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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上市公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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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一项比较早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围绕该政策有一些常见问题,申税小微已经以问答形式收集整理出来了,快来一起学习吧!



问:

01.享受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范围包括哪些?


答:

根据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问:

02.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问:

03.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答: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问:

 04.企业的进项税额与软件开发无法明确区分,可以分摊进项税额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问:

 05.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未分别计算销售额,可以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

06.销售软件产品一并收取了维护费等收入,这些价外费用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首次享受先备案!



首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备案

具体操作步骤: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

按照提示填写《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情况表》,填写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事项、征收税目、税率、政策依据等情况,再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软件证书信息采集”界面,按照提示填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后续可在增值税即征即退页面直接选中已保存证书,无需重复上传。



点二


进项金额要分摊!




例如,有一家软件开发企业M,在办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时,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明细表有区分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和无法分摊项目进项税额,申报增值税时将火车票、飞机票等进项放在了一般项目里抵扣报税,那么如何划分符合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销售部分的进项抵扣金额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针对软件企业M,假设能够直接归属于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A,相关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即征即退部分销项额;除此之外,企业还收到了火车票、飞机票、房租费、水电费等等日常办公费用增值税抵扣凭证,这些进项税额合计为B,企业可以按照软件销售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占总成本或者总收入的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C(注意: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综合以上两点,当期软件销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A+C。



要点三


销售收入要齐全




企业在销售软件时也收取了安装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也算软件销售收入,合并计算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 例


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21 年 11 月 10 日,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2, 873, 247.82 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48.09%。
  该项政府补助为现金形式,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具备可持续性。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上述增值税退税款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增值税退税款计入其他收益 2, 873, 247.82 元,最终的会计处理仍须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预计对公司 2021 年度税前利润产生的影响为2, 873, 247.82 元。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增值税退税款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最终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



 

案 例 一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
(节选)


三、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延期缴纳的原因及相关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的有效性

(一)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原因

2017 年度,佰能电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规定对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进行了减除。但此政策针对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佰能电气虽有软件业务但不属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018 年佰能电气对该部分收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同时缴纳滞纳金 21.28 万元。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及主要控股子公司税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偷税漏税情形,不存在违规处罚风险;标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延期缴纳,主要因经办人员对于税收的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偏差导致税款的核算不准确,未及时缴纳税款所致;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建立了税收方面的内控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案 例 二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文件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节选)


(一)根据相关优惠政策将即征即退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中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根据以上规定,2016 年,发行人将即征即退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即征即退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故发行人 2016 年未将征即退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申请加计扣除。
根据税务师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发行人研发费用中未申请加计扣除的金额共计 227.14 万元,较发行人 2016 年确认为其他收益-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的 135.22 万元高 91.92 万元,主要系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中确认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按照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申请即征即退的收入总额 227.14 万元进行确认;而发行人按照实际收到退税款的金额135.22 万元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其他收益-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发行人已申请即征即退但尚未收到的91.92万元退税款项已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问题 9(4)的加计扣除计算过程中列入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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