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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披露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顺序和税务合规,可先转不征个税的股票溢价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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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上市公司税务案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合规性说明

斯菱股份 30155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8.24 来源:巨潮资讯网
(二)说明 2016 年 5 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资本公积的形成过程,本次转增相关自然人的纳税合规性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6]188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为2,658.40万元。该资本公积余额形成过程如下:
2016年,发行人以总股本2,27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2,270万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其中,股票溢价资本公积825万元,其他资本公积1,445万元。
(财税评论注:以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比例2270/2658.4转股票溢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者如上述案例自己选择先转完股票溢价资本公积,再转其他资本公积,前者由于不属于个税征税范围,可最大化降低转增中的税费)
2.相关自然人的纳税合规性
鉴于公司2016年转增股本所使用的资本公积存在不同来源,相关自然人涉及的纳税事项分别如下:
(1)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纳税合规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2016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就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部分,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合法合规。
(2)其他资本公积转增的纳税合规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根据当时有效并适用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下简称财税101号文),对于转增获得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结合上述规定,发行人2016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自然人股东应根据持股期限确认个税缴纳适用标准。该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日为2016年6月14日,经对比2016年6月15日和2017年6月15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除三名自然人股东(均系中小股东,且目前均未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持有的94,000股发行人股票发生减持以外,其他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均未减少。根据财税101号文,自然人股东持股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三名减持的自然人股东在获得转增股份时,暂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税款。
综上,公司2016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部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转增部分,自然人股东持股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股东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时间计算并扣缴。鉴于监管部门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权益分派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完善的扣税机制,公司2016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所得税缴纳合法合规。

案例来源:税乎网

财税评论注:斯菱股份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政策梳理】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归纳

持股期限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持股期限≤1个月

全额

20%

1个月<持股期限≤1年

暂减按50%

20%

持股期限>1年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归纳

取得的股票红利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解禁前

暂减按50%

20%

解禁后

按第一条规定计算

按第一条规定计算

【案例分析】

小王2022年3月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2022年5月该上市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3元,并于2022年6月实施并进行分配,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假设小王将该股票于2022年8月全部抛售。2022年9月小王另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7000元。小王取得上述所得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

小王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10000÷10×3×1=3000(元),取得股票股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50%×20%=300(元),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20%=1400(元),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1400=1700(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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