值税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清算单位中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增值率。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他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对有独立产权且能够单独转让的车位、车库等,按照其他类型房地产核算。二、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一)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二)转让无产权或不能单独转让的车位、车库等收入,应计入相应主体房产转让收入。疑难:让渡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2023年6月29日
其他

以地换房是否差额征收契税?需按全额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以地换房是否差额征收契税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是否适用差额征收契税政策2023-06-27宁波市税务局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2023年6月28日
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开发项目后开发再转让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扣除?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开发再转让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问题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未来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购置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是否允许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10%及加计扣除20%的基数?2023年2月13日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023年6月27日
其他

加强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与税收征管衔接,解决纳税义务人与实际缴款人不一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不到位、税务机关介入滞后等问题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加强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与税收征管衔接涉及经济权属变动的裁判结果往往同时引起纳税义务的发生,在法院裁判执行中如何保障有关税款入库是一个难题。文章建议通过完善代扣代缴与委托代征制度、明确协助义务具体内容、追究责任等寻求解决办法。民事诉讼中,涉及经济权属变动的裁判结果往往同时引起纳税义务的发生,但现阶段司法裁判履行和税收征管间尚未构建有效衔接机制,形成税源监管盲点,在后续征管中易引发征纳主体争议。笔者建议,通过制度和执行两个层面加强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中的税费征管。由民事诉讼裁判履行引发的涉税义务民事诉讼裁判履行可通过当事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实现,也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无论以哪种方式实现,都可能造成经济权属转移,从而引起纳税义务的发生。裁判文书引发的纳税义务,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下达后,财产性质的权利变动引起的纳税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当前的税收征管政策,自2018年起拍卖行对拍品价款不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故除拍卖单位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负有扣缴义务外,其他税款仍应由税法规定的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除确权纠纷外,引起所有权变动的裁判文书,包括强制执行中的物权转移,主要涉及的是以物抵债产生的相关税费。对此税法已有相关规定,债务人应按规定计提相应的收入、销项税额。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即法律文书生效时(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所得税方面,则根据纳税主体、抵偿内容的不同,当事双方都有可能发生纳税义务。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与税收征管衔接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这确定了有关各方的协助税收征管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法院应当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违法线索或提出司法建议。但该倡导因缺乏具体的义务项目指引和落实措施而未产生实际影响。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办法,通过与法院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方式,委托法院代征因裁判执行产生的税款。但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全国仅有少数税务机关成功与法院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业务一般属于向单方征税的单一税种或核定征收范畴,不需要复杂计算或结合企业的其他经济数据。但是,法院裁判执行中的涉税事项一般涉及双方或多方,且可能涉及多个税种,需要考虑纳税主体是否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适用哪些税收优惠、是否存在纳税调整事项等,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由法院人员来承担代征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与税收征管衔接的难点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裁判履行过程中不时产生涉税争议,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纳税义务人与实际缴款人不一致。按照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由债务人负担,但是,由于该税费不属于原债务纠纷,故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若该所有权登记以完税为前提要件,为追求效率,债权人往往会先代替负担有关税费。这既有损于债权人的权益,也与税法规定不符,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了债务人的法定纳税义务。有学者指出,违背税制设计,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或法院公告的方式改变税负承担主体,“不利于税法分配功能的实现,也不利于税法上公平分配价值的落实”。在实践中,实际承担税款的债权人亦多有意见。实际上,债权人亦可通过向税务机关举报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但是往往需要较长的立案核实周期。约定拍卖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买受方承担,他却发起了举报和诉讼……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履行不到位。在债权人是个人且裁判执行的内容包含所得内容时,该债权人可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就涉及我国税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扣缴义务人制度。一般来说,支付所得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然而在强制执行情境下,扣缴义务如何履行往往是一个难题。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要被处以罚款,而这对被执行人显然有失公平。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有关借贷利息涉及税款的入库却有限。实践中存在申请执行人向税务机关举报被执行人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的情况,税务机关对是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存在两难。应对该问题予以重视,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寻求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前,应足额缴纳利息部分相应税费取得凭完税证明税务机关介入滞后易造成税款流失。一是税收优先权未能充分有效行使。有学者认为,“司法拍卖、变卖程序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款,应在拍卖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款受偿”,但由于税务机关往往不能及时参与受偿,该税收优先权并未得到有效行使。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财产仍不足以抵偿债务的情形下,错过参与分配时机,将导致涉案税款无法追回。二是对于需要登记的权属变动,由于税务机关已经与登记机构等单位建立比较成熟的纳税前置或代征机制,通常可以保障税款入库。但对于不需要登记的经济利益转移,税务机关则往往难以监控。例如,利息支付、动产转移等。在不以完税为所有权转移前置条件的情况下,鲜有被执行人会及时主动计提收入及销项税额、缴纳相应税费。若仅依靠税务机关主动追征方式,一方面需要税务机关重新组织人力物力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当税务机关发现漏缴税款时可能已过追征期,造成税款无法追回。完善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与税收征管衔接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法院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司法拍卖、变卖或者变更权属的案件不断增多,笔者建议从制度和执行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保障相关环节的应征税款及时入库。完善代扣代缴与委托代征制度。一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将法院确认为司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的扣缴义务人。一般来说,执行法院对于拍卖、变卖的款项先进行代收,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故执行法院对于扣缴义务的履行具有便利性,也符合税法原理。二是对于因裁判文书发生的所有权转移,委托法院代征税款,帮助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三是设计指导清单,明确涉税事项与计算方法,便于法院履行扣缴或代征义务。明确协助义务具体内容。不宜委托代征的涉税事项,仍应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保证税务机关及时介入,建议明确法院的告知义务,将其作为法院协助义务的重要内容。一是联通大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法院有关裁判或执行中涉及经济利益的内容,或者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转移事项,通过数据连通及时向税务机关推送,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查看文书的内容、效力与执行动态,履行征税职能。二是明确法院涉税信息告知时限。建议明文规定法院应在裁判文书送达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涉税信息的义务。三是税务机关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生效裁判文书的涉税事项,可通过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等方式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必要时行使强制执行权,保障税款及时入库。厘清责任主体,完善追责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法定义务,应在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协助税务机关执行义务的行为规定责任条款,督促协助义务有效履行。在前述制度设计能够实现的前提下,对于有关部门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扣缴义务、委托代征义务等情形,区分情况、情节建立追责制度;对于税务机关接到通知未及时履行职责等不作为情形,按照《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内部追责流程进行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借贷利息不报税?税检联合设防线作者:佟瑶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前,应足额缴纳利息部分相应税费取得凭完税证明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与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聚焦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事项,结合有关司法案件探索形成有效的税费精准监管机制,完善民间借贷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据悉,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经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的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申请执行人领取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利息款项后,未依法缴纳税款的情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解决这个问题,鼓楼区税务局和检察院依托税检协作配合机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强化沟通与业务交流。双方通过梳理民间借贷事项工作内容,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已完成首批涉税疑点数据共享工作。其中,检察部门根据已掌握案源,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税务部门移交自然人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利用大数据平台建立“民间借贷个税疑点”模型,逐户开展疑点分析。截至目前,税务部门通过“一键式”比对自然人税收管理、金税三期、委托代征等系统的数据,已确认民间借贷个税疑点风险17人次。税务部门采取“短信+文书”的方式,逐户做好提示提醒纳税申报工作,并由专岗人员辅导纳税人及时办理个税申报缴纳业务。通过此举,税务部门目前已实现359万元税款入库,完成检察院移交自然人涉税信息总金额的70%以上。“我们将总结税检双方在民间借贷信息共享方面的经验,在‘无风险不打扰’的基础上,持续扩大风险防控覆盖面,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开展定期筛查,通过内控机制加强监督。”鼓楼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鼓楼区税务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强化精诚共治、精准监管。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6月20日,版次:07作者:贾彦冰
2023年6月26日
其他

疑难: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更新安徽、青岛、北京、江西(可按预售合同)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争议、培训、顾问等请关注、转发朋友圈或点一下右下角
202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